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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金堂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投诉举报制度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9日 | 阅读:302 | 编辑:陈伦涛 | 作者: | 文章来源:金堂县农林局

第一条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成都市财政厅和农林局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金堂县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农机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受理群众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信访、举报或投诉,及时办理上级批转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条  人民群众认为县农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县农机管理局纪检组或上级农机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县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一)不履行农机购置补贴监督管理职责,行政不作为的;

(二)在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手续时不合法或者不适当的;

(三)不按规定公开补贴政策信息,在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中乱收费以及“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条   人民群众认为补贴对象或其他组织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农机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一)补贴对象两年内擅自转买或倒卖补贴机具的;

(二)补贴对象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空套国家补贴资金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县农机管理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并在办公场所或有关媒体、网站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号码,指派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含主管部门和领导批转、批示的投诉举报案件等),经单位领导批示后,应按领导批示直接办理,或转交有关农机管理部门办理。

第六条  县农机管理局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投诉举报登记报告制度,每半年向上级农机管理部门报告一次受理投诉举报的办理情况,重大投诉举报的案件必须专题报告。

第七条  在办理投诉举报案件中,农机主管部门及其负责办理投诉举报工作的人员存在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金堂县农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