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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威远县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21日 | 阅读:267 | 编辑:威远县农业机械技术服务中心 | 作者:威远农机 | 文章来源:威远农机

威远县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中央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做好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资金由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县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落实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公正,指资金分配、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在县或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补贴对象身上,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四条补贴对象为县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从事农业生产个人每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和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原则上分别10台套、10万元;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每年度内享受购置补贴产品的数量和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原则上分别为20台套、50万元。具体可根据资金情况,由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五条中央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我县补贴标准按照四川省、内江市补贴标准执行

第六条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我县按照省市补贴机具种类和范围执行,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具和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

第三章  补贴资金申请与兑付程序

第七条 补贴方式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补贴方式。

第八条 自主购机是指购机者根据需要可在任何一家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处(农机生产企业直销点)自主选购我省补贴范围内的农机具。

第九条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购机后,应及时携带本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账号、开户行)、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所购机具人机合影及铭牌照片等相关资料到威远县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威远县严陵镇外北路238号)申请办理补贴资金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补贴资金已用完的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受理。

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后,再申请补贴。

第十条 购机公示:按照申请先后顺序,即“先到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确定补贴资格,补贴对象通过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补贴系统对外公示7天。

第十一条 购机核实:各镇人民政府对镇域内已办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的补贴对象的购机真实性进行逐台核查,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联合抽查,抽查比率不低于补贴机具数量的10%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结算:公示无异议及核查无误后,各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准确在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监管平台上审核录入镇域内补贴对象信息,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兑付:县农业农村局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监管平台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合作发行银行,再由合作发行银行发放至购机者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或指定账户。

第十四条 对简易保鲜储藏设备采取“申请、建设、验收、补贴”的程序。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各镇人民政府要广泛深入宣传补贴政策,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社到户,应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镇务、村务公开的内容。县农业农村局要建立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对申请购机补贴者的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全面公开,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

第十六条 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已补对象详细资料备案存档,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及时对已购补贴机具进行核对、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申请表、人机合影、发票、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