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财政支农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单位):
《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财政支农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局党组第10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7月10日
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
财政支农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宗旨
为统一和规范我局财政支农项目验收管理,提高项目验收工作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依据《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统筹城乡和农业委员会财政支农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财政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含义
财政支农项目验收(以下简称项目验收)——指项目完成后,通过技术认定、质量检验和财务检查等方法,对项目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做出总结性意见,以客观反映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能否取得相应的财政扶持资金。
第三条 基本原则
项目验收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权责明晰、分级负责;统一标准、规范实施;据实验收、依据充分;客观评价、注重反馈。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管理或实施的财政支农项目,在文件、方案中明确规定需要验收的项目开展验收。
上级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和项目,下达文件中对项目验收工作做出明确规定的按文件办理,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分级实施
项目验收应分级实施,由乡镇(街道)或实施业主进行自验,业务科室(单位)牵头开展县级验收。县级验收工作由业务分管领导负责、业务科室(单位)具体实施。牵头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业务科室(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具体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定,提前通知实施业主项目验收标准,及时开展验收。
第六条 部门协作
项目验收工作由业务科室(单位)牵头,根据项目类型可邀请其他涉及到的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并按规定组建验收小组具体实施。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应邀请村民代表参与验收或现场监督验收。
第三章 验收依据和内容
第七条 验收依据
(一)项目申请及主管部门审批下达的资金计划和项目任务文件;
(二)经专家评审论证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
(三)资金拨付文件(先建后补项目可不提供);
(四)相关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五)国家现行有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
(六)项目变更申请及批复等文件;
(七)其他验收依据。
第八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完成情况。审查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与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一致并全部完成;
(二)项目管理情况。审查项目管理程序是否规范,是否按照项目审批文件、实施方案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三)资金使用情况。审查项目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并用于该项目;是否建立专账(或科目明细账、辅助账)核算,清晰反映已取得(或拟争取)财政支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规定;合同协议及票据是否合法合规;财政资金是否专款专用,资金支出及报账情况等;
(四)项目变更情况。审查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变更,变更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项目建设是否符合经审批后的变更方案;
(五)项目效益情况。审查项目是否达到项目审批文件或实施方案所确定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指标或目标;
(六)档案资料情况。审查项目建设的各项档案资料是否格式规范、内容齐全、信息准确,是否按照规定整理归档;
(七)其他需要验收审查的内容。
第四章 验收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自验合格;
(二)项目建设已按照项目审批文件或批准的实施方案全面完成,达到完工形象进度、运行投产等要求;
(三)项目效益指标达到实施方案或项目审批文件要求;
(四)按项目审批文件规定履行审计或质量检测程序,并针对审计报告或检测报告指出的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五)项目有关技术、财务、项目管理等文件材料已收集齐全,立卷归档。
第十条 验收程序
(一)项目实施单位自验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开展项目自验,对照项目审批文件或实施方案认真总结项目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形成项目档案卷宗,为正式验收做好准备。如项目涉及工程建设,自验成员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实施单位等组成。
(二)申请正式验收
项目自验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书面提交验收申请,并附自验结论意见等相关资料。验收申请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自验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申请验收。
业务科室(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原则上按项目审批文件要求进度相对集中开展验收,不能因个别项目滞后而影响其他项目如期验收。
(三)成立验收小组开展验收
项目实施完成后应按要求进行验收,可自行组织验收,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验收。我局自行验收的,由项目业务科室牵头,财务科参与配合,并可邀请财政、发改和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参加。
项目验收要成立验收工作小组,由项目业务分管领导任组长,单个项目财政补贴在10万元以下(不含),验收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单数);单个项目财政补贴在10万元以上(含),验收小组成员原则上应不少于5人(单数);验收小组由业务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业务科室负责人、业务专业人员、财务科人员、各乡镇(街道)、财政、发改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业务专业人员负责对项目完成数量、质量、项目管理情况等进行验收;财务科人员负责对项目报账票据、会计核算等财务资料进行验收。
(四)开展验收并出具意见
项目验收在验收小组组长召集下,对项目资料及财务档案进行详细审查,到项目实地察勘。主要步骤如下:
1、会议听取项目建设单位情况汇报;
2、审查项目申报、审批、实施等项目管理档案材料;
3、审查项目资金收支、核算或报账票据等财务管理档案材料;
4、到项目实地查验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5、验收小组与项目实施单位及相关人员交换意见;
6、验收小组形成验收意见并填写项目验收表(详见附件1《都江堰市财政支农项目验收报告表》。
第五章 验收评定标准
第十一条 评定方式
项目验收一般采取逐项打分的方式进行审查评判。发现原则性问题应一票否决。项目验收结论分为“合格”(验收评分≥70分)、“不合格”(验收评分<70分)二个等次。验收合格项目应根据验收评分情况评定“优秀”(90分<验收评分≤100分)、“良好”(80分<验收评分≤90分)、“一般”(70分≤验收评分≤80分)三个等次。
第十二条 “合格”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项目资金全部到位,能够做到专款专用,财务管理规范,符合相关财务制度;
(二)项目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建设完成,建设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功能发挥良好;
(三)严格执行项目管理有关规定;
(四)项目管理档案齐全、完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一票否决为“不合格”项目
(一)严重未达到项目申报承诺或审批文件下达目标的。如:项目建设任务没有按批准文件完成致使项目功能不达标、项目建设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致使项目功能不达标。
(二)严重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如:擅自进行项目重大变更;项目资料严重缺失导致无法验收。
(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法规的。如:报账票据不符合要求的,或按要求应建专账(或科目明细账、辅助账)核算而未建立专账(或科目明细账、辅助账)导致会计账目混乱不堪,不能清晰反映已取得(或拟争取)财政支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未专款专用,涉嫌弄虚作假、挪用、侵占、套取或骗取国家资金;财务资料严重造假,严重违反国家财税和财经法规。
第十四条 验收(或抽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验收过程中,项目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以外的其他问题而暂未验收“合格”的,验收小组须指出存在问题、出具整改意见书(详见附件2《都江堰市财政支农项目验收整改意见书》),并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完成后再组织验收。
通过整改仍达不到验收要求的,应作为“不合格”项目。
第十五条 评定结果的应用
对于评定为“合格”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可按规定取得相应财政资金支持。
对于评定为“不合格”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已按进度拨付的财政资金,应按照有关项目管理规定限期追回,并在此后3个年度不得再对该项目实施单位安排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先建后补尚未拨付财政资金的项目,取消该项目财政资金投入计划,并明确项目已发生支出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承担。
第六章 监督与控制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
验收小组要加强对项目验收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依法依规处理。
项目验收(或抽查)相关单位、验收小组成员在项目验收(或抽查)过程中,若发现项目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应及时向领导或相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若上级项目验收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我局原文件、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都江堰市财政支农项目验收报告表
2.都江堰市财政支农项目验收(检查)整改意见书
附件1
都江堰市财政支农项目验收报告表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单位:
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验收责任(组织)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一、项目基本情况表
项目名称: |
项目实施单位: |
项目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 电话: |
项目实施单位联系地址: 邮编: |
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备案)部门、文号、时间:
|
项目资金下达文号、时间: |
是否组织初验(自验): 项目初验(自验)时间: |
项目实施单位初验(自验)意见:
项目实施单位公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二、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满分40分 得分: 分)
建设地点(5分) | 批复情况 | |||
验收情况 | ||||
得分 | 扣分原因 | |||
建设期限(5分) | 批复情况 | |||
验收情况 | ||||
得分 | 扣分原因 | |||
建设内容及规模(30分) | 批复情况 | |||
验收情况 | ||||
得分 | 扣分原因 | |||
重大变更事项 | ||||
非重大变更 事项 |
三、项目管理情况(满分30分 得分: 分)
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6分) | 验收情况 | |||||||
得分 | 扣分原因 | |||||||
项目变更审批手续履行情况(6分) | 验收情况 | |||||||
得分 | 扣分原因 | |||||||
项目运行情况(6分) | 验收情况 | |||||||
得分 | 扣分原因 | |||||||
项目效益及 效果评价 (6分) | 验收情况 | |||||||
得分 | 扣分原因 | |||||||
项目档案管理情况 (6分) | 验收情况 | |||||||
得分 | 扣分原因 | |||||||
四、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满分30分 得分: 分)
立项批复 情况 | 总投资: 其中:中央资金 省级资金 市级资金 县级配套 自筹资金 | ||||||||||
资金到位 情况 (6分) | 总投资: 其中:中央资金 省级资金 市级资金 县级配套 自筹资金 | ||||||||||
得分 | 扣分原因 | ||||||||||
投资完成 情况 (6分) | 总投资: 其中:中央资金 省级资金 市级资金 县级配套 自筹资金 | ||||||||||
得分 | 扣分原因 | ||||||||||
建立项目专账(或科目明细账、辅助账)核算(6分):
| |||||||||||
得分 | 扣分原因 | ||||||||||
完成审计情况(6分):(如无需审计的项目,此项不计分,相应分值计入“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 审计报告名称: 审计单位: | |||||||||||
得分 | 扣分原因 | ||||||||||
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情况或报账票据情况(6分); | |||||||||||
得分 | 扣分原因 | ||||||||||
五、项目验收意见(满分100分 得分: 分)
(合格□评定等级: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
项目验收结论及整改建议:
验收小组组长签字: 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
项目实施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六、参加项目验收人员名单及签名
姓 名 (签字) | 单 位 | 职 务 (职称) | 电 话 | 备 注 (责任分工) |
附件2
都江堰市财政支农项目验收(检查)整改意见书
项目名称 | ||
整改责任单位 | ||
存在问题: | ||
整改意见: | ||
限期整改时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验收(检查)小组人员签字:
| ||
项目实施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息公开属性:不予公开
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19年7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