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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井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贡井区农机购置补贴 投诉处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0日 | 阅读:303 | 编辑:贡井区管理杨崇荣 | 作者: | 文章来源:贡井区

    第一条 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平、公正、公开实施,依据农业部、财政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贡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依法对存在违反政策规定、违法行政、不当行政以及行政不作为等行为提出的投诉举报。涉及农机补贴产品质量投诉的,按国家《产品质量法》、《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有关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区、乡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处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正常的投诉举报。

  第四条 区、乡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落实人员负责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反馈及归档等工作。

  第五条 区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为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人员提供便利。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网络、信箱、媒体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

  第六条 投诉举报内容属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受理,办结后回复处理结果。

  (一)补贴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操作、有失公平正义、履行职责不力的。

  (二)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不具备经营资质,违法违规经营,或所售补贴机具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出现问题的。

  (三)违规倒卖补贴机具、倒卖补贴名额,违法套取补贴资金的。

  (四)有关人员和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投诉举报内容属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及时回复原由。

  (一)投诉举报内容不属于农机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诉求和被投诉对象的;

  (三)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部门、地方消费者协会或其他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已经受理或处理的;

  (四)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

  (五)其他不符合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八条 查办投诉举报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重调查、重证据。调查组必须由两人以上组成,现场核查、收集材料,共同办理。谈话核实,要制作笔录,并有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九条 投诉举报处理时限:一般的信访投诉,应在受理之日起10天内完成调查、处理、反馈等工作;复杂的投诉举报,应在30日内办结,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必须经相关领导批准,并记录说明情况。上级部门转来的信访投诉举报,按上级部门指定的期限办结。

  第十条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因查处工作需要出具举报材料时,要经有关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投诉举报人身份的内容。严禁对举报、揭发、控告人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对查处的一般性问题,应有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并予以告诫。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由贡井区农牧林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