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单位):
《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局党组第10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7月10日
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我局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评审工作,确保项目资金投向正确、分配合理、绩效优良,根据《成都市统筹城乡和农业委员会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工作管理办法》(成农计〔2018〕33号)和《都江堰市农业和林业局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局支农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适用于我局本级财政预算及支农专项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在分配使用过程中需对涉及的项目立项和实施方案等进行评审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符合财政支农资金支持方向,通过专项预算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农建设类项目立项评审;
(二)符合国家规定,用财政支农资金兑现奖补政策的项目立项评审;
(三)财政支农项目的实施方案评审;
(四)自行组织实施的非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审);
(五)其他专项工作需要通过评审组开展项目方案核查及追踪问效的。
按照《成财农〔2016〕157号》要求,市级“审批制”项目由成都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评审,我局可不对“审批制”项目进行评审。若项目评审专业性太强或我局评审专家的专业不对口,可参照《成财采〔2014〕87号》相关规定执行。
中央、省和成都市级财政及本级财政专项项目评审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上级有要求的,按上级要求执行。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立项评审、可行性报告审查按其专门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职责分工) 我局项目评审工作在局党组集体领导下,由业务分管领导负责,业务科室(单位)牵头会同相关科室(单位)组织实施。业务科室(单位)是项目评审工作的主办单位;财务科负责预算控制、“农业专家库”的建立与日常维护、对项目评审流程实施监督。项目评审工作主动接受市纪委派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组、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人员组织
第四条(评审主体) 项目评审工作主体是项目评审组。项目评审组由项目主办科室(单位)负责按规定程序组建。
项目主办科室(单位)根据项目管理工作实际拟制《项目评审工作方案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交财务科备案。
财务科对《备案表》审核后,在“农业系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应专家名单交项目主办科室(单位)使用,并做好备案登记。
第五条(组建时间) 评审组一般应在项目评审日前2-3日组建,不得过早提前或临时动议组建评审组。
第六条(评审组成员结构) 评审组成员的组建范围,专家的产生渠道、产生方式,应根据支农项目特点和专项资金管理要求,报分管业务领导审定。
评审组成员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我局业务科室项目管理人员,指主办业务科室负责人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二是项目评审专家,指专业对口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业务骨干。局分管领导、财务科人员为评审组现场监督人员,不参加评审;可邀请市财政局专项资金管理人员对项目评审工作给予现场指导,但不作为评审组成员,不直接参与项目评审。
评审组成员人数应为奇数,一般不少于5人、不多于9人。非政府采购项目等单个项目评审,评审组专业类专家应不少于3人(抽取专家时,还应抽取1位补位专家)。
第七条(专家资格) 评审组专家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特殊情况可放宽到初级职称);具有较深学术造诣、知识面较广、业务能力强、作风民主、办事公正,在任期间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评审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专家评审资格:
(一)已多年不从事本专业并对本专业最新情况不熟悉的;
(二)在评审中有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的;
(三)其他不宜再担任评审专家的情形;
第八条(专家权利) 评审组专家应享有以下权利:
(一)因项目评审工作需要,查阅读国家、省和市有关文件;
(二)了解评审项目的进展情况和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九条(补位专家) 出现专家因故请假、实行回避、取消资格等情况,由事先抽取的补位专家接替。若补位专家仍不能满足评审规定,需要重新抽取专家,由业务科室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取消本次专家评审,重新抽取专家,重新选定评审时间。
第十条(评审组长) 评审组现场民主推荐产生评审组组长,评审组组长应由高级职称、经验丰富或资历深的专家担任。评审组组长主持开展评审工作,依法、客观、公正地履行项目评审职责,任何人不得干预和阻挠。
第十一条(回避原则) 评审组成员(包括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与项目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责任条款) 项目业主对申报项目和项目资料的真实合法性负责;业务科室(单位)对项目开展必要的实地踏勘,并对初审意见的准确完整性负责,要全面提供政策依据、项目申报材料,合理制订评审标准,规范组织评审工作;评审专家负责客观公正地评审项目,不得私下接触项目申报人,对项目有关商业秘密保密,对需要回避评审的应主动提出回避。项目业务科室(单位)和现场监督人员,负责维护评审现场秩序,监督评审工作流程,对有违客观公正的行为予以当场制止和及时向分管该项目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廉洁自律) 现场监督人员和本单位参与项目评审人员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领取劳务报酬。在评审工作各环节,相关人员不得接受项目申报人等利益相关方的请托、宴请、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违反上述规定,将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第四章 评审实施
第十四条(评审依据) 项目评审工作应依据以下文件开展:
(一)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项目申报指南或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二)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三)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各类规范;
(四)与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的市场信息;
(五)《项目申报书》或《项目实施方案》,经费预算或投资概算表,项目实施计划或方案等项目资料;
(六)业务科室(单位)初审合格意见书或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五条(评审要点) 评审组应根据项目特点和管理要求科学设置评审要点:
(一)支农建设类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建设资金支持方向;项目可行性研究是否详细完备;项目预(概)算或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项目建设程序是否规范;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是否合法;
(二)财政支农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或政府奖励补助条件;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安排计划是否符合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项目投资估算是否合理;项目配套资金是否筹集到位;
(三)项目建设内容涉及政府采购的执行情况;
(四)项目绩效指标设立是否科学、合理;项目预期绩效是否显著;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评审标准) 项目主办科室(单位)应根据财政安排资金规模、建设内容和项目管理特点,提前拟订项目评审标准(评审指标、权重及等级取值系数),并征求相关意见,根据相关意见修改完善,报业务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交评审组实施评审。
第十七条(评审方式) 项目评审方式以资料审核为主,单个项目投资额较大、书面资料局限的,评审组可组织专家实地审核或召开申报项目负责人竞争性演讲(投资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具体评审方式由评审组根据项目特点和评审资料情况决定。
第十八条(评审淘汰) 评审中发现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淘汰,不再进入下一步的评审程序:
(一)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
(二)项目不符合项目申报范围;
(三)项目申请材料不完备或弄虚作假;
(四)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不佳;
(五)申报企业(或其他新型经营主体)管理不规范,存在财务管理混乱、内控严重缺失,存在不良会计信用、不良纳税信用、不良社会信用及其他违规违法等记录;
(六)近两年有违规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业主;
(七)发现进入诚信黑名单的业主;
(八)违反农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业主。
第十九条(评审结论) 评审人员应当场对评审项目出具评审书面意见并签字。评审书面意见包括:项目评审情况及结果、建议给予财政资金补助额(或补助比例)等。同时,评审结束时应现场汇总形成评审意见,内容包括:项目业主、建设地点、建设期限、项目内容、总投资、申报财政投入额、建议给予财政资金补助额、评审小组意见等简要信息。评审组全体人员应在评审意见上签字确认,然后报业务分管领导审批确认。
第二十条(结果报告) 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批确认的评审结果,由项目主办科室(单位)负责及时向局主要领导报告。
第二十一条(结果公示) 评审结果经局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由项目主办科室(单位)负责及时向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中央、省、成都市级主管部门有明确项目评审办法的项目,按照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财政对项目评审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原《都江堰市农业和林业局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作废。
第二十吴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都江堰市支农项目评审工作方案备案表
2.都江堰市农业和林业局专家库人员名单
3.专家评审组评审流程图
附件1
都江堰市支农项目评审工作方案备案表
备案登记号:
责任科室及业务科室意见 | 备案项目单位 | |||
备案项目名称 | ||||
备案项目内容 | ||||
备案项目金额(大写) | ||||
资金来源 | 备案项目类型 | |||
责任科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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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审核 | ||||
局长审批 |
备注:1.资金来源分为中央、省、成都市、本级;
2.资金额度50万元以下由分管条线局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由分管条线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
附件2
都江堰市农业和林业局专家库人员名单
编号 | 专业 | 单位 | 姓名 | 性别 | 人员身份 | 文化程度 | 现任职务 | 任职级时间 |
1 | 农业 | 猕猴桃产业发展中心 | 蒲仕华 | 女 | 专业技术人员 | 硕士学位研究生 | 高级农艺师 | 2014-1-1 |
2 | 农业 | 猕猴桃产业发展中心 | 唐合均 | 男 | 专业技术人员 | 大学本科毕业 | 农艺师 | 2014-1-1 |
3 | 农业 | 猕猴桃产业发展中心 | 黄昌学 | 男 | 专业技术人员 | 硕士学位研究生 | 农艺师 | 2018-8-7 |
4 | 农业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 陈绪洲 | 男 | 专业技术人员 | 大学本科毕业 | 农艺师 | 2014-1-1 |
5 | 农业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 代俊强 | 男 | 专业技术人员 | 大学专科毕业 | 农艺师 | 2014-1-1 |
6 | 农业 | 农机监理中心 | 陈华彬 | 男 | 专业技术人员 | 大学本科毕业 | 农艺师 | 2005-12-21 |
7 | 农业 | 农经站 | 刘红 | 女 | 专业技术人员 | 大学本科毕业 | 农艺师 | 2014-1-1 |
8 | 农业 | 农经站 | 马凤仙 | 女 | 专业技术人员 | 大学本科毕业 | 农艺师 | 2014-1-1 |
9 | 农业 | 农林科技中心 | 吴建明 | 男 | 专业技术人员 | 大学专科毕业 | 高级农艺师 | 2014-1-1 |
10 | 财务 | 农林科技中心 | 任晓红 | 女 | 专业技术人员 | 大学本科毕业 | 会计师 | 2014-1-1 |
11 | 农业 | 农林科技中心 | 范福全 | 男 | 专业技术人员 | 大学专科毕业 | 高级农艺师 | 2014-1-1 |
12 | 农业 | 农林科技中心 | 刘学翎 | 男 | 专业技术人员 | 大学本科毕业 | 农艺师 | 2014-1-1 |
13 | 农业 | 农林科技中心 | 谢晓惠 | 女 | 专业技术人员 | 大学本科毕业 | 农艺师 | 2018-8-7 |
14 | 农业 | 农林科技中心 | 王旭 | 男 | 专业技术人员 | 大学本科毕业 | 农艺师 | 2018-8-7 |
15 | 农业 | 农林科技中心 | 罗建君 | 女 | 专业技术人员 | 大学专科毕业 | 高级农艺师 | 2008-3-20 |
16 | 农业 | 农林科技中心 | 李德强 | 男 | 专业技术人员 | 大学本科毕业 | 农艺师 | 2014-1-1 |
17 | 农业 | 农林科技中心 | 徐建 | 女 | 专业技术人员 | 大学专科毕业 | 农艺师 | 2014-1-1 |
18 | 农业 | 农林科技中心 | 竹慧蓉 | 女 | 专业技术人员 | 大学本科毕业 | 农艺师 | 2014-1-1 |
19 | 农业 | 农林科技中心 | 郑薇薇 | 女 | 专业技术人员 | 大学本科毕业 | 农艺师 | 2014-1-1 |
20 | 农业 | 信息中心 | 沈瑶 | 女 | 专业技术人员 | 大学专科毕业 | 高级农艺师 | 2009-3-3 |
21 | 农业 | 信息中心 | 陈群芳 | 女 | 专业技术人员 | 大学本科毕业 | 农艺师 | 2008-5-9 |
22 | 农业 | 信息中心 | 曾睿 | 女 | 专业技术人员 | 硕士学位研究生 | 中级农艺师 | 2014-1-1 |
23 | 农业 | 农林科技中心 | 李国权 | 男 | 专业技术人员 | 大学本科毕业 | 农艺师 | 1999-11-5 |
24 | 农业 | 种子站 | 赵晓玲 | 女 | 专业技术人员 | 大学本科毕业 | 高级农艺师 | 2014-1-1 |
25 | 农业 | 种子站 | 陈尚洪 | 男 | 专业技术人员 | 大学本科毕业 | 农艺师 | 2014-1-1 |
26 | 农业 | 种子站 | 程治 | 男 | 专业技术人员 | 大学本科毕业 | 农艺师 | 2014-1-1 |
27 | 水产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 张普龙 | 男 | 专业技术人员 | 大学本科毕业 | 高级工程师(淡水渔) | 2012-8-1 |
28 | 农机 | 新农科 | 肖长松 | 男 | 专业技术人员 | 大学本科毕业 | 工程师 |
信息公开属性:不予公开
都江堰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19年7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