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农机购置补贴退换货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确保购机农户所购机具的真实性,规范我县补贴机具销售市场,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精神,结合我县情况,制定本制度。
退货范围和类型
1.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
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
2.对已兑付补贴的机具购机者要求退货的,购机者应将
所得的购机补贴款退回经销商,经销商将补贴款退回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经销商方可退货,并及时书面告知县农业部门。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退货档案材料由经销商交县农业部门。
3.对已申请补贴但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机具退货的,补
贴产品经销商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且加盖公章,并及时书面告知县农业部门。农业部门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及时在补贴系统中作退货处理。
从严监管,加强查处力度
对发现涉嫌违规违法的销售行为,县农业农村局将从严查处,及时上报;对“三包”服务不到位、不正当竞争、以次充好、降低配置等进行重点调查,视情节可对产销企业采取约谈、限期整改、暂停补贴等处理措施。
本制度由县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化股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