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市农林局 简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简阳市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财政所,市级相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全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根据《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农业〔2018〕35号)和《成都市统筹城乡和农业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成农联发〔2018〕14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简阳市实际,制定了《简阳市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简阳市农林局 简阳市财政局
2018年6月12日
简阳市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通过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注重突出重点,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注重改革完善,优化制度设计,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注重市场化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促进农机科技进步,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一)实施范围。全市所有乡镇(街道)。
(二)资金规模。2018年全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为294.6760万元。依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相关农业专项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17〕195号文件精神和2017年及以前中央补贴资金财政结存资金。
三、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根据我市农业发展实际,我市农机购置补贴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简阳市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农用搬运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机械、水产机械、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动力机械、其他机械共15大类38小类104个品目(详见附件1)。四川省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将通过省农业厅门户网(http://www.scagri.gov.cn/ztzl/njgzbtxx/)对外公告。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推广鉴定证书失效的,不能享受补贴。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 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单台机具中央资金补贴额详见《四川省2018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额一览表》,已在网上发布通告。实施过程中,四川省农业厅若对机具补贴额进行调整,我市按照调整后的补贴标准执行。并通过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及时对外公告。
其中,成都市级农机购置累加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标准按《简阳市农林局 简阳市财政局关于下达<简阳市2018年成都市级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简农林〔2018〕199号)执行。简阳市级农机购置累加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标准按《简阳市2018年农机化示范推广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简农林〔2018〕50号)执行。
四、补贴对象、补贴数量、补贴额度及经销商公布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当年补贴资金不足时,根据公开公平的原则,按照申请先后顺序,先到先补、用完为止。在同一批次报补的购机者中,贫困户或贫困村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优先补贴。当年未能补贴的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二)补贴数量、额度。围绕提高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本着尽可能扩大受益面,减少矛盾冲突的原则,根据简阳市的实际情况, 经简阳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农机具的台(套)数或享受补贴资金总额设置上限为:原则上同一身份证年度内享受补贴农机具数量不超过5台/套,享受补贴对象年度内资金总额不超过10万元。原则上同一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农机具的数量不超过20台/套,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确因生产实际,需要突破设置上限的,须经简阳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
(三)经销商公布。补贴产品经销商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发布。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农机生产企业因违规被暂停或取消农机购置补贴,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
省农机主管部门公布取消补贴产品经销资质、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和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简阳市农林局对辖区内的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经销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五、补贴方式
简阳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方式。按照便民利民原则,执行“先购机、后申请补贴”的程序,即购机者购机后向所在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简阳市农林局简阳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公示、兑付补贴资金。
简易保鲜储藏设备,采取先申请、批准后建设、验收合格后再予以补贴的程序。
六、补贴程序
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执行,按照“四川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IP地址为:htpp:// 202.61. 89.161:2018/)操作要求,农机购置补贴项目的申请录入、公示、审核、提交结算等工作必须经过项目信息系统进行操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以线下操作替代网络操作,回避信息系统网络监督。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一)政策公告。通过广播电视媒体、网站、公告、宣传手册等舆论载体,将当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办理程序、 优先补贴条件、农机购置补贴额一览表、工作机构、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相关要求等在项目实施区范围内广泛公告。
(二)自主购机。购机者可以在本地、也可以在外地、还可以直接从生产企业购机,可以在实体店购机、也可以在网上购机,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非现金支付,只要是进入补贴目录的、没有出现违规问题被封闭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产品,都可以申请补贴。购机者可使用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机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所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理。
购机者在经销商处(或生产企业直销点)自主购机,经销商应及时为购机户出具正式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产品合格证书。购机发票上须准确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所购机具名称、型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单价、数量、实际销售总价等信息。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所购机具的整机号、出厂编号及发动机号。
(三)申请补贴。购机者购机后及时携带购机发票原件、身份证原件及银行一卡通原件(专合社等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银行账户)等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农业服务中心核实后“在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辅助管理系统”中录入机具信息和购机户信息,并打印《四川省2018年度农业机械化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购机户如不及时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导致所购机具超过规定时间和投入使用后无法判别是否是新购机具的,视为自动放弃补贴, 乡镇(街道)农林局农机主管业部门将不予录入购机信息。
对要求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购机者购机后,要先行办理牌证照,才能申请补贴。
今年特别强调只能是购机者购机,不允许经销商以任何形式参与或协助申请补贴。
购机户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机具核实。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自受理日起5日内负责对受理申报农机购置补贴的机具进行全部核查核实;机具核实要求见人(本村的购机人)、见机(购置的补贴机具)、见票(购机发票),要核实机具品牌、生产企业、机具型号、购机数量、分档名称、经销商名称、销售总价、补贴金额、整机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发票号是否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一致。核实一致后,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上签字盖章。对补贴对象申请购买机具数量较多、补贴金额较大的,要进行重点审查。实行“谁核实、谁负责”的原则,全覆盖核查,完善检查手续,建立机具核查台帐,防止出现违规套购和转卖补贴机具从中牟利的行为。
(五)公示。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要归纳整理受理的全部补贴机具信息,定期在政务、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要公示购机者姓名、所购机具的名称、型号、数量、经销企业名称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经对外公示无异议则生效,如有异议经查实不符合政策的,取消其补贴资格。
(六)结算兑付。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20日前,各乡镇(街道)将购机者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购机发票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卡通存折复印件报送市农林局农机部门审核后,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报送市财政局审核、结算。市财政局应在收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经审核无误后15个工作日内将购机补贴资金发放到购机者“一卡通”账户。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我市成立由简阳市农林局局长吴良先为组长,市农林局、市财政局分管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2),由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补贴资金安排、补贴对象、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
(二)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充分利用广播、网络、专栏、 公告等舆论载体,切实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宣传,让农民全面准确了解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特别是补贴机具的种类、补贴额、申请购机程序和补贴资金程序,做到家喻户晓;同时,积极做好政策、技术咨询和服务。
(三)落实经费,保障工作。为保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市财政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政策宣传、核验机具、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支出。严禁挤占挪用中央和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纳入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综合目标考核,资金结算进度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通报。
(四)明确职责,协调配合
1.市农林局职责。市农林局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主体、责任主体和操作主体,负责本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包括:牵头制定本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对购机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兑付;收集、整理和保管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时公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政策咨询;对购机真实性进行抽查核实;受理各方举报和投诉,依法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开展补贴实施情况总结等。
2.市财政局职责。市财政局是补贴资金兑付和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参与制定本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按照实施方案的承诺期限及时兑付补贴资金等。
3.乡镇(街道)职责。根据《简阳市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要求,受理购机补贴资金申请;对补贴对象购机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全部核查,对享受过市级累加补贴的农业机具更要作为重点进行核查监管;收集和整理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及时上报本乡镇(街道)《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时公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将农林局农机主管部门所发放的宣传牌、宣传标语以照片形式上交农林局农机主管部门;接受社会监督和政策咨询;做好本乡镇(街道)补贴实施情况的总结等。
(五)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川农业函〔2018〕1083号、《四川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川农业〔2018〕35号及《成都市统筹城乡和农业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8年-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成农联发〔2018〕14号有关规定,一手抓规范操作,一手抓严格管理。市农林局监督电话:028-27358923,市财政局监督电话:028-27222827。
(六)公开信息,接受监督。为防止虚假购机套取补贴行为的发生,按照项目实施程序要求,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我市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目录,及时将相关信息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信息公开栏上公告,同时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受益对象情况作为村务公开内容,公示到村(社),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七)严格绩效考核,确保实施成效。各乡镇(街道)要抓好年度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量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要求,简阳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对各乡镇(街道)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并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八)总结及资料上报。各乡镇(街道)要及时开展农机购置补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在当年11月15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市农林局农机主管部门,经农林局农机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成都市农委。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结束后由农林局农机主管部门将补贴资料整理成册归档。
附件:1.四川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简阳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3.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
营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川农业函〔2017〕1083号)
4. 2018年度简阳市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5.2018年度简阳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逐台核查记录表
简阳市农林局办公室 2018年6月12日印
附件1
四川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5大类38个小类104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旋耕机(含履带自走式旋耕机)
1.1.3开沟机
1.1.4耕整机
1.1.5微耕机
1.1.6机耕船
1.2整地机械
1.2.1圆盘耙
1.2.2起垄机
1.2.3筑埂机
1.2.4铺膜机
1.2.5联合整地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小粒种子播种机
2.1.4根茎作物播种机
2.1.5免耕播种机
2.1.6水稻直播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种子播前处理设备
2.2.2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含甜菜移栽机、水稻钵苗移栽机、水稻抛秧机和油菜栽植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含水稻侧深施肥装置)
2.4.2撒肥机
2.4.3追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含甘蔗中耕机)
3.1.2培土机
3.1.3田园管理机
3.1.4中耕追肥机
3.2植保机械
3.2.1动力喷雾机
3.2.2喷杆喷雾机
3.2.3风送喷雾机
3.3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割晒机
4.1.2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3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4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
4.2.3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3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3.1采茶机
4.4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4.1油菜籽收获机
4.5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5.1薯类收获机
4.5.2花生收获机
4.6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6.1割草机
4.6.2搂草机
4.6.3打(压)捆机
4.6.4圆草捆包膜机
4.6.5青饲料收获机
4.7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7.1秸秆粉碎还田机
4.7.2高秆作物割晒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1.2玉米脱粒机
5.1.3花生摘果机
5.2清选机械
5.2.1粮食清选机
5.3干燥机械
5.3.1谷物烘干机
5.3.2果蔬烘干机
5.3.3油菜籽烘干机
5.4种子加工机械
5.4.1种子清选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1.2组合米机
6.2磨粉(浆)机械
6.2.1磨粉机
6.2.2磨浆机
6.3果蔬加工机械
6.3.1水果分级机
6.3.2水果清洗机
6.3.3水果打蜡机
6.3.4蔬菜清洗机
6.4茶叶加工机械
6.4.1茶叶杀青机
6.4.2茶叶揉捻机
6.4.3茶叶炒(烘)干机
6.4.4茶叶筛选机
6.4.5茶叶理条机
6.5剥壳(去皮)机械
6.5.1干坚果脱壳机
7.农用搬运机械
7.1装卸机械
7.1.1抓草机
8.排灌机械
8.1水泵
8.1.1离心泵
8.1.2潜水电泵
8.2喷灌机械设备
8.2.1喷灌机
8.2.2微灌设备
8.2.3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9.畜牧机械
9.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9.1.1铡草机
9.1.2青贮切碎机
9.1.3揉丝机
9.1.4饲料(草)粉碎机
9.1.5饲料混合机
9.1.6颗粒饲料压制机
9.1.7饲料制备(搅拌)机
9.2饲养机械
9.2.1孵化机
9.2.2清粪机
9.2.3粪污固液分离机
9.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9.3.1挤奶机
9.3.2贮奶(冷藏)罐
10.水产机械
10.1水产养殖机械
10.1.1增氧机
11.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1残膜回收机
11.1.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1.1.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2.1平地机械
12.1.1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13.设施农业设备
13.1温室大棚设备
13.1.1电动卷帘机
13.1.2加温系统(含燃油热风炉、热水加温系统)
13.1.3水帘降温设备
14.动力机械
14.1拖拉机
14.1.1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14.1.2手扶拖拉机
14.1.3履带式拖拉机
15.其他机械
15.1养蜂设备
15.1.1养蜂平台
15.2其他机械
15.2.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5.2.2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
附件2
简阳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吴良先(简阳市农林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刁桂春(简阳市农林局总农艺师)
肖云亮(简阳市财政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成 员:曾嵩凌(简阳市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站站长)
陈丽萍(简阳市财政局农业科科长)
魏建敏(简阳市农林局农业装备科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站,办公室主任由曾嵩凌同志兼任,成员有房英(简阳市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站推广科科长)、付强(简阳市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站工作员)、魏明凤(简阳市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站工作员)组成,具体负责日常业务工作。
附件3
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川农业函〔2017〕1083号
各市(州)农(牧)业局(委)、财政局:
为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查处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四川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11日
附件
四川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
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以下简称“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查处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结合我省实施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查处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以下简称“农机产销企业”)在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以下简称“补贴政策”)实施中所发生的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以及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以下简称“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是指农机产销企业在补贴产品投档、补贴产品信息上传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产品经营、参与补贴申领等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以及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以申领补贴的行为。
第四条 违规行为查处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权责一致、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农业、财政等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下,按职责分工开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
第六条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和公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指导监督其授权经销企业遵守补贴政策各项规定,并对经销企业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农机产销企业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享有政策法规规定的合法权利,并承担以下责任义务。
(一)遵守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经营,对其生产、销售、售后服务等经营行为承担责任。不得有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正确宣传补贴政策,规范真实使用补贴产品标志标识,不误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不参与购机者虚假申领补贴;
(三)按补贴政策要求提供、保存真实完整的纸质和电子资料,对提供的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供应符合规定的农机产品;
(四)发现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应主动报告当地农业部门,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并加强整改;
(五)对购机者符合规定的退(换)货要求,首先确认购机者尚未领取补贴或已将领取的补贴退回财政部门后,再为其办理退(换)货,并主动报告当地农业、财政部门;
(六)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主动退回违规行为涉及的补贴资金,接受主管部门处理;
(七)其他有关责任义务。
农机产销企业应就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向农业、财政部门提供书面承诺。
第二章 违规行为类型与处理
第七条 违规行为分轻微、较重和严重三类。
(一)轻微违规行为。主要指无主观故意,在补贴产品投档、信息上传、公示宣传、资料归集等方面履行承诺事项不到位,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轻影响的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
(二)较重违规行为。主要指涉嫌主观故意,违背承诺,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大影响的行为,包括使用伪造、变造的补贴产品铭牌、合格证、鉴定证书,误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销售的补贴产品配置与检验报告主参数配置不符,未主动报告所发现的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补贴产品退(换)或未及时报告相关情况等。
(三)严重违规行为。主要指存在明显主观故意,采用未购报补、一机多补、重复报补等非法手段骗套补贴资金而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严重影响的行为,以及有组织煽动购机者闹事、制造群体性事件等。
第八条 农业、财政部门应针对不同性质的违规行为,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不同措施可独立或合并实施。
(一)对轻微违规行为的处理。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可视情况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警告、通报、暂停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暂停相关或全部补贴产品经销资格等措施,并限期整改。
(二)对较重违规行为的处理。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可视情况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暂停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暂停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等措施。对参与较重违规行为的购机者,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同时,要求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限期整改。
(三)对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理。省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的措施,要求限期整改,并将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购机者等相关人员列入补贴产品经营黑名单,禁止再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在处理违规行为过程中涉及资金退缴、罚款等资金处理决定,由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作出。
对拒不履行资金处理决定的违规农机产销企业,由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条 采取暂停处理措施的,应设3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暂停期;暂停期满后,经企业书面申请,可按程序研究后续处理措施;暂停期满后6个月内,未收到企业书面申请的,视为该企业自行放弃相关产品补贴资格,不再恢复。
对补贴资格被暂停或取消前,购机者已购置并已申报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的、且经核查未发现违规问题的补贴产品,按规定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补贴标准确需调整的,由省级农业部门按规定重新组织测算,并将测算结果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省内各级农业部门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暂停、取消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暂停、取消补贴产品经销资格等措施,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第十二条 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报告问题、有效挽回或减轻损失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对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执行相关处理决定、多次或重复发生违规行为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三章 查处程序
第十三条 各级农业、财政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上级机关转办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规行为线索后,按照以下程序启动查处工作,全程留痕。
(一)受理登记。对上级机关转办、其他部门转交或实名反映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违规线索,应予登记。对提供不实联系方式、匿名反映且无具体线索的,可不予登记。举报投诉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按规定移交有关线索。
(二)调查核实。对已受理登记的举报投诉组织调查或转办。经初步调查,对有具体违规线索且违规嫌疑较大的企业,可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对涉及的产品或企业先行采取封闭等防范处理措施。对存在技术争议的,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
(三)约谈告知。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履行约谈程序,告知涉事企业及购机者其违规情节和拟采取的处理措施等,听取意见。涉事企业及购机者在规定时限内不接受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
(四)处理通报。根据调查结果和约谈情况,经集体研究作出有关处理决定并予公布。
(五)材料留存。调查处理完结后,应对相关调查材料等留存备查。未经受理登记的相关材料亦应留存。调查材料保存期5-10年。
第十四条 暂停期间,农机产销企业须对暂停年度内已申报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的补贴产品逐台自查、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取得县级农业部门出具的整改结果意见书。
暂停期满后6个月内,农机产销企业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提出申请恢复的书面报告。作出处理决定的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根据农机产销企业整改结果、申请恢复的报告,以及违规行为涉及的其他相关县级农业部门出具的整改结果意见书等,经集体研究作出是否恢复补贴的处理决定并予公布。
第十五条 根据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及黑名单数据库发布的信息,省级农业、财政部门对在其他省份发生较重或严重违规行为而被处理的农机产销企业,可联动处理,处理措施宜与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系列措施总体保持一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农业、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补贴政策实施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农业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4
2018年度 简阳市 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购机者 | 补贴机具 | 补贴资金 | |||||||||
所在乡 (镇) | 所在 村组 | 购机者 姓名 | 机具 品目 | 生产 厂家 | 产品 名称 | 购买 机型 | 经销商 | 购买数量(台) (台) | 单台销售价格(元) (元) | 单台补贴额(元) (元) | 总补贴额(元) (元) | |
合计 |
附件5
2018年度成都简阳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逐台核查记录表
街道(乡镇)盖章:
序号 | 姓名或组织名称 | 联系电话 | 村组 | 机具品目 | 机具型号 | 生产企业名称 | 经销 商名 称 | 数量 | 单台中央补贴 | 总补贴额 | 最终销售总价 | 出厂编号发动机号 | 是否真实购机 | 机具铭牌是否规范 | 生产企业是否一致 | 出厂编号是否一致 | 动力型号 | 单台成交价格(元) | 与本表所列不一致的机具信息 | 购机者签字 |
说明:1.组织农业、财政、纪检、村社干部等 2人及以上对所有补贴机具进行实地核查。
2、对补贴金额在500元以上的,要进行人机合影,存电子档。
3.机具报补信息与实际信息不一致的,要采取照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存电子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