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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都江堰市农业和林业局党组 关于印发《中共都江堰市农业和林业局党组关于健全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8日 | 阅读:318 | 编辑:都江堰市农机监理中心-陈华彬 | 作者: | 文章来源:都江堰市农林局

中共都江堰市农业和林业局党组

关于印发《中共都江堰市农业和林业局党组关于健全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中共都江堰市农业和林业局党组关于健全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都江堰市农业和林业局党组

2016年5月11日

 

 

 

 

 

 

 

 

中共都江堰市农业和林业局党组

关于健全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局党组和党组领导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范决策风险,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就健全局党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 “三重一大”)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决策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以科学的思想、科学的制度、科学的方法进行决策,确保决策事项符合客观规律,体现客观实际,防止权力滥用。

(二)坚持民主决策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凡属职责范围内的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防止独断专行。

(三)坚持依法决策原则。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决策,依法建立健全决策程序,依法确定决策事项,依法行使决策权力,对违法违规决策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坚持公开决策原则。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其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结果等应当及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方便公众监督。

二、主要范围

(一)重大决策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法规和中央、省委、成都市委、都江堰市委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安排及上级领导批交办事项办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机构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等重大事项。

3重大农林经济发展规划,以及土地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重要事项。

4重大农业产业扶持政策和奖励事项。

5推进农民增收、民生工程和基层社会治理等民生事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6党组、党组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和废除。

7其他需党组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都江堰市管干部的推荐、提名等事项

2.中层干部的任免、考核、奖惩等事项

3.其他党组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重大农林渔牧投资项目的统筹布局和洽谈引进。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编制安排、审批、资金筹措、年度计划等

2.重大国有资产的监管、使用、收益和处置安排

3.重大活动安排,包括公益活动和主题节庆活动统筹与管理

4.其它需要党组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资金使用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财政年度收支预算草案的编制以及重大预算调整事项

2.数额较大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包括非生产性支出(如捐赠、奖励、补贴等)、政府性投资、政府性债务举借管理和工程款支付、大宗物品采购、绩效考核奖励等事项

3.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较大数额的投资安排

4.其它需要党组集体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三、决策程序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通过党组会形式决策

(一)决策酝酿

1.“三重一大”事项按照职责分工,由分管领导或由主管科室(站)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设计和拟定决策建议方案,经党组书记同意后,纳入相应会议议题。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2.提请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除涉密外般应在会议召1个工作日前送达参会人员,以保证其提前知悉事项、充分提出意见。

(二)集体研究

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均须达到表决人数三分 之二以上方可召开。提出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建议的分管党组成员未能出席相应决策会议的,对该事项原则上暂不进行审议。

2.各与会人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者,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党组书记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和综合研判。

3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与会人员中对综合多数同志意见作出的集体决策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说明理由,同时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录。

4议题情况可邀请相关方面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等列席旁听党组集体决策三重一大 事项的会议。

5.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形成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印发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

6.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过程,以书面记录、录音等方式,全面、如实、客观记录与会人员的发言、表决意见以及主要理由、表决结果,做到全程纪实,并存档备查。

四、决策执行

(一)三重一大事项经会议决策后,由分管党组成员按分工和职责,依据相应会议纪要组织实施。遇有分工 和职责交叉的,由相应会议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其他同志积极配合,实施时注重效能、确保效果。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领 导班子成员个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已作出决策事项产生疑问的, 可按程序向本级或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坚决服从执行。

(三)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组会或相应 会议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相应会议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五、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主观故意造成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失误的。

2.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3.不遵循或不正确遵循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的。

4.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5.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6法应当及时提出决策建议但久未提出成决策延误进而出现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7.擅自泄露集体研究决定中应保密事项的。

8.其他应该追究责任的情况、

(二)责任追究的方式:

1.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免职或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

2.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在进行集体决策时,对错误决策提出具体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追究责任时予以相应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