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
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局属相关股、室、站: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国家重要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建立健全政策落实的长效机制,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廉洁、高效、安全实施,我局在总结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了西充县农机购置补贴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西充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和拨付制度、西充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制度、西充县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西充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制度、西充县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制度、西充县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西充县农机购置补贴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2.西充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和兑付制度
3.西充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制度
4.西充县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
5.西充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制度
6.西充县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制度
7.西充县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西充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11月1日
附件1
西充县农机购置补贴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重大政策事项决策,提高政策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集体决策事项范围
1.西充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2.西充县农机购置补资金申报计划;
3.新增非通用类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品目的初步建议;
4.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纳入政府或农业农村局目标考核的事项;
5.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绩效考评、廉政建设的事项;
6.对农机购置补贴违纪违规的惩处事项;
7.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二、集体决策工作程序
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并召集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召开会议,对拟决策事项作专题讨论,按照议事规则进行集体研究。
2.具体经办人员在会上详细介绍集体决策事项相关的法规、政策、制度规定及有关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和建议,参会人员发扬民主,认真研究讨论,积极献计献策,经充分讨论后形成集体决策的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3.集体决策形成的意见和建议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三、集体决策纪律要求
1.承办集体决策事项的部门和个人要严格维护集体决策的严肃性,严格执行决策意见,任何人不得擅自违反、改变决策结果。
2.参会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做好保密工作,严禁将集体决策过程和未执行事项泄露给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的单位、企业和个人。
3.县纪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加强监管,对违反工作纪律和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将由纪检监察组牵头调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2
西充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和兑付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央、省强农惠农政策,认真做好我县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的实施工作,进一步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带动效应,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的通知及省农业农村厅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有关要求,制定我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和兑付制度。
一、补贴原则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按照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资金额执行。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当年补贴资金不足时,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申请先后顺序,先到先补、用完为止。当年未能补贴的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二、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及范围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具体按照《四川省农业厅关于 2018-2020 年农机购置补贴额一览表》(2019年调整)执行。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
当补贴政策、补贴标准调整时,按照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系统中录入申请信息时的政策和标准执行。
(三)补贴范围。按照《四川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及2019年调整增加4个品目后确定的15大类38小类108个品目实行敞开补贴。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
三、资金的结算和兑付
(一)结算:农业农村局及时整理好购机者的全套补贴资料,包括购机者身份证及一卡通(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发票复印件、补贴资金申请表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及时报送县财政局。
(二)兑付: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收到全套补贴资料后及时审,经审核无误后,在承诺的时限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购机者“一卡通”账户;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应直接拨付该经营组织对公账户,不得拨付给个人。
附件3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制度
一、落实工作责任。切实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责任机制,做到目标到岗、责任到人。建立健全覆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全过程的工作责任制,明确要求,细化任务,层层落实责任。
二、认真组织实施。制定本县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确定并公布补贴产品范围。
三、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公示购机者姓名、购补机具、型号、数量等;按规定报送补贴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农业农村局要以公告形式公布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要采取适当形式公布本辖区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
四、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汇总购机情况,核对一致后出具结算明细表,向县财政局提出结算申请;对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进行核查;加快补贴资金结算进度,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结算。
五、做好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数据录入、系统维护的信息反馈。加快实现购机申请、审核、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工作效率。
六、对供货单位、购机者的监管。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对单台补贴额3000元以下的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县农业农村局进行随机抽查。对同一身份证年度内购买补贴农机具超过10台(套)或单台补贴额超过3000元(含)的购机情况,县农业农村局进行现场逐一核实和登记建档等工作。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可由县农机监理站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并出具上户手续。根据不同情况综合采取自查与交叉检查相结合、面上检查和定点抽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入户核查与电话抽查相结合、了解新情况与核查问题相结合、检查与座谈相结合等方式,保证监督检查取得实效,并及时上报监督检查情况。对不法农机厂商或农民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按照《四川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处理,确保不出现因涉嫌农机购置补贴违法违规操作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或较大范围的违法违纪案件。加强对供货单位检查,特别要检查其销售台帐,核实补贴机具销售的真实性。
七、严明补贴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三个严禁”、“八个不得”等有关规定,管住管好干部职工,监督管理好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按照“四个严禁收费”的要求,确保做到“不向农民收费,不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不向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收费,不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及农民收费”。认真执行纪检监察机构参与监督补贴工作制度,确保各项纪律规定和监督措施落实到位。
八、严格进行绩效考核。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农机购置补贴绩效考核要求,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进行考核,对落实工作责任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给予表扬,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督管理不力的,将视情况采取行政告诫、行政约谈、通报批评等措施,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附件4
西充县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
为依法依规、清正廉洁、公平公正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做到全面全程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国家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原则
及时、准确、主动公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增强政策实施的规范、透明、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开主体
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是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的主体。
三、公开方式及内容
县农业农村局应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宣传册、挂图等方式,及时公开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和补贴额一览表等政策性文件;公示操作程序、投诉举报电话、资金规模等内容。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农业农村局以公告形式将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和购机补贴专栏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同时,要注重保护购机者的个人隐私。
乡(镇)人民政府应通过广播、乡村公告栏、流动宣传车、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及时公布补贴受理工作流程及有关要求、补贴资金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
四、加强宣传
县农业农村局应依法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利用各种信息渠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附件5
西充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制度
为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切实管好用好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确保购机真实性,严禁套(骗)取国家资金,使农机购置补贴惠及广大农民,根据省、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监督核查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核查内容
重点核查农机购置补贴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一)购机真实性。即农民申办了购机补贴指标而未购机的。
(二)购置非《四川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及2019年调整新增4个品目中的机具而申报补贴指标的。
(三)申报机具与实购机具不一致。如:农民申报的是同一品目、同一品牌补贴额度大的产品,而购买的是同一品目、同一品牌的补贴额度小的产品。
(四)虚列配置。农民购买的补贴机具的主要配置不全,不符合《四川省农业厅关于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额一览表》(2019年调整)中的“基本配置和参数”。
若出现上述四种现象中的任何一种,取消购机补贴资格,并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二、核查方式
核查工作由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乡(镇)、街道办、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对单台补贴额3000元以下的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县农业农村局进行随机抽查。对同一身份证年度内购买补贴农机具超过10台(套)或单台补贴额超过3000元(含)的购机情况,县农业农村局进行现场逐一核实和登记建档等工作,其中单台补贴额超过5000元的做好人机合影。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可由县农机监理站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并出具上户手续。县财政局对补贴机具情况进行抽查。
三、核查要求
(一)逐台核实,见人见机。要对照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的内容,核查购机者购置的机械名称、型号、规格、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生产厂家是否相符。
(二)逐台登记,签字确认。对核查的机具要认真填写《西充县购机补贴机具现场核查统计表》,填写内容要真实、完整,并由购机农民、核查人员签字确认。
(三)严肃纪律,认真总结。各核查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核查工作,做到“谁核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如有弄虚作假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附件6
西充县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便于社会监督,根据国家和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专门存放,建立档案资料目录,方便查找和调阅。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长期保管工作,保证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完整。当需要协助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于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的调阅和查看时,不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随意查看、调阅、复印。
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是指在落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中形成的,能准确、完整、系统的反映购置补贴工作全过程的文件、资料、报表、照片、录相、电子档案等材料。
三、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是有关部门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不得弄虚作假,要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四、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属于定期保管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单位因业务移交或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办理相关的档案移交手续。
五、农业机械补贴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要由单位档案管理人员提出意见,经单位审查批准后,建立销毁清册进行销毁。
附件7
西充县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平、公正、公开实施,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四川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川农业函〔2017〕108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投诉处理工作应遵守《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及省、市、县信访工作有关规定。
二、县农业农村局对受理投诉事项建立统一规范的投诉受理情况登记,由投诉受理人员负责登记、报告和处理结果反馈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信件、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县农业农村局投诉,并应提供相应购机手续、发票等凭证或其他有效证明:
(一)补贴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操作、有失公平正义、履行职责不力的。
(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违法违规经营,或所售补贴机具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出现问题的。
(三)违规倒卖补贴机具、倒卖补贴名额,违法套取补贴资金的。
(四)有关人员和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可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内容不属于县农业农村局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诉求和被投诉方的。
(三)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部门、地方消费者协会或其他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已经受理或处理的。
(四)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
(五)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五、县农业农村局应认真负责办理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后应及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投诉处理工作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农忙季节对机具质量的投诉处理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投诉举报案件可适当延期,但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已经触犯国家法律的案件应及时转交司法机关办理。
六、县农业农村局应完整妥善保存投诉处理资料,做好档案管理及投诉人信息保密工作。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西充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