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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塘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2019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27日 | 阅读:209 | 编辑:理塘县管理 | 作者: | 文章来源:2019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制度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监督管理办法节选

   第五条  农机、财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中应当遵守下列制度和规定:

(一)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年度补贴机具范围、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实施方案;

(二)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购机者可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不得对本区范围内跨区购机农民申请办理补贴设置任何障碍;不得强行向购机者推荐产品。

(三)补贴机具跟踪核查制度;

(四)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补贴手续;

(五)不得将未纳入补贴范围的机具纳入补贴范围;

(六)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或机具核实手续;

(七)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机具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

(八)严禁向购机者、生产企业和经销商收取政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复核补贴资料和拨付补贴资金。

第八条  对有关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举报、投诉,农机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及时受理、核查、回复。

第九条  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和“谁销售、谁服务、谁负责”的原则,为购机者提供优质农机产品和优质服务;

(二)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所经营农机补贴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产品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

(三)不得虚报补贴产品销售价格;

(四)严禁乱涨价或者变相涨价;

(五)严禁组织或者参与倒卖补贴机具;

(六)严禁降低补贴产品配置、以小套大、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

(七)严禁回收已补贴机具重复套取补贴资金;

(八)严禁擅自变更产品标牌,补贴产品的标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规定;

(九)不得代替购机农户办理申请补贴手续;

(十)建立进货、销售、三包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名称、规格、产品编号、购机者名称和联系地址、电话以及购机发票号码等项目,积极配合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条  申请补贴的购机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申请购买补贴机具实行实名制,不得为他人代办补贴机具购机手续,购机者必须真实填写购机信息;

(二)不得与经销商、生产企业等相关人员串通,骗取补贴资金;

(三)两年内不得转卖或者转让已享受补贴的农机具,特殊情况需要转卖或者转让的,须报当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按时申请核验机具,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