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购机
购机者根据需要可到任何一家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或生产企业直销点处自主选购我省补贴范围内的农机具,经销商应及时为购机户出具购机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所购机具的出厂编号及发动机编号。
补贴对象可以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商,也可以通过生产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如购机户购买了补贴额过高的产品,应承担补贴资金不能兑付的风险)。
(二)申请
购机户购机后及时携带所购机具、购机发票原件、身份证原件及一卡通原件等相关资料到区农机推广站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区农机推广站核实后录入购机信息并打印《四川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申请受理单》。购机户如不及时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导致所购机具投入使用后无法判别是否是新购机具的,视为自动放弃补贴,区农机推广站将不予录入购机信息。
(三)购机核实
区农机推广站对系统中录入了的购机信息进行申请受理和购机核实。单台补贴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区农机推广站要逐台上门核实。对单台补贴额在5000元以下的机具,由乡镇相关人员核实。
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
(四)公示
经资料、机具及合规性审查后,对符合补贴资格的购机户,录入了购机信息的机具自动进入公示期,公示期为七天,经对外公示无异议则生效,如有异议经查实后,则取消其补贴资格。
(五)结算与兑付
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区农机推广站对已购机核实的机具提出申请结算,区财政局应在收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经审核无误后15个工作日内将购机补贴资金发放到购机者的“一卡通”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