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温江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今天是 2024年09月19日 总站首页 管理员登录

温江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温江区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及拨付制度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9日 | 阅读:243 | 编辑:温江区管理-冯晓琴 | 作者:温江区农业农村局 | 文章来源:温江区农业农村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惠农政策,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带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1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温江区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由区农业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共同组织落实。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从事农业生产的购机者直接受益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对象、标准、方式和种类

第一条 补贴对象。在我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

第二条 补贴标准。按照农业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实行定额补贴,同一种类、同一档次机具的单台补贴额相同。补贴政策、补贴标准调整时,按照在“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录入申请信息时的政策和标准执行。市级累加补贴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 补贴方式。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区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补贴方式。

第四条 补贴机具种类。以当年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准。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办理程序

第一条 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产销企业应向购机者提供购机发票和售后服务凭证。

第二条 申报补贴。购机者在购机后应及时到辖区镇(街道)申请办理购机补贴,同时带上以下资料:

1)个人。身份证、购机发票、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法人组织。营业执照、购机发票、对公账户、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第三条 购机核实。购机核实采取镇(街道)核实为主、区级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镇(街道)对购机者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资料齐全的,安排专门人员对机具进行核实,做到见人(购机者本人)、见机、见票(购机发票)。经核实无误的,按要求签字确认。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当场作出说明。

第四条 补贴公示。镇(街道)负责归纳整理受理的购机者补贴机具信息,生成《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对象公示》在购机者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则生效,如有异议经查实后,将取消补贴资格。

第五条 机具复核。农业部门在受理购机者补贴申请后,于13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内完成形式审核,按照程序开展机具核验、复核登记。区农业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对申请补贴机具通过现场核查、电话抽查后,在《XX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查表》上签字确认。

第六条 补贴兑付。将通过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会审议的资金兑付申请和有关材料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兑付资金。兑付给个人的必须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兑付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通过对公账户转账。。

简易保鲜储藏设备等,需先按照申请、建设、验收、补贴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一条 区农业部门职责。

区农业农村局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主体、责任主体和操作主体,负责本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本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做好补贴资金需求调查摸底;确定补贴对象的合规性;对购机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收集、整理和保管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维护农机购置补贴专栏,及时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政策咨询;开展补贴机具抽查核实;受理各方举报和投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购机补贴异常情况监督和违规行为查处;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督促违规农机产销企业整改;开展补贴实施情况调查和总结等

第二条  区财政部门职责。

区财政局是补贴资金付和监管的责任主体。同区农业农村局制定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负责补贴资金的拨付,加快资金结算进度;加强补贴资金监管,严禁截留、挪用、挤占补贴资金的行为。涉及到资金的处理决定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共同作出。

第三条  镇(街道)职责。各镇(街)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宣传;负责购机者信息和购机真实性的核实;负责购机补贴资料的收集;负责购机补贴信息公开公示到村(社区)的工作;负责农机购置补贴专项清理整顿等工作。

第四条 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督与管理,真正把中央惠农资金落到实处。如发现弄虚作假、套购、骗补、截留、挪用、挤占、贪污补贴资金的现象,一经查实,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第一条 本制度由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