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农机购置补贴办理程序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8〕13号)和四川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农业〔2018〕35号)精神,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方式,现将我县农机购置补贴办理事项告知如下:
1.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我县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补贴资金不足时,按照申请先后顺序,即“先到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确定补贴资格。
2.补贴数量及标准。补贴对象每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上限为5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10台);同一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设置为1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20万元)。中央补贴按“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的补贴标准执行。
3.购机。按照便民利民原则,执行“先购机、后申请补贴”的程序。补贴对象可以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商,也可以通过生产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4.申请。补贴对象购机后应及时携带购机发票原件、身份证及社保卡原件等相关资料到各镇(街道)指定的购机补贴办理点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各镇(街道)购补工作经办人对购机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审核无误后录入购机信息。购机户如不及时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导致所购机具投入使用后无法判别是否是新购机具、所购机具被暂停、补贴额下降等视为自动放弃补贴,各镇(街道)购机补贴办理点将不予录入购机信息,所购机具不能享受购机补贴。
对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购机者要到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二中队申领牌证。
5.核实。全面实行双人交叉互核或个人审核、集体会商双重审核,杜绝“一个人说了算”,各镇(街道)农技站对补贴机具进行全面核实。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时限要求组织核验重点机具。重点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续购置同类机具、购置地区适应性差的机具等申请补贴情形进行重点排查、审核。
6.兑付。各镇(街道)农技站整理好补贴资料后提交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汇总,县农业农村部门整理好补贴资料后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将购机补贴资金兑付个人购机者,通过对公账户将补贴资金兑付购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补贴资金办理时限:各镇(街道)农技站在受理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3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内完成形式审核,开展机具核验、复核登记;对通过复核的补贴信息进行为期不少于30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统一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农业农村局提供的材料依据,对符合要求的于30个工作日内兑付补贴资金。
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封闭、暂停或取消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等措施之前,购机者已购置并已申报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的、且经核查未发现违规问题的,按规定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
泸县农业农村局农机购置补贴咨询电话:8193243、8192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