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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川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达州市通川区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 集体研究及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0日 | 阅读:311 | 编辑:吴传贵 | 作者: | 文章来源:通川区农牧局

为全面组织实施好我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切实规范农机购置补贴行政权力的运行,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根据省、市、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和《达州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要求,现制定通川区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集体研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通川区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制度:

1、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及发放农机购置补贴宣传单(卡)等方式,加大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

2通过通川区农业信息网农机购置补贴信息专栏,及时开我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操作流程、补贴资金规模、补贴额一览表、补贴经销商名单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对补贴资金实施情况每季度更新一次,年末要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信息公开专栏上公布,以接受最广泛的监督。

3、及时制定出台《通川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通川区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措施,为抓好此项提供制度保证。

4、及时召开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及操作培训会议,层层农机购置补贴责任书,明确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

5、按《实施方案》和《操作流程》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建立健全“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工作时间内做到随到随办,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拖延。

6、积极抓好购机核查工作,核查中,对单台补贴金额在600元及以上的补贴机具,要进行100%入户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对单台补贴金额在600元以下的补贴机具,可采取入户和电话核实相结合,但入户核实的比例不应低于40%,并作好核查登记。

7、积极抓好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结算兑付工作,原则上要求每季度结算一次。

8、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五制”要求,切实抓好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和经销网点的监管工作,对查处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

9、及时对我区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实施流程等制度措施张贴上墙 。

10、抓好农机购置补贴资料档案管理和信息系统软件管理,严禁泄漏购机农户的相关信息。

11、定期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例会和警示教育活动,区农林局一般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以加强对区、乡两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的警示教育。

    二、通川区农机购置补贴集体研究制度:

1、当年度《通川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通川区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实施方案》的出台。

2、通川区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制度的讨论通过。

3、对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存在违纪违规工作人员、补贴经销商和购机农户的处理意见。

4、对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成员的任免决定。

三、通川区农机购置补贴责任追究制度:

1、没有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加大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的;没有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专栏开我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操作流程、补贴资金规模、补贴额一览表、补贴经销商名单及投诉举报电话等,造成购机农户和补贴经销商对补贴政策不了解或者理解有重大偏差,经有关领导指出不改正的,对相关人员要在全区农机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

2、没有及时制定出台《通川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通川区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实施方案》和有关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制度的;没有及时召开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及操作培训会议而影响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的,对相关人员要在全区农机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

3没有层层签订农机购置补贴责任书而造成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不明确、不落实,遇事推萎扯皮,但没有出现重大过错责任的,对相关人员要在全区农机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

4、工作人员没有按《实施方案》和《操作流程》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而影响工作开展的,对相关人员要在全区农机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

5、没有及时、定期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警示教育活动及农机购置补贴例会的,对工作人员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不予提醒或制止的,对当事人进行戒免谈话或批评教育。

6、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不尽责、麻痹大意而造成国家补贴资金流失的;对发现有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而不及时制止或举报的,根据情节程度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或撤职处分。并根据国家补贴资金的流失程度给予适当追偿。

7工作人员对农机购置补贴资料档案管理和信息系统软件管理不严谨、不认真、不负责而造成相关信息数据丢失、泄漏或系统软件瘫焕的,根据情节程度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或撤职处分。并根据国家补贴资金的流失和对购机农户造成的损失程度对当事人予以适当追偿。

8、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和有关人员相互串通,共同违纪违规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而没有达到违法情节的,对相关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将邀请纪委介入调查或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对当事人造成的国家补贴资金损失给予适当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