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农业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能等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由财政厅会同农业厅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财政厅负责会同农业厅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农业厅负责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生产发展工作,会同财政厅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直接发放给农民,下同)、适度规模经营、农机购置补贴、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畜牧水产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业结构调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等支出方向,以及财政部、农业部确定的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五条 耕地地力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第六条 适度规模经营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运营、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17〕11号)确定的家庭农场发展,以及《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确定的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进行直接补贴等方面。
第七条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报废更新、新产品试点等方面。
第八条 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的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等方面。
第九条 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高产创建、良种良法、深松整地、施用有机肥、旱作农业等重大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等方面。
第十条 畜牧水产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畜禽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发展、优质高效苜蓿示范基地建设、畜牧水产标准化养殖及畜牧良种推广等方面。
第十一条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马铃薯主食开发、产品流通和直供直销、农村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农业农村信息化等方面。
第十二条 农民合作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加快农民合作社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等方面。
第十三条 农业结构调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粮改豆、粮改饲、耕地休耕、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种植结构调整等方面。
第十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等方面。
第十五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十六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担保补助、设立基金等支持方式。具体由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商农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章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八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工作成效等。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两类,不同支出方向的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根据任务特点、政策目标等选择相应的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分配资金。工作成效主要以绩效目标评价结果为依据。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及相关试点项目资金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分配方式。
第十九条 接到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通知后,农业厅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和省级资金管理规定,以及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试点的要求,根据项目资金目标任务,提出资金安排的总体方案,报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审定。根据审定的总体方案,提出资金分配的具体建议意见函报财政厅。
第二十条 财政厅会同农业厅,按《预算法》要求,在收到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通知30日内分配下达。
第二十一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按规定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拨付。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除用于约束性任务的资金不允许统筹以外,各市(州)、县(市、区)可对其他资金在本专项的支出方向范围内统筹使用,并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的具体年度使用管理要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制定印发的年度项目实施工作要求执行。财政厅会同农业厅制定我省年度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实施工作指导意见或工作通知,明确年度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和财政厅、农业厅下发的工作任务(任务清单)、绩效目标、实施指导意见(或工作通知),结合本地区农业生产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州)、县(市、区)年度实施方案。市(州)农业局、财政局于收到资金文件1个月内汇总所辖县(市、区)实施方案以正式文件报农业厅、财政厅备案。
实施方案有特殊规定需报省级、市(州)级农业、财政部门审批的,在下发的实施指导意见(或工作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六条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区)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区)财政、农业主管部门要围绕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区域绩效目标,按财政厅、农业厅要求,报送执行情况和项目总结。
第二十八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按照财政部、农业部相关要求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用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政厅会同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7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