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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12日 | 阅读:214 | 编辑:都江堰市农机监理中心-陈华彬 | 作者:陈华彬 | 文章来源: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

 

 

 

 

 

 

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单位):

《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局党组第10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

                               2019710 

 

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目的依据)  进一步加强我局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努力建成科学、规范、高效的专项资金管理和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成都市统筹城乡和农业委员会市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成农计〔201832)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主要适用于我局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管理。

  中央、省和成都市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有明确要求的,按上级要求执行,没有明确项目管理方式的,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适用事项) 我局财政支农专项设立和调整、预算编制和分配、项目审批、资金使用和监督、项目审计和验收、绩效管理和评价等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科学设立、合理分配、规范使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财务科职责)

  1. 负责制定我局支农专项资金总体实施细则,协助业务科室(单位)制订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指导性文件;

  2. 组织业务科室(单位)编制本级专项资金预算,并审核、汇总,提出本级专项资金预算上报总体建议;

  3. 牵头开展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评估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评估和评价结果组织业务科室(单位)进行落实;

  4. 负责建立农业系统专家库,并对专家库进行维护,根据业务科室(单位)需求,抽取派遣相关专家开展项目评审工作;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业务科室(单位)职责)

    业务科室(单位)对所属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6. 牵头对本级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按要求开展论证,并按规定程序逐级报批后实施;

  7. 牵头按相关要求拟定专项资金和项目具体管理办法或指导性文件;

  8. 制订《项目申报指南》或《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建立项目储备库,做好项目初筛、资料审查和实地核实等工作;

  9. 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提出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或额度的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10. 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和送审工作;

  11. 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对项目变更申请履行实质性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12. 负责按项目批复文件或实施方案,组织项目验收;

  13. 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接受各级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绩效考评,牵头组织所实施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和整改工作;

  1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七条(专项资金设立原则)

    专项资金设立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为促进三农发展而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第八条(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业务科室应牵头制订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申报指南、实施指导意见),并向局财务科备案。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应明确政策目标、职责分工、资金补助对象、资金使用范围、资金分配办法、资金申报审批兑付相关程序、项目绩效评价、执行期限、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九条(设立、延期、调整和撤销的内控要求)

    新设专项资金,以及延期执行、调整范围或标准、因故撤销等,均纳入我局三重一大议事范畴,由业务科室(单位)对设立、延期、调整和撤销专项资金进行审核,局党组集体研究后按相关要求办理。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条(预算编制范围)

    凡要纳入本级预算编制的项目,须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支撑,由业务科室(单位)提出,财务科复核后按规定申报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项目库制度)

    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业务科室(单位)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细化,适时征集和论证项目,将审核合格、拟安排预算项目建立项目库,并报产业与金融科汇总。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及审批程序)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实行二上二下程序:

    一上”——在财政局启动年度预算编制前,业务科室(单位)应及时根据本年度工作任务,准备相关资料,申报项目预算,由财务科审核后形成一上预算草案,报财政局审核。

    一下”——根据财政局对我局一上预算草案审核结果下达一下预算控制数,财务科将一下预算控制数报分管领导和业务科室(单位),并形成准备二上的预算草案。

    二上”——财务科汇总各业务科室(单位)意见,形成二上预算草案报财政局。

    二下”——财政局将人大审批同意后的预算方案正式批复我局后,业务科室(单位)按照下达项目任务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预算编制协调机制)

    专项资金涉及多个业务科室(单位)的,应当明确牵头业务科室(单位),由牵头业务科室(单位)会同相关业务科室(单位)提出预算建议。各业务科室(单位)之间要加强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避免重复补助。除政策性配套和多渠道筹资项目外,各专项资金(包括上级补助资金)对同一项目的资金支持应当遵循不重复原则。

    第十四条(预算调整和变更)

    经人大批准的预算应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由业务科室(单位)牵头履行相关程序,按三重一大议事程序提交局党组审定后,报市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预算追加)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批复后,不再追加。预算执行过程中的新增项目由相应业务科室(单位)向市政府打报告,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市级相关领导批准后,按程序执行;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需经过市财经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后,按相关程序执行。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申报及审批管理)

    项目业务科室(单位)要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审批工作,具体要求按照各级文件要求及我局项目管理办法等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材料) 

    乡镇(街道)推荐项目申报文件、项目推荐工作公平公开公正的印证材料、项目实施单位填制的单个项目的《项目申报书》和《项目实施方案》标准文本、必要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等。

    第十八条(项目评审及批复)

    项目评审工作按照《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由分管业务领导负责,业务科室(单位)牵头制订评审方案、成立评审组,由评审组对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和绩效性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局主要领导审定后由业务科室(单位)及时批复实施。

    第十九条(项目评审内容) 

    项目评审内容主要包括立项程序是否公开公平公正、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范围和标准、项目绩效目标设定是否科学、涉及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等特定程序是否依法履行等,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项目信息公开)

    由我局和财政局以正式文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和《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发布,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项目责任主体)

    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批复或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业务科室(单位)按职责权限承担相应的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二十二条(项目调整或变更) 

    已批复的项目不得随意变更实施主体、投资规模、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期限等项目内容。因客观原因项目实施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要按程序及时报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或不必要实施的项目,要及时向相关单位报告并按规定妥善处置,不得让项目资金无效沉淀。

    第二十三条(项目审计) 

    财政支农项目应根据各自项目管理要求,依法接受审计。项目实施单位不得自行委托开展社会审计,项目管理办法或实施方案允许的除外。

    财政支农项目审计范围,原则上重点审计财政资金投入部分。若财政投入与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在建设内容、账务资料、形成资产等方面不能区分的项目,原则上应全额接受审计。财政补助类项目投资额审增且全部完成建设内容的,按方案规定补助金额拨付财政补助资金;投资额审减且全部完成建设内容或者达到项目预期效果的,按审减比例扣减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管理) 

    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基本原则,验收工作由业务分管领导负责,业务科室(单位)牵头,具体要求按照《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财政支农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项目档案管理) 

    项目业务科室(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均应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单个项目单独立卷、妥善保管归档备查。项目档案资料应涵盖项目申报、批复、资金拨付、设计、施工、变更、检查、审计、验收、结算、决算等项目管理全过程。

     

    第六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台账管理) 

    所有项目都应建立工作台账。财务科要建立项目辅助台账;业务科室(单位)应按年度建立专项资金具体分配及项目管理台账,纳入业务科室(单位)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资金报账)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原则上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实施业务科室(单位)对取得凭据(票据)的真实合法性负责。凡不符合国家财经制度规定的凭据(票据),不得接受报账。

    单位或个人享受政策性奖励的,凭奖励文件、收据或个人领条等合法凭据报账;国家对农民直发直补强农惠农政策性补贴的,凭补贴文件、发放清册或银行进账单等合法凭据报账;财政支农项目补助资金凭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合法原始票据原件履行报账,必要时提供与项目实施费用支出相对应的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凭据复印件。先建后补项目,须验收合格后报账;申报建设类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办理进度款报账,办理结算款须提供项目验收合格报告。报账资金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项目涉及村民投工投劳、按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允许在项目中列支的人力资源报酬等支出,可以凭真实有效的自制原始凭证及银行转账发放底单办理报账。

    第二十八条(使用限制)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日常办公和工资福利等一般性管理费用。严禁虚列支出,严禁坐收坐支,严禁白条付款,严禁大额现金支付。

    第二十九条(特别规定) 

    项目资金需要安排用于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费用支出的,应报经同意,并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或项目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专项资金项目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办理。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三十条(预算执行中期评估) 

    每半年,由局党组听取各业务科室(单位)汇报当年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对预算执行不达标项目分析查找原因,提出意见;对执行不好或无法执行的项目,向局党组和财政局报告,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取消等。

    第三十一条(结余结转资金管理) 

    对于项目执行结束后形成的结余资金和无特殊原因连续结转两年以上的结转资金,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二条(绩效管理体系)  

    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反馈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在财政局统一安排下组织实施。

  15. 财务科负责牵头协调、安排和统筹推进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16. 业务科室(单位)负责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积极开展绩效自评,接受财政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绩效考评。对绩效考评中存在的问题,应当积极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

    第三十三条(绩效目标制定)  

    专项资金应制订绩效目标,专项资金预算立项时,业务科室(单位)应填报专项资金总体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和预算匹配。

    第三十四条(实施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工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年度绩效考评安排,由财务科牵头,具体工作由业务科室(单位)负责。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业务监督)

    业务科室(单位)是专项资金监管第一责任主体,负责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的事前论证、事中管理、事后监督;负责专项资金及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管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六条(财务监督)

    财务科是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会计核算等财务监督主体,必须严格预算控制、专款专用,不得随意调整和突破专项资金预算。

    第三十七条(纪律监督)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落实专项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自觉接受派驻纪检组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八条(法律责任)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项目申报、审批、资金使用、监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于下列违规违纪行为将严肃查处。

  17. 对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

  18. 对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和调整预算的,以及挪用、截留、挤占专项资金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

  19. 对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追回已拨付专项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进行查处。同时,禁止该项目实施单位申报财政资金。

     

    第十章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同法律法规、现行政策和上级具体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我局原文件、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信息公开属性:不予公开

    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19710日印发

 

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文件

 

 

 

 

 

 

 



 

 



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单位):

《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局党组第10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

                               2019710 

 

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目的依据)  进一步加强我局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努力建成科学、规范、高效的专项资金管理和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成都市统筹城乡和农业委员会市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成农计〔201832)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主要适用于我局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管理。

  中央、省和成都市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有明确要求的,按上级要求执行,没有明确项目管理方式的,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适用事项) 我局财政支农专项设立和调整、预算编制和分配、项目审批、资金使用和监督、项目审计和验收、绩效管理和评价等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科学设立、合理分配、规范使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财务科职责)

  1. 负责制定我局支农专项资金总体实施细则,协助业务科室(单位)制订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指导性文件;

  2. 组织业务科室(单位)编制本级专项资金预算,并审核、汇总,提出本级专项资金预算上报总体建议;

  3. 牵头开展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评估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评估和评价结果组织业务科室(单位)进行落实;

  4. 负责建立农业系统专家库,并对专家库进行维护,根据业务科室(单位)需求,抽取派遣相关专家开展项目评审工作;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业务科室(单位)职责)

    业务科室(单位)对所属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6. 牵头对本级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按要求开展论证,并按规定程序逐级报批后实施;

  7. 牵头按相关要求拟定专项资金和项目具体管理办法或指导性文件;

  8. 制订《项目申报指南》或《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建立项目储备库,做好项目初筛、资料审查和实地核实等工作;

  9. 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提出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或额度的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10. 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和送审工作;

  11. 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对项目变更申请履行实质性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12. 负责按项目批复文件或实施方案,组织项目验收;

  13. 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接受各级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绩效考评,牵头组织所实施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和整改工作;

  1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七条(专项资金设立原则)

    专项资金设立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为促进三农发展而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第八条(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业务科室应牵头制订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申报指南、实施指导意见),并向局财务科备案。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应明确政策目标、职责分工、资金补助对象、资金使用范围、资金分配办法、资金申报审批兑付相关程序、项目绩效评价、执行期限、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九条(设立、延期、调整和撤销的内控要求)

    新设专项资金,以及延期执行、调整范围或标准、因故撤销等,均纳入我局三重一大议事范畴,由业务科室(单位)对设立、延期、调整和撤销专项资金进行审核,局党组集体研究后按相关要求办理。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条(预算编制范围)

    凡要纳入本级预算编制的项目,须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支撑,由业务科室(单位)提出,财务科复核后按规定申报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项目库制度)

    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业务科室(单位)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细化,适时征集和论证项目,将审核合格、拟安排预算项目建立项目库,并报产业与金融科汇总。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及审批程序)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实行二上二下程序:

    一上”——在财政局启动年度预算编制前,业务科室(单位)应及时根据本年度工作任务,准备相关资料,申报项目预算,由财务科审核后形成一上预算草案,报财政局审核。

    一下”——根据财政局对我局一上预算草案审核结果下达一下预算控制数,财务科将一下预算控制数报分管领导和业务科室(单位),并形成准备二上的预算草案。

    二上”——财务科汇总各业务科室(单位)意见,形成二上预算草案报财政局。

    二下”——财政局将人大审批同意后的预算方案正式批复我局后,业务科室(单位)按照下达项目任务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预算编制协调机制)

    专项资金涉及多个业务科室(单位)的,应当明确牵头业务科室(单位),由牵头业务科室(单位)会同相关业务科室(单位)提出预算建议。各业务科室(单位)之间要加强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避免重复补助。除政策性配套和多渠道筹资项目外,各专项资金(包括上级补助资金)对同一项目的资金支持应当遵循不重复原则。

    第十四条(预算调整和变更)

    经人大批准的预算应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由业务科室(单位)牵头履行相关程序,按三重一大议事程序提交局党组审定后,报市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预算追加)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批复后,不再追加。预算执行过程中的新增项目由相应业务科室(单位)向市政府打报告,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市级相关领导批准后,按程序执行;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需经过市财经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后,按相关程序执行。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申报及审批管理)

    项目业务科室(单位)要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审批工作,具体要求按照各级文件要求及我局项目管理办法等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材料) 

    乡镇(街道)推荐项目申报文件、项目推荐工作公平公开公正的印证材料、项目实施单位填制的单个项目的《项目申报书》和《项目实施方案》标准文本、必要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等。

    第十八条(项目评审及批复)

    项目评审工作按照《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由分管业务领导负责,业务科室(单位)牵头制订评审方案、成立评审组,由评审组对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和绩效性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局主要领导审定后由业务科室(单位)及时批复实施。

    第十九条(项目评审内容) 

    项目评审内容主要包括立项程序是否公开公平公正、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范围和标准、项目绩效目标设定是否科学、涉及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等特定程序是否依法履行等,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项目信息公开)

    由我局和财政局以正式文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和《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发布,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项目责任主体)

    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批复或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业务科室(单位)按职责权限承担相应的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二十二条(项目调整或变更) 

    已批复的项目不得随意变更实施主体、投资规模、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期限等项目内容。因客观原因项目实施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要按程序及时报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或不必要实施的项目,要及时向相关单位报告并按规定妥善处置,不得让项目资金无效沉淀。

    第二十三条(项目审计) 

    财政支农项目应根据各自项目管理要求,依法接受审计。项目实施单位不得自行委托开展社会审计,项目管理办法或实施方案允许的除外。

    财政支农项目审计范围,原则上重点审计财政资金投入部分。若财政投入与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在建设内容、账务资料、形成资产等方面不能区分的项目,原则上应全额接受审计。财政补助类项目投资额审增且全部完成建设内容的,按方案规定补助金额拨付财政补助资金;投资额审减且全部完成建设内容或者达到项目预期效果的,按审减比例扣减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管理) 

    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基本原则,验收工作由业务分管领导负责,业务科室(单位)牵头,具体要求按照《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财政支农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项目档案管理) 

    项目业务科室(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均应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单个项目单独立卷、妥善保管归档备查。项目档案资料应涵盖项目申报、批复、资金拨付、设计、施工、变更、检查、审计、验收、结算、决算等项目管理全过程。

     

    第六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台账管理) 

    所有项目都应建立工作台账。财务科要建立项目辅助台账;业务科室(单位)应按年度建立专项资金具体分配及项目管理台账,纳入业务科室(单位)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资金报账)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原则上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实施业务科室(单位)对取得凭据(票据)的真实合法性负责。凡不符合国家财经制度规定的凭据(票据),不得接受报账。

    单位或个人享受政策性奖励的,凭奖励文件、收据或个人领条等合法凭据报账;国家对农民直发直补强农惠农政策性补贴的,凭补贴文件、发放清册或银行进账单等合法凭据报账;财政支农项目补助资金凭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合法原始票据原件履行报账,必要时提供与项目实施费用支出相对应的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凭据复印件。先建后补项目,须验收合格后报账;申报建设类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办理进度款报账,办理结算款须提供项目验收合格报告。报账资金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项目涉及村民投工投劳、按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允许在项目中列支的人力资源报酬等支出,可以凭真实有效的自制原始凭证及银行转账发放底单办理报账。

    第二十八条(使用限制)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日常办公和工资福利等一般性管理费用。严禁虚列支出,严禁坐收坐支,严禁白条付款,严禁大额现金支付。

    第二十九条(特别规定) 

    项目资金需要安排用于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费用支出的,应报经同意,并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或项目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专项资金项目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办理。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三十条(预算执行中期评估) 

    每半年,由局党组听取各业务科室(单位)汇报当年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对预算执行不达标项目分析查找原因,提出意见;对执行不好或无法执行的项目,向局党组和财政局报告,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取消等。

    第三十一条(结余结转资金管理) 

    对于项目执行结束后形成的结余资金和无特殊原因连续结转两年以上的结转资金,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二条(绩效管理体系)  

    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反馈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在财政局统一安排下组织实施。

  15. 财务科负责牵头协调、安排和统筹推进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16. 业务科室(单位)负责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积极开展绩效自评,接受财政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绩效考评。对绩效考评中存在的问题,应当积极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

    第三十三条(绩效目标制定)  

    专项资金应制订绩效目标,专项资金预算立项时,业务科室(单位)应填报专项资金总体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和预算匹配。

    第三十四条(实施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工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年度绩效考评安排,由财务科牵头,具体工作由业务科室(单位)负责。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业务监督)

    业务科室(单位)是专项资金监管第一责任主体,负责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的事前论证、事中管理、事后监督;负责专项资金及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管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六条(财务监督)

    财务科是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会计核算等财务监督主体,必须严格预算控制、专款专用,不得随意调整和突破专项资金预算。

    第三十七条(纪律监督)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落实专项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自觉接受派驻纪检组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八条(法律责任)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项目申报、审批、资金使用、监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于下列违规违纪行为将严肃查处。

  17. 对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

  18. 对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和调整预算的,以及挪用、截留、挤占专项资金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

  19. 对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追回已拨付专项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进行查处。同时,禁止该项目实施单位申报财政资金。

     

    第十章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同法律法规、现行政策和上级具体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我局原文件、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信息公开属性:不予公开

    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197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