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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彭州市农业农村局购机补贴投诉处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26日 | 阅读:215 | 编辑:彭州管理   | 作者: | 文章来源:彭州市农业农村局

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农机发〔2008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内容

群众对在办理农机购置补贴事项中执行相关政策不力或工作人员存在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工作作风以及产销企业存在违规违纪,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问题的投诉。

二、受理机构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受理机构为彭州市农业农村局(电话:028-83874479),也可向消费者协会等其他机构投诉。

三、受理方式

以口头、书面、电话等多种形式受理群众投诉,对涉及事项重大者,应要求投诉人采用书面形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没有明确的质量诉求和被投诉方的;在国家规定和生产企业承诺的“三包”服务之外发生质量纠纷的(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伤害的除外);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部门、地方消费者协会或其他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已经受理或处理的;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投诉处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购机行为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由市农业农村局和所在镇(街道办)协同处理,本行政区域外发生的购机行为由购机者到所在地投诉处理。

投诉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正当权益的原则。受理人员受理投诉时,应礼貌、热情、细致、诚恳,并详细记录投诉内容、被投诉人姓名、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受理人员对受理的投诉,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马上答复的,应向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经调查处理后,一般情况下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作出明确答复;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复杂,在上述时间内无法处理完毕的,应及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负责追究处理,直至完毕。受理投诉后,相关人员应密切配合,进行调查处理,无法处理的,及时报告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

五、答复方式

投诉答复采取以下方式:口头投诉以口头答复为主,书面投诉必须书面答复。

六、工作纪律

农机投诉机构和受理人员,应对投诉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投诉事项处理结束后,要及时整理、归档有关资料,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泄露和外借。

七、农机投诉机构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进行处分: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处理投诉的;利用投诉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擅自泄露投诉者个人信息的;对重大质量案件不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本制度由彭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