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阳区农机购置补贴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操作程序,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透明度,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集体决策事项
(一)研究制定《旌阳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研究制定旌阳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相关制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专项工作方案;研究制定旌阳区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中长期规划。
(二)研究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先建后补”项目实施办法。
(三)确定单个购机者或组织申请购买最高补贴机具数量、最高补贴总额。
(四)研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绩效考核及监督检查。
(五)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二、集体决策工作程序
(一)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并召集相关部门及股室人员召开会议,对拟决策事项作专题讨论,按照议事规则进行集体研究确定。
(二)具体工作人员详细说明集体决策事项相关的法规、政策、制度及有关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建议;参会人员发扬民主,认真研究讨论、积极献计献策,经充分讨论后形成集体决策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集体决策的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三)集体决策形成的意见和建议由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执行。
三、集体决策纪律要求
(一)承办集体决策事项的部门和个人应严格维护集体决策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违反决策决定。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决定的,须经集体研究后方可执行。
(二)参与集体研究的人员应严格遵守规则制度和保密纪律,严禁将集体决策过程和未执行事项泄露。对违反制度和纪律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本制度由旌阳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旌阳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