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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监管工作和 严肃工作纪律的通知(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3日 | 阅读:347 | 编辑:成都市管理-陈贤 | 作者: | 文章来源:农业装备处

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局:

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我市的深入实施,带动了农民增收和农机专合组织发展壮大,促进了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了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全面提升了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加快了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为进一步落实好国家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发挥其强农惠农富农的实效,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监管工作和严肃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纪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农机专业合作社的监管,建立考核淘汰制

(一)突出对“购机大户”进行监管。对一年内申购国家补贴的农机具数量较大(原则上在购置同一类型的机具在5台以上或购置总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农机合作社或专业大户,各区(市)县要建立监管台账,对其历年来购置农机具拥有、使用、作业、转卖等情况作详实的登记。当年购置农机具要根据农机具拥有量、土地流转合同和作业服务合同等依据,认真审核需要购置的机具类型和数量,确保国家购置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二)加强实地检查。对购置补贴机具数量较大的合作社,要组织农发、财政、纪检等相关部门,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电话抽查(至少每个季度要现场检查一次)。按照“谁核实、谁负责”的原则,完善检查手续,建立机具检查台账,尤其是对享受过市级和县级累加补贴的农机具,要随时跟踪补贴农机具动向,防止出现违规套购和转卖补贴机具从中牟利的行为。

(三)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发现有违规套购、转卖机具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合作社或专业大户,列入购机补贴“黑名单”,根据违规违法轻重,给予一定处罚。具体处罚措施有:至少两年内不准购买享受国家购置补贴的农机具;至少两年内不准申报国家和省市级示范合作社;至少两年内不给予资金和项目支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四)建立考核淘汰制。各区(市)县要逐步建立健全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年度考评制度,对合作社的农机拥有量、作业量、开展社会化服务、财务和管理规范情况等方面进行考评,对连续两年考评处于末位的合作社取消购买享受国家补贴机具的资格和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权利,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二、加强基础规范工作,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及跟踪监管长效机制

(一)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针对区(市)县农发局具体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流动性较大的特点,每年要对具体工作人员进行政策解读、购机补贴程序、操作程序、网络公开、档案归档等方面的培训,防止违规操作、档案归档不齐全等现象发生,同时邀请监察部门对购置补贴工作人员进行廉政风险培训。

(二)组织区(市)县互相学习购置补贴工作经验。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交流学习,一方面查漏补缺,通过“内行人”帮助查找程序、信息录入、资金使用、财务账目、资料存档等方面遗漏的问题;另一方面互相学习交流,把好的经验、办法,在全市全县范围内推广,做到事半功倍,提高工作效率。

(三)做好购置补贴信息公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利用挂图、标语、宣传册、墙报、政策问答资料等载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宣传实效。在制定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中,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执行进度等信息在当地农业门户网站上公布。要健全购机户村级张榜公示信息公开制度,重点公示购机者姓名和所购机具的名称、型号、数量、经销企业名称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不涉个人隐私部分)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随时查阅,保证惠民政策实施的公开、公正、公平。

(四)完善跟踪监管长效机制。一是建立跟踪监管机制。要采取面上检查、定期抽查、明查暗访、入户核查等多种手段,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监管检查的工作力度;主动邀请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参与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的检查督促。二是建立健全部门风险防控制度。在补贴资金分配、结算,补贴对象、补贴产品和经销商确定等方面,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按照程序办理;强化审核稽查和风险防控,建立以农机处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审核,财务处负责资金监管,监察室负责执行情况监管的工作机制。三是建立健全监管审核通报制度。对于审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通报,对违规违纪、暗箱操作、虚报冒领、转手倒卖补贴机具的行为,要给予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三、严肃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纪律,确保国家政策落到实处

要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3〕2号)和省级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等要求落到实处。

(一)农机管理部门。严禁向购机农民、专合组织强行指定购买农机产品。凡购买补贴资金在3万元以上机具的,必须由区(市)县农发局和财政局会签审批。不准将本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额度按比例直接分配给经销商。不准委托经销商代办各种购机申请、信息录入和核实手续。不准提前购机,后补手续。不准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向购机农民、专合组织和经销商收取费用。不得接受农机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委托的宣传、培训等售后服务工作。

(二)经销商。不得先卖机具,后补手续。严禁伙同购机者虚开发票,套取国家补贴资金。必须按规定做好农机具的售后服务,不得委托农机管理部门从事农机具售后的各类服务工作。违反上述规定的,将建议省级主管部门取消其在成都市的代理销售资格,不予结算补贴资金。

(三)购机农民和农机专合组织。凡需申请购机的农民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到场办理各类手续;专合组织申请购机的,必须由法人代表持本人身份证和相关组织证件到场办理各类手续。凡购买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

201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