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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南江县农业局南江县财政局关于《南江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0日 | 阅读:242 | 编辑:南江县农业农村局 | 作者: | 文章来源:南江县农业局

南江县农业局南江县财政局关于《南江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农业发〔201522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农业〔20153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了《南江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于后,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江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南江县农业局   南江县财政局

 

2015626

 

 

附件:

南江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大力提升我县农业机械化水平,夯实农业发展基础,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农业〔20153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全县48个乡镇。

二、补贴种类、资质及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11个大类34个小类85个品目(详见四川省农业厅门户网站http://www.scagri.gov.cn/)。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与支持推广目录脱钩,但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已获得国家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推广鉴定证书失效的,不能享受补贴。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机具补贴额执行农业部发布的补贴标准,其他非通用类机具补贴额由四川省农业厅门户网站对外公告的标准执行。

三、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商公布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个人既包括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也包括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居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机大户、种粮大户优先补贴。

补贴产品经销商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发布。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违规产销企业,县农业局采取约谈、警告、停止销售补贴机具等措施,并及时上报。

补贴对象可以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商购机,也可通过生产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四、补贴方式

全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方式。执行“先购机、后申请补贴”程序,即:购机户购机后向有关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县农业局会同财政局组织审核确定、公示,兑付补贴资金。简易保鲜储藏设备,采取申请、建设、验收、补贴的程序。对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购机户应到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领牌证。

购机户和农机经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县农业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农业局每月向财政局提交一次申请结算资料,财政局在30日内组织补贴资金兑付工作。

五、操作程序

(一)购机。购机者根据需要可在任何一家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处自主选购我省补贴范围内的农机具。购机后,应及时准确在“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辅助管理系统”中录入机具信息和购机户信息,打印《四川省XX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经销商在供货时须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其它补贴额在5000元以上机具的人机合影照片上传县农业局农机推广站。

同一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最高金额30万元,同一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农机具最多10台(套);同一合作社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最高金额80万元,同一合作社年度内享受补贴农机具最多100台(套);同一生产企业单天销售机具补贴资金总额20万元,同一生产企业单天销售补贴机具最最高80台(套);同一经销商单天录入补贴资金最高金额15万元,同一经销商单天录入补贴农机具最多130台(套);补贴资金申请表有效天数15天;补贴资金兑付的期限90天;同一身份证年度内购买5台审核;单台补贴3000元及以上审核;公示期为7天;允许经销商录入。

(二)申请。购机后,购机者必须在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签字确认,于7日内携带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发票原件和复印件(经销商上传系统)、一卡通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账号、开户行)、补贴资金申请表(经销商录入个人信息和机具信息时打印的)等资料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办理补贴申请手续。购机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的,视为放弃补贴,所持补贴申请表自动作废。

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开展“一站式”农机购置补贴服务,核实购机者资格及补贴机具、人机合影、登记建档、校对录入有关信息等工作。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补贴资金已用完的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受理。对已完成牌证登记的农机具,可不再重复核实。

乡镇受理同一购机者年内申请购买3台(套)以下小型补贴机具的申请审批。其审批程序: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农业窗口录入、打印相关表格;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落实专人负责公示、购机核实、台账和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县农业局受理同一购机者年内申请购置3台(套)及以上的小型补贴机具,以及拖拉机、收割机等大型机具和先建后补产品的申请审批。其审批程序:先由乡镇初审、公示、核实,县农机推广站审核,县农业局审批。

(三)确定。在补贴资金能满足补贴需要的情况下,可按照申请先后顺序,即“先到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确定补贴资格。当本地补贴资金已用完时,系统就不能录入和保存购机信息了,也不能打印《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该购机户所购买的机具就不能享受补贴。

(四)公示。对资料、机具的合规性审查后,凡符合补贴资格的购机户,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应向其签发《购机补贴受理单》,明确提醒购机者应遵守的政策规定及相关注意事项。对外公示7天无异议后则生效;如有异议经查实后,不符合规定的则取消其补贴资格。

(五)结算。经销商要积极协助购机户办理补贴资金申请,县农机推广站30天内核对和整理购机者报送的补贴申请资料,编制《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报县农业局领导审批。报送县财政局复核后兑付补贴资金。

(六)兑付。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收到《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后30日内,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购机者账户,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应直接拨付该经营组织账户,不得拨付给个人。当年1231日前已购买机具的补贴资金应全部兑付。

六、工作措施

县农业局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包括:牵头制定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对购机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协助财政局做好补贴资金兑付;收集、整理和保管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时公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政策咨询;对购机真实性进行抽查核实;开展补贴机具抽查核实;受理各方举报和投诉,依法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开展补贴实施情况总结等。农业局监督电话:0827-8205091,财政局监督电话:0827-8269942

县财政局是补贴资金兑付和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参与制定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按照实施方案的承诺期限及时兑付补贴资金等。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县、乡两级要严格执行规定,遵守纪律要求,建立工作责任制和内部约束机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乡镇要全部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违规泄露个人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加强对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接受社会有关政策咨询和监督。不得将涉及购机农民的个人隐私纳入公开内容。

(四)加强监管,畅通举报。县农业局、财政局将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在购机、报补时明确告知补贴款结算方式和注意事项,防止购机对象上当受骗。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做到凡报必查。

农业局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县农业局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市农业局。可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农机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