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特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内容
(一)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职责
1、根据上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指导意见,会同县财政局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得荣县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2、与各乡(镇)签订农机购置补贴责任书,公布农机购置补贴咨询、投诉电话,及时调查处理上级主管部门交办及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的农机购置补贴有关问题。
4、做好补贴工作监督检查和补贴机具抽查核实,每年至少组织1次专项检查。
5、协助县财政局进行补贴资金结算。
6、按时,按要求上报购机补贴工作总结及其他购机补贴工作相关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1、落实专人负责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
2、切实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
3、协助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做好补贴申请受理工作;
4、协助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补贴对象、申请程序、补贴机具目录、优先补贴条件、工作机构、咨询电话以及相关要求等的公告工作;
5、负责将购机户购机情况(包括购机户姓名、购机数量及补贴额等内容)在乡(镇)范围内张榜公示;
6、对当地已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购机户进行购机核实工作;
7、协助县财政局、农牧农村和科技局做好购机者补贴资金兑付工作;
8、调查和了解当地农牧民群众对各型机具的需求,并及时向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报送(各型机具补贴指标根据各乡所报需求确定);
9、认真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其它工作。
(三)经销企业职责
1、按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一览表和生产企业按规定的配置提供补贴产品。
2、尊重购机农户自主购机意愿,不得向购机农户强行推荐机具,
3、不得因享受了购机补贴政策随意涨价或变相涨价。
4、做到供货及时,提供操作技术培训,承担产品售后“三包”服务。
5、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意见,及时录入机具相关数据。
(四)购机者职责
1、按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公示的产品一览表选择机具。
2、据实向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供身份证、联系电话、“惠民一卡通”等资料。
3、协助做好补贴机具核对、登记造册工作,主动接受县财政局、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等主管部门检查。
4、购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当地农机监理部门办理牌证。
二、责任追究
(一)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1、农机主管部门及人员以推广费、工作经费不足收取生产企业、经销商、农户费用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资金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开除等行政处分。
2、农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违规、违纪、参与套取补贴和受贿等情况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开除等行政处分,严重的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3、工作人员不按实施意见规定确定补贴对象、无正当理由拖延或不办理补贴手续的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岗位等处罚。
(二)经销商
1、经销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1)不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的;
(2)销售的补贴机具产品未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的;
(3)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档案不健全的。
2、经销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从事农机购置补贴资格、企业和法人代表列入黑名单。
(1)强迫农民购买指定产品的;
(2)销售不合格产品,不履行产品质量三包服务的;
(3)价格虚高,通过不正当手段误导农民购机的;
(4)以减少补贴机具配置、强卖选配件等方式变相涨价的;
3、经销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缴其骗取、套取的补贴资金;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组织或参与倒卖补贴机具的;
(2)与生产企业串通,虚抬补贴产品销售价格的;
(3)以虚假购机信息、以小套大、一机多票、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回收补贴机具等方式套取补贴资金的。
(三)乡(镇)人民政府人员
1、未落实专人负责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追究该乡(镇)领导渎职责任,并报相关部门处理。
2、未按签定的责任书中所述相应职责处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追究该乡(镇)领导和负责农机补贴工作人员渎职责任并报相关部门处理。
(四)购机户
购机者故意倒卖补贴机具从中获利或以虚假补贴资料骗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其补贴机具或补贴资金,且5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