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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关于印发青神县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6日 | 阅读:265 | 编辑:青神县农业农村局农田建设管理和农业机械化股 | 作者: | 文章来源:青神县农业和畜牧局

青神县农业和畜牧局

青 神 县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青神县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

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农技推广站、财政所,局属各站(股、室):

  为贯彻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建立绿色生态导向农业补贴制度改革精神,根据眉山市农业局、眉山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7年眉山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眉市农计〔2017〕4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青神县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神县农业和畜牧局      青神县财政局

                 2017年8月8日

青神县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按照眉山市农业局、眉山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7年眉山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眉市农计〔2017〕44号)文件要求,特制定《青神县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本实施方案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一、总体要求

(一)全面推进。全面协调推进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

(二)统筹兼顾。统筹兼顾大、中、小、微农业机械的应用,协调推进平坝和丘区乡镇农机化发展。

(三)阳光操作。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

(四)注重市场化引导。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促进农机科技进步。

二、补贴实施范围和资金规模

(一)实施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全县10个乡镇。

(二)资金规模。根据我县需求测算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机购置结余结转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我县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转使用2015年和2016年结余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50万元。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产品经销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个人包括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以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居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等组织。

(二)补贴数量。除简易保鲜储藏设备等补贴额与建设规模相关需要申报审核确定的项目外,其它补贴机具品目按规定敞开补贴,应补尽补。

(三)补贴产品经销商。补贴产品经销商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发布。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大违规产销企业的处罚力度,省农业厅及时公布列入黑名单的产销企业及个人名单,该类企业及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的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可以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商购机,也可通过生产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四、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和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四川省确定 2017 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动力机械、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其它机械等11 大类 35 小类 92 个品目,青神县按照2017 年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详见附件)执行,在县农牧局信息网公告。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与支持推广目录脱钩,但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已获得国家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推广鉴定证书失效的,不能享受补贴。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要求,装有国Ⅲ标准及以上发动机的农机产品才能享受补贴。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青神县补贴标准按照四川省 2017 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额一览表(在青神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执行。

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各项规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规范操作、对其生产、销售、售后服务等经营行为承担责任。产销企业不得销售因价格虚高等原因形成的补贴额过高的机具。一旦发现因市场波动等原因形成的补贴额过高的机具,产销企业应及时向县农牧局报告。县农牧局动态跟踪市场供需及价格变化情况,对补贴额过高的机具要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并及时向省、市农业部门书面报告。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或需求趋于饱和的,省农业厅将按照规定程序适时调低此档机具补贴额,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按调整后的补贴标准执行。

农机生产企业因违规被暂停或取消农机购置补贴、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由农业部、省内各级农业、财政部门暂停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或生产企业、或由农业部及其他省暂停或处理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或生产企业、将在全省范围内暂停农机购置补贴。

五、操作程序

统一按照四川省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乡)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方式执行。按照便民利民原则,2017年执行“先购机、后申请补贴”程序,操作如下:

  (一)购机:购机者根据需要可在任何一家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处(或农机生产企业直销点)自主选购四川省补贴范围内的农机具。经销商出具购机发票。

(二)申请购机者购机后携带所购机具(固定式机具无法移动等原因,购机者可预约县农牧局上门核实)和以下材料到县农牧局办理购机补贴资金兑付申请,县农牧局依次完成核实购机者资格及机具、人机合影、登记建档、信息录入等“一站式”服务工作。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若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惠农补贴“一卡通”存折原件及复印件1份(经营组织帐号、开户行);

4. 申请补贴资金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当场向购机者作出说明并告知应补齐的相关资料。

(三)确定:在补贴资金能满足补贴需要的情况下,按照申请先后顺序,即“先到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确定补贴资格。县农牧局现场核购机者所带资料,见人(购机者本人)、见机(携带的所购机具)、见票(购机发票)后,录入购机者及机具信息,并打印《四川省2017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

县农牧局将对资金实施进度进行公告。当全县补贴资金用完时,系统就不能录入和保存购机信息,也不能打印《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该购机者所购买的机具就不能享受补贴。

(四)公示:经资料、机具及合规性审查后,对符合补贴资格的购机者,明确提醒购机者应遵守的政策规定及相关注意事项。经对外公示7天后,无异议则生效。如有异议经查实后,则取消其补贴资格。

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补贴资金已用完的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受理。   

五)结算:县农牧局从受理补贴申请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整理好《补贴资金申请表》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送县财政局。

(六)兑付: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收到补贴资金结算统计表和发放清册30个自然日内,经审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购机者“一卡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账户)。每年1月底前须全部兑付上年12月31日前已购买机具的补贴资金。

对简易保鲜储藏设备采取申请、建设、验收、补贴的程序。根据产品型号明确所在档的补贴标准;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库容量;单库的补贴上限为5万元。

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购机者要及时到县农牧局农机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管站办理牌证手续。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其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耕整地机械、插秧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铡草机等农业机械建立台账。

当补贴政策、补贴标准调整时,以购机户提出补贴申请时的政策为准。

六、部门职责

(一)县农牧局职责。县农牧局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全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牵头制定全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对购机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兑付;收集、整理和保管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时公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政策咨询;对购机真实性进行抽查核实;开展补贴机具抽查核实;受理各方举报和投诉,依法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开展补贴实施情况总结等。

(二)县财政局职责。县财政局是补贴资金兑付和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参与制定全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按照实施方案的承诺期限及时兑付补贴资金等。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调整充实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农机购置补贴集体决策制度,集体研究确定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

组  长:宋麒麟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何为民  县农业和畜牧局党组书记、局长

        彭章勤  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  员:宋文贤  县人大农工委主任

陈永秋  县政协农业委员会主任

唐 容 县监察局副局长

徐建中  县公安局副局长

吴 进  县财评中心主任       

祝康晋  县农牧局副局长

张  朋  县农牧局副局长

张 勇  县农牧局纪检组长 

        颜 清  县工商质监局副局长

古 磊  县财政局农财股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农业和畜牧局,由张朋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的农机购置补贴业务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对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重大问题须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县农业和畜牧局一把手对项目实施负总责,要高度重视,将项目实施工作责任细化到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加强内部监督和控制,重大事项坚持公开、透明和集体决策原则,确保购机补贴项目规范实施。县财政局要及时做好资金安排和资金使用的监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财政补贴资金。县人大、工商、纪检和公安部门要加大农机质量安全、农机购置补贴程序等工作的监督和督查力度,确保全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快速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丘陵山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结合“十三·五”农机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加大购机核实力度,对补贴额较高、供需矛盾突出和购机数量较大的机具进行重点核实。农业、财政和纪检部门联合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检查核实工作。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通过广播电视媒体、公告、印发宣传手册、网络专栏等方式,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县农牧局政务公开内容,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电话、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各乡(镇)负责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咨询服务工作。农牧局除建立信息公开栏外,在农牧局政务网上也建立农机购置补贴专栏,公示相关信息。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县农牧局、县财政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县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

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农牧局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视调查情况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市农业局。农机产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农机产销企业因销售价格虚高等原因形成的补贴额过高的机具,不能享受补贴,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青神县农牧局政策咨询电话:028-38811236

青神县农牧局质量投诉举报电话:028-38811236  

青神县财政局监督电话:028-38811161

 

    附件: 四川省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11大类35个小类92个品目)

 

 

 

 

 

 

 

 

附件

 

四川省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1大类35个小类92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1.1.1翻转犁、1.1.2旋耕机、1.1.3耕整机(水田、旱田)、1.1.4微耕机、1.1.5田园管理机、1.1.6开沟机(器)、1.1.7机耕船。

1.2整地机械:1.2.1圆盘耙、1.2.2起垄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2.1.1条播机、2.1.2穴播机、2.1.3小粒种子播种机、2.1.4根茎类种子播种机、2.1.5水稻(水旱)直播机、       2.1.6免耕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2.2.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2.2.2种子处理设备(采摘、调制、浮选、浸种、催芽、脱芒等)。

2.3栽植机械:2.3.1水稻插秧机。

2.4施肥机械:2.4.1施肥机(化肥)、2.4.2撒肥机(厩肥)、2.4.3追肥机(液肥)、2.4.4中耕追肥机、2.4.5配肥机。

2.5地膜机械:2.5.1地膜覆盖机、2.5.2残膜回收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3.1.1中耕机、3.1.2培土机。

3.2植保机械:3.1.1机动喷雾喷粉机、3.1.2动力喷雾机(含担架式、推车式机动喷雾机)、3.1.3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3.1.4风送式喷雾机。

3.3修剪机械:3.2.1茶树修剪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4.1.4割晒机。

4.2玉米收获机械: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含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3花卉(茶叶)采收机械:4.3.1采茶机。

4.4籽粒作物收获机械:4.4.1油菜籽收获机、4.4.2花生收获机。

4.5根茎作物收获机械:4.5.1薯类收获机。

4.6饲料作物收获机械:4.6.1青饲料收获机、4.6.2割草机、4.6.3搂草机、4.6.4捡拾压捆机、4.6.5压捆机、4.6.6抓草机。

4.7茎秆收集处理机械:4.7.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5.1.1稻麦脱粒机、5.1.2玉米脱粒机。

5.2清选机械:5.2.1粮食清选机、5.2.2种子清选机。

5.3干燥机械:5.3.1粮食烘干机、5.3.2果蔬烘干机。

5.4仓储机械:5.4.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6.1.1碾米机。

6.2磨粉(浆)机械:6.2.1磨粉机、6.2.2磨浆机。

6.3果蔬加工机械:6.3.1水果分级机、6.3.2水果打蜡机、6.3.3果蔬清洗机。

6.4茶叶加工机械:6.4.1茶叶杀青机、6.4.2茶叶揉捻机、6.4.3茶叶炒(烘)干机、6.4.4茶叶筛选机。

7.排灌机械

7.1水泵:7.1.1离心泵、7.1.2潜水泵。

7.2喷灌机械设备:7.2.1喷灌机、7.2.2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7.2.3灌溉用过滤器。

7.3其他排灌机械:7.3.1抗旱机泵。

8.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8.1.1青贮切碎机、8.1.2铡草机、8.1.3揉丝机、8.1.4饲料粉碎机、8.1.5饲料混合机、8.1.6饲料搅拌机、8.1.7颗粒饲料压制机。

8.2畜牧饲养机械:8.2.1孵化机、8.2.2清粪机(车)。

8.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8.3.1挤奶机、8.3.2贮奶罐、8.3.3冷藏罐。

8.4水产养殖机械:8.4.1增氧机、8.4.2水体净化处理设备。

9.动力机械

9.1拖拉机:9.1.1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9.1.2手扶拖拉机、9.1.3履带式拖拉机。

10.设施农业设备

10.1连栋温室设施设备:10.1.1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11.其他机械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11.1.1固液分离机、11.1.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11.1.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青神县农业和畜牧局办公室                20178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