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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关于印发《甘孜州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 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30日 | 阅读:251 | 编辑:甘孜藏族自治州管理 | 作者: | 文章来源:甘孜州农牧农村局


甘孜州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三农”工作决策部署,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9〕24号)要求,以满足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五良”融合为牵引,促进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在支持重点产业方面着力突出稳产保供。将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将育秧、烘干、标准化猪舍、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面成套设施装备纳入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范围,加快推广应用步伐。

)在补贴资质方面着力突出科技创新。推广使用智能终端和应用智能作业模式,深化北斗系统在农业生产中的推广应用,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重点支持产业缺门断档、农机创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条件,尽快列入补贴范围;对暂时无法开展农机鉴定的高端智能创新农机产品开辟绿色通道,通过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予以支持。

)在政策实施方面着力提升监督服务效能。一是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广应用手机App、人脸识别、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技术,加快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二是加快补贴资金兑付,保障农民和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优化办理流程,缩短机具核验办理时限。三是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产销企业依法处理,从严整治违规行为。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按照省农业农村、财政厅发布的四川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

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2021年州级财政安排了200万元农机购置累加补贴资金,经甘孜州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州级财政累加补贴资金原则上按照不超过中央资金补贴标准的1:1进行配套补贴,优先满足耕种收作业环节的机具各县(市)积极争取县(市)级累加补贴资金,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累加补贴比例。 

    四、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补贴等方面。中央资金已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财政厅结合各县历年实施补贴资金量及结余资金进行了分配并下达到各县,州级财政累加补贴资金也根据各县2020年实施情况安排下达。

继续组织开展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有条件、有意愿的县(市)探索创新补贴资金使用与管理方式,实施贷款贴息、融资租赁承租补助等补贴方式,提升农民购机用机能力。

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和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三)关于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两年以上的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文件要求,各县(市)农机购置补贴结转两年以上的结余资金,由本级财政

收回统筹使用。

    五、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县级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主体、责任主体和操作主体,要认真落实县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依托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基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相关部门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补贴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积极推广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农村部门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要求及时、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要全面贯彻《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四川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川农业函〔2017〕1083号)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和际联动处理,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产销企业和购机者要认真履行承诺践诺,主动书面报告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况。

    县(市)农村、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印发2021—2023年实施方案,并对外公开。每年12月10日前,各)农农村、财政部门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含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送农村、财政

    

    附件:1.甘孜州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操作要求

          2.四川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甘孜州购机贷款贴息试点操作要求

          

 

 

 

 

 

 

 

 

附件1

 

甘孜州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

实施操作要求

 

    一、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根据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农业生产需要和资金供需实际,甘孜州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确定的15大类39个小类133个品目。各地在补贴机具种类基础上,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本地补贴机具品目,优先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高原山区特色农业生产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可结合资金规模,将与农业产业不匹配、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剔除出补贴范围。全州根据省厅补贴范围调整而调整,具体工作按年度进行。

    补贴机具必须是全省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半喂入联合收割机、油菜籽收获机等6种机具品目,出厂时须通过农机二维码系统生成并制作金属材质的二维码标牌,装配能与四川省农机化服务平台互联互通的物联网终端(农机定位终端)设备,均须固定在机具的明显位置。

    大力支持农机创新产品列入补贴范围。继续开展标准化猪舍钢结构、禽类养殖成套设备购置补贴试点工作。对尚不能通过农机专项鉴定取得补贴资质的创新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给予支持,将建设标准成熟的烘干机配套设施、水稻育秧成套设施装备、温室大棚骨架和智能养殖(含渔业)设备、果菜茶初加工成套设备、蜜蜂养殖及蜂产品初加工成套设施装备等纳入农机购置补贴新产品试点范围,经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发布后实施。全面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操作办法待省厅通知。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

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四川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补贴额测算方法为: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实行降低补贴标准的机具品目单独分档测算补贴额。在确保资金供需紧平衡的基础上,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产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按年度结合实际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

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

    对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补贴标准,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

    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其中,新增品目或上年补贴销售数据较少的品目,其相关档次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也可直接采信其他省份市场销售均价的最低值。

    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补贴机具和玉米去雄机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试点产品的单机(套)补贴限额原则上按上述标准执行。

    要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加强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县级农农村部门应第一时间在办理服务系统中采取封闭措施、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已购置且已录入办理服务系统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同时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提出建议,将情况逐级上报,农业农村厅视情况及时调整。当补贴资金出现较多缺口,农业农村厅将依据有关规定下调部分机具的补贴额。

    各县(市)要结合实际,设置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或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上限。

三、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

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补贴等方面。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础性因素和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因素等)测算分配资金,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分配资金。对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的地区,调减其预算规模。农村会同财政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发布各县(市)资金使用进度,督促县(市)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较慢县(市)加快使用。根据全州实际情况开展县(市)际余缺调剂,将补贴资金调增给已出现供需缺口的县(市),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平衡

    继续开展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有条件、有意愿的县(市)探索创新补贴资金使用与管理方式,实施贷款贴息、融资租赁承租补助等补贴方式。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函〔2020〕640号)以及《甘孜州农牧农村局 甘孜州财政局 甘孜州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甘孜州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农牧发2020〕108号)执行。

    农机购置补贴属于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

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四、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乡)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产销企业出具给购机者的发票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发动机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出厂编号等信息。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发布实施规定。各级农农村、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按年度明确剔除出补贴范围和实行降标的机具品目或档次。

    )受理补贴申请。县级农农村部门要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努力推进全流程线上办理,实现购机者申领补贴“不跑路”。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半喂入联合收割机、油菜籽收获机等6种机具品目鼓励通过农机化服务平台申请补贴。县(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相关县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

    )审验公示信息。县农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重点对补贴额较大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异常情形进行核验监管。

    )兑付补贴资金。县(市)农农村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兑付给个人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必须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及时与同级农农村部门联合向上级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