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提出的“三个严禁”:
1、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力,
2、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
3、严禁借国家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
二、农业部提出的“八个不得”规定。
2、不得违反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对象;
3、不得将国家和省级支持推广目录外的产品纳入补贴
围;各级农机化专管部门不得指定经销商。
4、不得保护落后强行向农民推荐补贴产品;
5、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额外费用;
6、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农民购机补贴手续和补贴资金结算手续;
7、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指标确定通知书或机具核实手续;
8、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机具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
三、农业部提出的坚决禁止农机购置补贴收费行为。
即严禁以农机补贴名义向农民收费,严禁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严禁向补贴产品经销商收费,严禁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和农民收费。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管好所属农机事业单位,决不能违反收费,增加农民和企业负担。
四、省农业厅“四个严禁收费”的要求。
确保做到“不向农民收费,不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不向补贴产品经销商收费,不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及农民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