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惠农政策,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带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1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专项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由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共同组织落实。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对象、标准、方式和种类
第五条 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个人既包括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也包括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居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既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也包括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等。
第六条 补贴标准。以当年《四川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额一览表》规定的补贴标准为准。当补贴政策、补贴标准调整时,以购机者提出补贴申请时的政策为准。
第七条 补贴方式。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补贴方式。
第八条 补贴机具种类。以当年四川省农业厅规定的补贴机具种类为准。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办理程序
第九条 拟购机者根据需要,自主选购补贴农机具,购机后携带相关资料录入信息,单台机具补贴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还须携带所购机具到区农业局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录入购机者信息和机具信息,打印《四川省XX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区农业局农机监理站办理牌证照
第十条 区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在购机者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后,将相关信息整理汇总,形成《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农户信息表》,在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及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并照相存档备查。同时由所在乡镇(街道)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安排相关人员组成核查小组,对购机者所购补贴机具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区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将公示无异议,补贴机具核查真实无误及审查通过的购机者补贴资金申请资料汇总后,编制《四川省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查无误后60天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购机者“一卡通”账户,但须在每年12月31日和上年补贴系统关闭前,完成相应批次补贴机具资金申请的拨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区农业局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办理补贴手续;对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购机者进行公示;对购机者购机真实性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是补贴资金兑付和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及时拨付财政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切实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督与管理,真正把中央惠农资金落到实处。如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贪污补贴资金的现象,一经查实,依照法律法规追究其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区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