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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平昌县农业局 关于印发《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重大事项 集体决策制度》和《受理农机购置补贴 违规违纪举报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6日 | 阅读:276 | 编辑:平昌县农业农村局 | 作者: | 文章来源:平昌县农业局

平农发〔2015102

 

平昌县农业局

关于印发《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重大事项

集体决策制度》和《受理农机购置补贴

违规违纪举报工作规程》的通知

 

乡镇农业服务站,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各环节操作程序,强化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提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置效率,确保购置补贴实施过程公开透明和科学高效,加快全县农机化进程,制定《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和《受理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违纪举报工作规程》,现印发下来,请认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平昌县农业局

                                2015年5月15日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规范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实行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提高政策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省市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集体决策范围

1、平昌县农机购置补贴方案;

2、农机购置补贴违纪违规行为和惩处;

3、补贴对象超大补贴金额和机具台数的审核;

4、群体信访事项的处置;

5、其它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二、集体决策的工作程序

1、局分管领导召集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成员召开会议,对拟决策事项进行集体研究。

2、具体经办人在会上介绍集体决策事项的法规、政策、制度规定及有关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参会人员充分发扬民主,经过认真研究、讨论后,形成集体决策书面意见。农机管理股负责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3、集体决策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集体决策纪律要求

1、承办集体决策事项的部门和个人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要求,公正、客观描述事项背景及来源。

2、承办集体决策事项的部门和个人严格遵守集体决策意见,维护集体决策严肃性,不得擅自违反、改变决策结果。

3、参会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和保密纪律,严禁将集体决策过程和未执行事项泄露、告诉给相关单位、企业和个人。

4、现场调查严禁弄虚作假。

5、严禁执行集体决策意见不作为、慢作为。

四、本制度由平昌县农业局农机管理股负责解释。

五、本制度由发布之日起施行。


 

受理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违纪举报工作规程

 

为认真规范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违纪举报处理工作,及时、客观、公正、高效处置违规违纪行为。根据省、市农业部门规定,结合我县农机购置补贴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受理举报

(一)受理范围。不按购置补贴程序办理的行为;供应机具与一览表内机具配置不相符的;骗取、套取、虚报、冒领财政补贴资金的;补贴产品有重大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的;欺诈销售和补贴的;售后服务存在重大问题的;收受主销企业回扣和礼金的。

(二)举报方式。举报人可以采取面谈、电话、传真、信函或者其他书面形式,向县农业局举报。

(三)受理单位。平昌县农业局农机管理股受理举报的违规违纪事项。

二、调查核实

(一)工作原则

1、完整性原则。工作人员对举报事项进行详细登记,电话举报的要详细记录,对信函举报的要专人拆阅,对举报事项事实不清、内容不详、要素缺乏的要约谈举报人,完善和补充材料及信息,确保举报材料完整性。

2、及时性原则。受理举报事项后,受理单位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实际调查,核实举报所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匿名举报的及时核查举报情况的真实性。

3、保密性原则。受理单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对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4、分级负责原则。对农业部门及工作人员的举报,原则由上一级农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对生产企业、经销商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由县农业局负责调查核实;对跨行政区域或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上报市农业局及省农业厅,由上级农业部门调查核实。

(二)工作程序

1、登记受理。举报违纪违规行为,由农机管理股统一登记,进行事前核实,排除胡编乱造的举报内容,确定受理的举报事项。

2、组成调查组。组成由农机推广站、农机管理股、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的调查组,调查组成员不少于3人。

3、现场调查核实。调查组通过查阅资料、走访询问当事人、现场核实、专家检验等式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材料,由被调查对象签字或加盖公章确认。

4、形成调查报告。调查程序结束后,调查小组对调查过程、调查核实情况、调查核实方式、调查人员构成、初步结论形成书面报告,并附上完善调查材料依据。

5、提出处理意见。局领导如集农业局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对调查组提出初步结论进行审议,形成处理意见。

6、通报处理结果。将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如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的,由受理单位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三、本规程由平昌县农业局农机管理股负责解释。

四、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