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机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安排,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用于补贴购置农业机械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由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县农业和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农业部门具体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严格按照政策要求规范实施;全面做好政策宣传;规范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做好补贴档案管理;受理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政策培训和廉政风险防控;做好农机购机补贴延伸绩效管理。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积极参与补贴政策的落实和监督工作;及时对补贴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将资金兑付给补贴对象,做到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拖延不拨;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购机者直接受益的原则。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告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种类、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按照事先公布的补贴资格认定的原则,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购机者名单,并通过网络公示,接受监督。 购机者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购机者,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购机者受益。
第五条 县农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县农业产业发展情况、农民购机需求和农机化发展规划、农机购置补贴规划等,结合实际认真研究预测本县下一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需求,并向省市主管部门提出资金需求意见。
第六条 县农业、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专项督导检查力度,发现问题迅速处理及时汇报。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自主购机、带机申请、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户”的操作程序。
第八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执行先申请先补贴,直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用完为止.
第九条 县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省级实施指导意见,制定符合本县农机化发展实际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强化内部约束机制,补贴资金使用和重点补贴机具范围等重要工作事项须由县农业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条 及时兑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县农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整理好补贴对象资金结算统计表及时报送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结算。并确保结算内容准确真实。
县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审核及时总会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当年补贴资金原则上当年使用。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