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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广汉市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及拨付制度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8日 | 阅读:279 | 编辑:李莉 | 作者: | 文章来源:广汉市农业局

广汉市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及

拨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惠农政策,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带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专项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由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落实。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对象、标准、方式和种类

第一条  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个人既包括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也包括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居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既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也包括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等。

第二条  补贴标准。以当年《四川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额一览表》规定的补贴标准为准。当补贴政策、补贴标准调整时,以购机者提出补贴申请时的政策为准。

第三条  补贴方式。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补贴方式。

第四条  补贴机具种类。以当年四川省农业厅规定的补贴机具种类为准。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办理程序

第一条 购机:购机者根据需要可到任何一家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或生产企业直销点处自主选购我省补贴范围内的农机具,经销商或生产企业直销点应及时为购机户出具购机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所购机具的出厂编号及发动机编号。

第二条 录入。机具由市农业局操作人员集中统一录入。录入时单个购机户需本人携带所购机具发票原件、本人身份证、“一卡通”存折原件或复印件;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提供所购机具发票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开户行名称及账号,并按规定时间到广汉市一站式农机服务中心(南丰镇阳关村)录入。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拖拉机、收割机),其所 有人要向当地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后,持行驶证及本人或聘用人员驾驶证(原件)前来录入。

第三条  打印补贴资金申请表 。购机户在录入机具信息和农户信息后就可以打印补贴资金申请表。补贴资金申请表打印后购机户须在20日内到所在乡镇登记备案。

第四条  登记备案。 单个购机户到所在乡镇登记备案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购机发票原件、“一卡通”存折原件或复印件;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提供购机发票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开户行名称及账号等相关资料,乡镇在接到农户资金申请表后应填写农户信息表。信息表内容:购机户姓名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所在村社、联系电话、开户行名称、“一卡通”帐号。

第五条  补贴机具核查方式 1、补贴资金在5000元以下机具:由乡镇组织人员采取上门核查或电话核查等方式进行,核查率须达100%,核查结果须由乡镇分管领导和2名核查人员签字确认。然后上报市农业局。2、补贴资金在5000元以上机具: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打捆机、烘干机等及含市上累加补贴资金的机具,由市农业局相关人员在规定时间、指定地点核实。核查结果也需由两名核查人员签字。3、系统操作由市农业局操作人员统一操作核实。

第六条  信息公示。  购机核实后,系统信息进入公示状态,自动公示通过后信息进入“待申请结算”栏状态。

第七条  结算。农机购置补贴部门及时整理好《补贴资金申请表》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并将结算明细表及时送财政部门。

第八条  兑付。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收到补贴资金申请表》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经审核无误后,在6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付至购机户账户。

乡镇将享受购机补贴农户名单、地址、机具型号、补贴金额等信息在村务公开栏目进行公示。                                              

市农业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购机户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一条  市农业局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办理补贴手续;对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购机者进行公示;对购机者购机真实性进行核查。

第二条  市财政局是补贴资金兑付和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及时拨付财政补贴资金。

    第三条  切实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督与管理,真正把中央惠农资金落到实处。如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贪污补贴资金的现象,一经查实,依照法律法规追究其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汉市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7.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