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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白江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违纪案例汇编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5日 | 阅读:289 | 编辑:青白江区管理-陈鑫 | 作者: | 文章来源:区农林局-袁小蓉

             

               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违纪案例汇编

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断加大对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问题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了一批违规违纪问题。大家一定要认清始终保持惩贪反腐高压态势,坚决刷新吏治,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力度不减、节奏不变,不断巩固反腐败压倒性态势的大形势,严守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纪律“,知敬畏,明底线。面对新常态、适应新形势,大家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始终保持廉政风险的警觉性和警惕性,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实到行动上,增强法治意识、依法依规办事,不断把反腐倡廉引向深入,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科学高效规范廉洁实施。为进一步发挥以案明纪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近年来查处的典型案例汇编如下:

河北省定州市农机部门六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农机补贴政策帮助他人销售农机具后共同受贿二十余万元的窝案。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李庆波,定州市农牧局原副局长(正科级),犯罪嫌疑人白耀辉,定州市农牧局农机推广站站长,犯罪嫌疑人徐景伟,定州市农牧局农机管理科科长,犯罪嫌疑人代伟,定州市农牧局农机推广站副站长,犯罪嫌疑人甄兵祥,定州市农牧局副科级科员(协助副局长日常工作),犯罪嫌疑人白志奇,定州市农牧局农机管理科副科长。
  犯罪嫌疑人李庆波、徐景伟在定州市农牧局任职期间,共同预谋利用负责节水精播项目工作之便,擅自决定将省里推广的节水精播机调换成普通型号的播种机为生产厂商多谋求利益,待生产厂商得到利益后再向其收取好处费。2008、2009年共收取生产商好处费25000元,除将其中的1000元用作科室经费外,其余24000元被李庆波、徐景伟等人俵分。
  2008年犯罪嫌疑人李庆波、白耀辉、徐景伟、代伟、甄兵祥、白志奇等在定州市农牧局任职期间,共同预谋利用负责农机补贴工作之便,为经销、生产享受补贴农机的农机经销商和生产商等多挣取利润,待经销商、生产商获利后,向经销商和生产商收取好处费共计198000元。收取后由犯罪嫌疑人李庆波、白耀辉、徐景伟、代伟、甄兵祥和白志奇依据其在农机补贴工作中的分工和所起作用将198000赃款俵分。判决情况:李庆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白耀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徐景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代伟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执行;甄兵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白志奇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二、农机补贴领域职务犯罪特点
  特点一:犯罪具较大“危害性”
  此案涉案金额不大,但社会危害性较大。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被大打折扣,损害了国家形象同时也极大的侵害了农民利益。自2004年国家开始实施农业补贴政策以来,由国家支付涉农补贴款、涉农补贴项目广泛,目的是为了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而这样一项支农惠农政策却在执行过程中走了样。“节水精播”项目是我省2007年开始实施的一项支农惠农补贴项目,补贴款由省财政支付。节水精播机的补贴额度要比普通播种机的补贴额高出很多,但这种机型适用于缺水的山区作业,对于平原地带不太适用,但这高额的补贴使生产厂家看在了眼里,各找门路大力推广业务,与各地农机部门负责人员联系,业务员们的推广承诺使农机部门的负责人员心知肚明,利益随之而生,同时也为腐败现象的滋生提供了温床。执行者损害了政策法规执行的严肃性,违背了国家政策的原意,将老百姓对国家政策的认识带入误区,进而使得老百姓对国家所制定的政策的公信力产生质疑,长此以往必将对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特点二:犯罪行为具有“广泛性”
  通过办理此案发现涉农案件中犯罪行为呈多样化,犯罪人员的范围及层次也呈现出广泛性,不再仅仅局限于国家工作人员。从办理案件过程中看到行贿受贿以及贪污行为不再仅限于生产厂家及经销商与农机部门之间,也存在于各种层次的人群中。如:农机部门的工作人员将补贴指标给亲朋好友谋利,本不需要该机具,却以补贴价购买后以低于市场价格再出售给真正需要机具却拿不到补贴指标的农户从中谋利。又如经销商利用与农机部门的良好关系用借来的身份证多占补贴指标按补贴价格购机后又以市场价格出售给真正所需的农户继而谋利等。行为多样,人员广泛,而这种广泛性还体现在了国家农机补贴项目的种类上,从国家补贴目录中不难看出,农机具各种各样,成百上千种,这也给想从中谋利的人员提供了有利的机会,国家的补贴款有定额但对于补贴到哪种产品上没定额,职能部门自主决定权就具有了伸缩性,它可根据情况将国家的补贴款进行分配,农机具机型配备指标的多少就被控制,就会加大农机生产厂家的竟争,当然利益也就与之挂沟。
  特点三:犯罪手段具有“隐避性”
  农机补贴项目工作由农机部门管理负责,“节水精播”项目由该局管理科负责开展。农户申报后,管理科人员负责审核申报,并指定经销商,一切合乎规定,没有发现犯罪迹象。而有的院已查出:“节水精播”项目中造假骗取补贴款案件,农机部门人员伪造人名申报购买该机型后,由该部门人员将购回的“节水精播”机分到人头上,各自出卖获利,另有购机后廉价卖给经销商,经销商出售获利后与农机部门人员均分,犯罪手段不一。我们了解这种情况后,迅速展开工作,按申报的人名走街串户核实真伪,核实中发现,农户是真,但“节水精播”被“偷梁换柱”。农户都买到了精播机但并非是我省补贴项目中真正的“节水精播机”,特殊“节水型”全部换成的“普通型”,因为两种机型的补贴额度有差别,厂家获利后将好处费给了农机部门的人员,用合法的形式掩盖了非法的目的,并且手段隐避,这是此案特点之一。
  特点四:团伙犯罪的“必然性”
  办案中发现,此案的完成仅靠一个人的力量不行,需要分工合作,联手完成。在我市农机补贴项目上,各种农机补贴项目主要由农机管理科和农业推广站管理负责,所有农机补贴都必须经两部门之手才可获得。各种农机生产厂家业务员首先要找到主管农机的负责人即主管农机的副局长,暗示中达成利益共识后,由主管局长与管理科长和推广站站长依职权及所负责的项目共同预谋如何操作实施,再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共谋议项转授给本部门具体工作人员操作实施,所有参与人员均能从厂家给的好处费中获利。整个过程不难发现此案件的完成只有各部门人员联合才能完成,形式的合法性掩盖了其背后的“暗箱操作”,国家给农民的钱被侵吞,而团伙作案也呈现了它的必然性。
  特点五:犯罪行为突出“职权性”
  此案的另一大特点体现在“职权性”,以“权”换“钱”,即农机部门工作人员与经销商之间的利益交易。我市的农机经销商数十家,竞争激烈,而能够经销到农机补贴项目中的农机具业务成了众多经销商的竞争目标。“宁可不挣钱也要给农机拉关系,拉上关系后不怕没钱挣”这是我们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一个经销商所说的。可见,其中的奥妙之处也只有业内人士深知了。办案中了解到,国家补贴目录中的各种农机具均由经销商代理,而农户要想享受到补贴就要到农机部门指定的经销户处购买,否则购买不到享受国家补贴的农机具。而经销商销售的补贴农机数量越多其获利越大,因为厂家会根据经销商提供的补贴提单给其一定比例的返利。如:一台联合收割机可返给经销商30%的利润。经销商获取返利后按每台的价格给农机负责人员出取好处费。生产厂家汇总补贴提单后向国家申报补贴。三方受益,利益的最大化,将国家的惠农政策贬了值。这一特点看到制度的缺失让“职权”过于集中,监督流于形式,不能从真正意义上让农民受益,不能有利的贯彻国家的支农惠农政策。
  三、由本案引发的思考及对策
  1、应科学制定现实有效、操作性较强的支农惠农政策。一项政策从上到下的贯彻和实施首先应考虑到现实性和可操作性,从“节水精播”项目中看到,此种机型不适于大泛围推广,制定政策文件及落实时应有预见性,而不应将是否执行此政策的自主决定权下放给基层职能部门,使权利自由化,要从政策源头上进行制约,就会降低犯罪的发生情形。
  2、加强对农机补贴资金的管理进一步健全涉农资金监管体系。2008年国家将部分农机补贴资金的使用权下放给了基层农机部门,由各县市依据其各自的需求决定将该资金补贴在何种农机具上,虽然增强了该补贴项目的可操作性,但是由于同时赋予各基层农机部门的权力过大,为腐败现象的滋生提供了温床,犯罪现象时有发生。
  3、加大对国家支农、惠农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广大农民由于对这项工作了解不够,没有意识到这是国家对广大农民的扶持和帮助,而是认为如果没关系就得不到这些补贴,于是部分有购机需求的农户为买到有补贴的农机具还要托关系、找门子,甚至还要请客、送礼,使得国家的支农、惠农政策成了一些干部吃、拿、卡、要的工具,这些干部从中得到了好处、尝到了甜头,反而利用手中的权利去谋求更大的利益,以至于到最后走上犯罪的道路。
  4、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提高监管效能。由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农牧局等组成的联动监督协调机制,把农机补贴资金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对违纪违规行为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警示教育和纪律整顿,在该系统内部开展自查自究活动,查找自身存在的不足,及时纠正,防患于未然,杜绝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


 

南县通报因套取国家农机补贴系列案件

  1.湖南民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樊某等3人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案。2014年8月至12月,湖南民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兴农机)股东樊某、刘某,联系南县部分乡镇的农业综合服务站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利用“2014年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三仙湖镇等9个乡镇推销棉花采摘机,采取发放一台、虚报两台(或以上)的方式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共虚报棉花采摘机3193台,实际发放1546台,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47.895万元。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对樊某、刘某以及该公司会计彭某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2.南县农机局党组书记、局长谢某等4人监管不力、违规操作问题。县农机局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主任罗某、操作员孙某,违反规定程序审核、办理农机购置补贴申报材料,造成47.895万元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被非法套取,县纪委已对罗某、孙某进行党纪立案。县农机局党组书记、局长谢某、党组成员、副局长黄某对国家农机补贴被非法套取的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县纪委对谢某党纪立案,依程序免去其县农机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对黄某党纪立案,依程序免去其县农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

  3.三仙湖镇副镇长周某、财政所所长王某等7人监管不力、违规操作问题。三仙湖镇财政所所长王某、信息员彭某接受农机经销商香烟和宴请,违反规定程序审核、办理农机购置补贴申报材料,三仙湖镇农业综合服务站站长李某、副站长夏某对农机购置补贴申报材料把关不严,三仙湖镇农业综合服务站职工彭某某、胡某为农机经销商推销棉花采摘机,三仙湖镇副镇长周某对以上行为监管不力,造成22.635万元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被非法套取,县纪委监察局已对王某、彭某、李某、夏某、彭某某、周某党纪立案,并责成三仙湖镇政府对胡某政纪立案,彭某某和胡某涉嫌诈骗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厂窖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农机专干胥某等2人审核不严、违规操作问题。厂窖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农机专干胥某接受农机经销商香烟,违反规定程序审核通过明知情况不属实的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造成11.01万元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被非法套取,县纪委已对其党纪立案。厂窖镇农业综合服务站职工彭某为农机经销商推销棉花采摘机,因涉嫌诈骗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县纪委监察局责成厂窖镇政府对其政纪立案。

  5.青树嘴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农机专干徐某等2人审核不严、违规操作问题。青树嘴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农机专干徐某、财政所信息员杨某接受农机经销商香烟,违反规定程序审核、办理农机购置补贴申报材料,造成5.355万元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被非法套取,县纪委监察局已对徐某党纪立案,责成县财政局对杨某政纪立案。

  6.华阁镇农业综合服务站站长易某等4人监管不力、违规操作问题。华阁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农机专干曹某某、工作人员伍某、财政所信息员曹某接受农机经销商香烟或现金,违反规定程序审核、办理农机购置补贴申报材料,华阁镇农业综合服务站站长易某对违规行为监管不力、接受农机经销商所送现金,造成6.3万元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被非法套取,县纪委监察局已对曹某某、曹某、易某党纪立案,责成华阁镇政府对伍某政纪立案。

  7.浪拔湖镇副镇长熊某等15人监管不力、违规操作问题。浪拔湖镇副镇长熊某、厂窖镇副镇长陈某、青树嘴镇副镇长姚某、华阁镇副镇长龚某等15人,或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负有领导责任,或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农机补贴有关事项,或对违规行为把关不严,但违纪情节轻微、社会影响较小,县纪委监察局责令其写出深刻检查,并对其实施诫勉谈话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