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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溪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泸州市纳溪区2018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5日 | 阅读:268 | 编辑:纳溪区管理 | 作者: | 文章来源:纳溪区农业局

 

 泸纳农函〔201827

泸州市纳溪区农业局   泸州市纳溪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泸州市纳溪区2018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农业服务工作站、财政所:

为贯彻落实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按照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农业函〔201835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意见》(泸市府发〔201416号)精神,和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制定了《泸州市2018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制定了《泸州市纳溪区2018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泸州市纳溪区2018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泸州市纳溪区农业局               泸州市纳溪区财政局

                            

 

                                                                                                     2018611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抄送:市农业局

泸州市纳溪区农业局办公室           2018611日印发

 

泸州市纳溪区2018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

实施方案

 

为贯彻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建立绿色生态向导向农业补贴制度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强化农业物质装备支撑,围绕绿色发展要求,实施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带动效应,提高我区农业机械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突出重点,全力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为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支撑;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促进农机工业转型升级,提升农机作业质量;推动普惠共享,推进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加大对农业机械化薄弱地区支持力度,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按照农业部、财政部提出的缩范围、控定额、促敞开的工作思路,在保证政策稳定性和延续性的基础上,2018年我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进行了调整,请按照本实施方案予以执行。当补贴政策、补贴标准调整时,以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系统中录入申请信息时的政策和标准为准。

二、补贴机具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根据省农业厅统一制定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为15大类38小类104个品目(详见附件1),补贴范围内机具实行敞开补贴。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

(二)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农机产品认证结果和新产品试点具体办法按农业部规定执行。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1.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我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2.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补助标准已由省财政厅和农业厅确定,并在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信息公开专栏中对外公告。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由最先发生的县级农业部门第一时间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封闭,并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我省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并已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的,可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视情况优化调整该产品补贴额。当补贴政策、补贴标准调整时,按照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系统中录入申请信息时的政策和标准执行。

市、区财政对纳入四川省补贴范围的农业机械实施农机购置地方累加补贴(以下简称地方累加补贴)。补贴范围的农业机械,如果被省农业厅取消了补贴产品的资格,其地方累加补贴资格也同时被取消。如果省农业厅恢复该产品的补贴资格,其产品的地方累加补贴资格也同时恢复,地方累加补贴资格恢复后,补贴额度有变化的,由制定地方累加补贴额度的市或区另行通知,并在当地农业部门门户网站上对外公告。

市、区财政地方累加补贴采取一般累加补贴和追加补贴两种方式(以下简称一般累加补贴追加补贴)。补贴资金优先满足当年一般累加补贴的资金需求,结余部分用于追加补贴,按申请的先后顺序,先到先补,用完为止。

市级一般累加补贴在中央财政定额补贴的基础上,按不超过中央补贴额度的20%确定补贴额对各区购置农机具的机者进行补贴。区级一般累加补贴不低于市级一般累加补贴。中央财政补贴额度达到机具售价的50%及以上的机具,不再享受一般累加补贴。泸州市纳溪区2018年补贴机具的种类范围(见附件1)、补贴机具的品目及标准以《泸州市2018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额一览表》(见附件2)为准。

追加补贴是指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一年内(上年10月至当年9月)购买中央补贴资金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农机具,市财政按其所购机具中央补贴总额的15%给予追加补贴,区财政配套追加补贴资金不低于市财政补贴。整合了其它财政项目资金购买的机具不再享受追加补贴。

三、补贴方式及程序

(一)中央补贴与地方一般累加补贴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乡)结算、直补到卡方式。按照便民利民原则,一般执行先购机、后申请补贴程序,即:补贴对象应在购机后向当地政府指定的政政务中心农业窗口购机补贴办理点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购机核实、公示、兑付补贴资金。全面开展集中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便民服务。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再申请办理补贴。

简易保鲜储藏设备等,采取申请、建设、验收、补贴的程序,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办法确定补贴金额。

对购机数量较多或单台机具补贴额度较大的,执行先申请、后购机、再办理资金兑付申请的程序,即购机者先向区农业部门提出购机申请,农机大户、农机专合社提供证明作业范围和作业数量的相关资料,其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经乡镇政府认可的生产类型、规模、品种等相关资料,农业部门按照农机作业需求与申请购置机具种类、数量相匹配的原则,对其购机的合理性(根据区实施方案批准可以购买的补贴机具数量和使用的补贴资金额度)进行审查、批复。购机以后,购机者须将补贴机具统一管理,农闲时集中存放,以便复查。

当补贴政策、补贴标准调整时,以购机者提出补贴申请时的政策为准。按照申请先后顺序,即先到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确定补贴资格。补贴资金办理时限,从农业部门收到购机人申请到财政部门兑付补贴资金最长时限不超过90天。

(二)追加补贴

一年内购买农机具享受中央补贴资金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于每年930日前,向区农业部门提出追加补贴申请,在申请中作出申报追加补贴的机具未享受除农机购置补贴以外的其它财政项目资金补贴的承诺,同时提交购机者身份证明或组织机构证明、补贴资金兑付账户、上年10月至当年9月购买机具的发票。区农业部门查看原件后,收取复印件,现场复查机具。申请者申报的购机情况与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完全一致,且所购机具均已使用过的,区农业部门于1231日向当地财政局提交《XX年度泸州市XX县(区)农机购置追加补贴资金申请表》和《XX年度泸州市XX县(区)农机购置追加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同时抄报给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区财政抽查复核情况属实的,于次年131日前将追加补贴资金直接划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账户。区农业部门将追加补贴申请材料、补贴机具现场复查情况说明存档备查。

(三)操作要求

1.个人申请购机统一使用第二代身份证(合法有效),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注册资料。本地农民办理补贴使用惠农一卡通。城镇居民、外地农民直接从事农业生产需要购买补贴机具的,应享受承包地所在地的农机补贴政策,在当地农民办理惠农一卡通的银行申请一个固定的用于兑付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账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统一使用基本账户结算。

2. 区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时限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组织核验重点机具,由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发放补贴资金。购机者负责将补贴机具提交给当地农业部门核查,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对其出具与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资料和购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区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系统操作人员对录入信息的准确性负责:购补工作经办人在受理申请时,应先对购机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资料符合补贴政策要求的,工作人员在购机发票原件正面留下补贴已受理的印章,收取发票复印件,原件退还给购机人,并立即打印申请表。申请者应亲自在补贴申请表上签字,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加盖印章。补贴机具核实人员对机具核实的结果负责:补贴机具核实人员对机具进行主管逐一核实。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可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具体办法由各区县结合实际自主确定。

四、部门职责

(一)镇(街道)农业服务工作站的职责

(街道)农业部门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主体、责任主体和操作主体,负责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包括:对购机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兑付;收集、整理和保管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时公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政策咨询;对购机真实性进行核实;开展补贴机具复查;受理各方举报和投诉,依法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开展补贴实施情况总结等。

   (二)镇(街道)财政所的职责

(街道)财政部门是补贴资金兑付和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监管,按照实施方案的承诺期限及时兑付补贴资金等。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各镇(街道)农业服务工作站、财政所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严格执行规定,遵守纪律要求,建立工作责任制和内部约束机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按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的要求,认真抓好补贴政策实施过程管理。区级完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区政府领导牵头,农业、财政、纪检监察、公安、质监、工商及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重大事项须提交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

要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集中资金,聚焦重点,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快速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促进我区农机化协调发展,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要结合十三五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完善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促进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推广使用补贴机具网络投档软件,鼓励使用手机APP开展补贴申请、机具核验等工作,探索补贴机具一机一码识别管理,提高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

(街道)农业部门要按照信息公开化、操作规范化、管理制度化、监管常态化的要求,积极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

要加大购机核实力度,机具在申请补贴时给予逐台查验补贴资金在5000元以上,实行先申请,后购机的原则,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加大补贴额较高、供需矛盾突出和购机数量较多的复查力度。对申请追加补贴的机具,复查必须见人、见机、见票,有现场复查照片、复查人员签字的核查表。购机者未将补贴机具统一管理,集中存放的,或补贴机具未使用过的不能享受追加补贴。

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以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要严格资金管理。区农业部门、财政部门要充分使用好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功能。要加强对授权镇(街道)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业务指导、日常监管和廉政教育,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确保镇(街道)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岗位人员能正常、正确履职。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违规泄露个人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镇(街道)农业服务工作站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要将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纳入泸州市纳溪信息公开服务监管平台,确保信息公开服务监管平台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

镇(街道)农业服务工作站要重点公开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要在本区域范围内所有农机购置补贴办理点公告补贴办理程序、申请农机购置补贴应提供的相关资料、补贴资金受益情况、举报投诉咨询电话等。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见附件3)及落实情况在农业部门网站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好购机者个人隐私。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

镇两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和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川农业函20171083号)精神,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对于先建后补的产品,要逐项验收、做好台帐,确保不出现虚假和重复兑付补贴资金的问题。严禁以销售农机产品为主营业务的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时刻保持对违规违纪行为和不法分子的高压态势,及时查处农机购置补贴的违纪违规行为,主动上报违规现象和问题,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涉嫌违纪违规违法的行为,农业部门单独无法查明、无法处理的,应主动向相关部门报告。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的受理与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由省内各级农业、财政部门封闭暂停或处理的农机购置补贴违规产品或农机产销企业,或由农业部及其他省暂停或处理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或农机产销企业,将在全省范围内联动联处。农机产销企业因违规被暂停或取消农机购置补贴资格,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

六、总结报送

镇(街道)农业服务工作站要121日前,将当年农机购置补贴自评报告报送农业局,将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农业局、财政局。

 

附件:1.泸州市纳溪区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泸州市纳溪区2018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额一览表

 

 

 

 

 

 

 

 

 

 

 

 

 

 

附件1

 

四川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5大类38个小类104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旋耕机(含履带自走式旋耕机)

1.1.3开沟机

1.1.4耕整机

1.1.5微耕机

1.1.6机耕船

1.2整地机械

1.2.1圆盘耙

1.2.2起垄机

1.2.3筑埂机

1.2.4铺膜机

1.2.5联合整地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小粒种子播种机

2.1.4根茎作物播种机

2.1.5免耕播种机

2.1.6水稻直播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种子播前处理设备

2.2.2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含甜菜移栽机、水稻钵苗移栽机、水稻抛秧机和油菜栽植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含水稻侧深施肥装置)

2.4.2撒肥机

2.4.3追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含甘蔗中耕机)

3.1.2培土机

3.1.3田园管理机

3.1.4中耕追肥机

3.2植保机械

3.2.1动力喷雾机

3.2.2喷杆喷雾机

3.2.3风送喷雾机

3.3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割晒机

4.1.2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3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4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

4.2.3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3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3.1采茶机

4.4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4.1油菜籽收获机

4.5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5.1薯类收获机

4.5.2花生收获机

4.6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6.1割草机

4.6.2搂草机

4.6.3打(压)捆机

4.6.4圆草捆包膜机

4.6.5青饲料收获机

4.7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7.1秸秆粉碎还田机

4.7.2高秆作物割晒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1.2玉米脱粒机

5.1.3花生摘果机

5.2清选机械

5.2.1粮食清选机

5.3干燥机械

5.3.1谷物烘干机

5.3.2果蔬烘干机

5.3.3油菜籽烘干机

5.4种子加工机械

5.4.1种子清选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1.2组合米机

6.2磨粉(浆)机械

6.2.1磨粉机

6.2.2磨浆机

6.3果蔬加工机械

6.3.1水果分级机

6.3.2水果清洗机

6.3.3水果打蜡机

6.3.4蔬菜清洗机

6.4茶叶加工机械

6.4.1茶叶杀青机

6.4.2茶叶揉捻机

6.4.3茶叶炒(烘)干机

6.4.4茶叶筛选机

6.4.5茶叶理条机

6.5剥壳(去皮)机械

6.5.1干坚果脱壳机

7.农用搬运机械

7.1装卸机械

7.1.1抓草机

8.排灌机械

8.1水泵

8.1.1离心泵

8.1.2潜水电泵

8.2喷灌机械设备

8.2.1喷灌机

8.2.2微灌设备

8.2.3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9.畜牧机械

9.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9.1.1铡草机

9.1.2青贮切碎机

9.1.3揉丝机

9.1.4饲料(草)粉碎机

9.1.5饲料混合机

9.1.6颗粒饲料压制机

9.1.7饲料制备(搅拌)机

9.2饲养机械

9.2.1孵化机

9.2.2清粪机

9.2.3粪污固液分离机

9.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9.3.1挤奶机

9.3.2贮奶(冷藏)罐

10.水产机械

10.1水产养殖机械

10.1.1增氧机

11.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1残膜回收机

11.1.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1.1.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2.1平地机械

12.1.1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13.设施农业设备

13.1温室大棚设备

13.1.1电动卷帘机

13.1.2加温系统(含燃油热风炉、热水加温系统)

13.1.3水帘降温设备

14.动力机械

14.1拖拉机

14.1.1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14.1.2手扶拖拉机

14.1.3履带式拖拉机

15.其他机械

15.1养蜂设备

15.1.1养蜂平台

15.2其他机械

15.2.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5.2.2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