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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关于印发《都江堰市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28日 | 阅读:298 | 编辑:都江堰市农机监理中心-陈华彬 | 作者: | 文章来源:都江堰农林局

都江堰市农业和林业局

关于印发《都江堰市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7363号)及《成都市农业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成农机〔201733号)、《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机购置结余结转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成财农〔201778号)、《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财政支农专项项目资金的通知》(成财农〔20161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编制了《都江堰市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都江堰市农业和林业局 都江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都江堰市2016-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都农林〔201647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1.都江堰市2017年农业机械推广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2.四川省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都江堰市农业和林业局                 都江堰市财政局

 

                                                                                                                                  2017824

 

 

 

 

 

 

 

都江堰市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

实施方案

 

为实施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促进我市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按照《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7363号)和《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机购置结余结转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成财农〔201778号)、《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财政支农专项项目资金的通知》(成财农〔201619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农机化工作实际,制定都江堰市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注重突出重点,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注重改革完善,优化制度设计,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注重市场化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促进农机科技进步。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一)实施范围

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全市所有乡镇(街道)。

(二)补贴资金规模

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下达给我市2017年中央补贴资金为100万元。成都市提前下达给我市2017年成都市级农机购机补贴资金为35万元。

三、补贴机具种类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范围

对我市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农机进行补贴。补贴向贫困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生产大户和农业职业经理人倾斜。

(二)补贴机具种类及标准

1.补贴机具种类。四川省农业厅确定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为11大类35个小类92个品目(已通过四川省农业厅门户网址中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http://www.scagri.gov.cn/ztzl/njgzbtxx/对外发布)。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四川省农业厅、财政厅按照农业部、财政部文件要求,严格履行程序,制定了《四川省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额一览表》,已在四川省农业厅门户网址中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http://www.scagri.gov.cn/ztzl/njgzbtxx/)发布通告。我市通过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操作执行。当补贴政策、补贴标准调整时,以在管理系统中录入申请信息时的政策和标准为准。

2.补贴标准。成都市级先进农业机械推广资金,按《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2017年市级先进农业机械推广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成农机〔201628号)的政策和标准执行,即国家补贴目录内的农机,在国家定额补贴30%的基础上,累加补贴20%,达到50%。其中,喷杆式喷雾机参照同品牌的同档同类的最低售价,给予50%的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万元。成都市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内的农机,按照目录内定额补贴标准执行。

(三)补贴机具产品资质

补贴机具与支持推广目录脱钩,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已获得国家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推广鉴定证书失效的,不能享受补贴。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商公布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个人既包括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也包括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居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既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也包括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等。非农村居民(城市居民)购机,依据土地流转合同或土地承包合同办理补贴手续。

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贫困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生产大户和农业职业经理人应优先补贴

补贴对象可以自主选择在补贴产品经销商处购机,也可通过生产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补贴产品经销商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发布。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购机户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补贴方式和补贴数量

补贴按照先申请、后补贴的程序进行补贴。本着尽可能扩大受益面,减少矛盾冲突的原则,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其年度内可享受补贴机具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台,中央补贴资金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0%,市级累加补贴资金不超过20%;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可享受补贴机具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台,中央补贴资金最高补贴额单台不超过30%,市级累加补贴资金单台不超过20%

对补贴对象申请购买机具数量较多、补贴金额较大的,都江堰市农业和林业局将进行重点审查。对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购机户应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领牌证后再办理机具补贴申请。

六、补贴政策实施操作过程与农机产品经销企业脱钩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要逐步使补贴政策实施操作过程与农机产品经销企业脱钩的要求,我省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操作过程与农机产品经销企业脱钩。2016版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取消经销企业用户,购机者购机后应及时携带规定材料直接到当地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办理所有补贴手续。

七、明确补贴产品生产企业责任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和公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指导监督其授权经销企业遵守补贴政策各项规定,并对经销企业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农机生产企业和补贴产品经销企业(以下简称农机产销企业),须遵守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经营,不得有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正确宣传补贴政策,规范真实使用补贴产品标志标识,不误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不参与购机者虚假申领补贴;按补贴政策要求提供、保存真实完整的纸质和电子资料,供应符合规定的农机产品;发现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应主动报告主管部门,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并加强整改;对购机者符合规定的退(换)货要求,首先确认购机者尚未领取补贴或已将领取的补贴退回财政部门后,再为其办理退(换)货;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主动退回违规领取的补贴资金,接受主管部门处理;对其生产、销售、售后服务等经营行为承担责任。涉及违规的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操作程序

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按照先申请、后购机、再补贴的原则,主要执行以下操作程序。

(一)申请购机。购机前须先到都江堰市农机技术安全监督管理中心进行申请,确认购买机型为成都市购机补贴范围内的机型。

(二)自主购机。购机者根据需要可在任何一家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处(农机生产企业直销点)自主选购我省补贴范围内的农机具。经销商在出具发票时,应注明购机者姓名和所售机具的名称、型号、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日期,发票备注栏内注明生产企业全称、机具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

(三)申请补贴。购机户购机后携带所购机具、身份证(生产经营组织需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发票原件和复印件、一卡通原件及复印件(生产经营组织需开户行名称及账号),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还应提供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到都江堰市农业和林业局办理购机补贴资金申请。

当补贴政策、补贴标准调整时,以购机户提出补贴申请时的政策为准。

(四)确定受理。在补贴资金能满足补贴需要的情况下,按照申请先后顺序,先到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确定补贴资格。购机补贴操作经办人员完成购机者资格、补贴机具核实和人机合影后,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并生成《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资料经合规性审查后,签发《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受理单》。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补贴资金已用完时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受理。

(五)补贴公示。入系统的购机户,通过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2017网站补贴情况公开专栏和购机者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对外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则生效,如有异议经查实后,则取消其补贴资格。

(六)结算兑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经对购机者资料进行复核,确认资料齐全无误,整理好《补贴资金申请表》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编制补贴资金发放表,及时报送都江堰市财政局,经其审核无误后,90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购机者账户。结算兑付采取分批结算的方式拨付补贴资金。

(七)建档管理。每批次补贴工作结束后,对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和其它信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建档,做到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九、退货规定

购机补贴退货实行先退补、后退货的原则,即:凡办理补贴机具退货者,已申请补贴但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购机者持产销企业已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的购机发票到都江堰市农业和林业局办理。都江堰市农业和林业局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经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相应操作后,予以退货。

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机者先将所领补贴款全额退回都江堰市财政局,都江堰市财政局在原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并加盖公章后,再经都江堰市财政局、都江堰市农业和林业局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相应操作,予以退货。

任何经销企业和生产企业无权私自同意补贴机具先行退货,否则按套购国家资金交有关部门处理。

十、部门职责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购机者的基本信息核实,严格执行见人、见机、见发票的要求,实行谁核实谁负责原则,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宣传、信息公示及补贴机具核查,并做好痕迹管理。

(二)都江堰市农业和林业局牵头制定本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对购机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收集、整理和保管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时公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政策咨询;开展补贴机具抽查核实;受理各方举报和投诉,依法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开展补贴实施情况总结等。同时排查农机购机补贴廉政风险点,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坚决防范违法违纪事件发生。

(三)都江堰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参与制定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按照实施方案及时兑付补贴资金等。

十一、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都江堰市农业和林业局、都江堰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严格执行规定,遵守纪律要求,建立工作责任制和内部约束机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人员,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得到全面落实。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集中资金,聚焦重点,积极推动农机科技进步,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快速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我市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认真贯彻执行省、成都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相关政策和要求,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严格执行关键工作程序,全部使用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确保规范有序、公平公正。加强对资料合规性的审查,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对补贴额较高、供需矛盾突出和购机数量较大的机具进行重点核实。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产销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广泛深入宣传补贴政策,及时主动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挂图等形式进行宣传,通过都江堰市农机技术安全监督管理中心 - 成都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网站(http://gk.chengdu.gov.cn/enterprise/unitIndex.action?unitNo=011002011001002314)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除个人隐私信息)及落实情况在网站上公布。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都江堰市农业和林业局、都江堰市财政局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设举报监督电话,都江堰市农业和林业局监督电话:028-87209229 ,都江堰市财政局监督电话:028-89741005


附件2

四川省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1大类35个小类92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1.1.1翻转犁、1.1.2旋耕机、1.1.3耕整机(水田、旱田)、1.1.4微耕机、1.1.5田园管理机、1.1.6开沟机(器)、1.1.7机耕船。

1.2整地机械:1.2.1圆盘耙、1.2.2起垄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2.1.1条播机、2.1.2穴播机、2.1.3小粒种子播种机、2.1.4根茎类种子播种机、2.1.5水稻(水旱)直播机、2.1.6免耕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2.2.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2.2.2种子处理设备(采摘、调制、浮选、浸种、催芽、脱芒等)。

2.3栽植机械:2.3.1水稻插秧机。

2.4施肥机械:2.4.1施肥机(化肥)、2.4.2撒肥机(厩肥)、2.4.3追肥机(液肥)、2.4.4中耕追肥机、2.4.5配肥机。

2.5地膜机械:2.5.1地膜覆盖机、2.5.2残膜回收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3.1.1中耕机、3.1.2培土机。

3.2植保机械:3.2.1机动喷雾喷粉机、3.2.2动力喷雾机(含担架式、推车式机动喷雾机)、3.2.3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3.2.4风送式喷雾机。

3.3修剪机械:3.3.1茶树修剪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4.1.4割晒机。

4.2玉米收获机械: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含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3花卉(茶叶)采收机械:4.3.1采茶机。

4.4籽粒作物收获机械:4.4.1油菜籽收获机、4.4.2花生收获机。

4.5根茎作物收获机械:4.5.1薯类收获机。

4.6饲料作物收获机械:4.6.1青饲料收获机、4.6.2割草机、4.6.3搂草机、4.6.4捡拾压捆机、4.6.5压捆机、4.6.6抓草机。

4.7茎秆收集处理机械:4.7.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5.1.1稻麦脱粒机、5.1.2玉米脱粒机。

5.2清选机械:5.2.1粮食清选机、5.2.2种子清选机。

5.3干燥机械:5.3.1粮食烘干机、5.3.2果蔬烘干机。

5.4仓储机械:5.4.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6.1.1碾米机。

6.2磨粉(浆)机械:6.2.1磨粉机、6.2.2磨浆机。

6.3果蔬加工机械:6.3.1水果分级机、6.3.2水果打蜡机、6.3.3果蔬清洗机。

6.4茶叶加工机械:6.4.1茶叶杀青机、6.4.2茶叶揉捻机、6.4.3茶叶炒()干机、6.4.4茶叶筛选机。

7.排灌机械

7.1水泵:7.1.1离心泵、7.1.2潜水泵。

7.2喷灌机械设备:7.2.1喷灌机、7.2.2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7.2.3灌溉用过滤器。

7.3其他排灌机械:7.3.1抗旱机泵。

8.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8.1.1青贮切碎机、8.1.2铡草机、8.1.3揉丝机、8.1.4饲料粉碎机、8.1.5饲料混合机、8.1.6饲料搅拌机、8.1.7颗粒饲料压制机。

8.2畜牧饲养机械:8.2.1孵化机、8.2.2清粪机(车)。

8.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8.3.1挤奶机、8.3.2贮奶罐、8.3.3冷藏罐。

8.4水产养殖机械:8.4.1增氧机、8.4.2水体净化处理设备。

9.动力机械

9.1拖拉机:9.1.1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9.1.2手扶拖拉机、9.1.3履带式拖拉机。

10.设施农业设备

10.1连栋温室设施设备:10.1.1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11.其他机械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11.1.1固液分离机、11.1.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11.1.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