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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都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关于印发《新都区农机购置补贴 项目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1日 | 阅读:316 | 编辑:新都区管理 | 作者: | 文章来源:新都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2021-2013年度新都区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镇(街办)、局相关科室:

为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购置,确保强农惠农政策落地落实,现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1.新都区农机购置补贴集体决策制度

2.新都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廉政风险防控制度

3.新都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

4.新都区农机购置补贴机械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5.新都区受理农机购置补贴违纪违规举报工作规程

6.新都区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及拨付制度

7.新都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为年,由新都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原有相关工作制度自动失效。

新都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新都区农业农村局代章)

                            202191日

 

附件:1

 

新都区农机购置补贴集体决策制度

 

一、集体决策事项范围

1、新都区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2、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参数的设置;

3、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拨付;

4、对农机购置补贴违纪违规的惩处事项;

5、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二、集体决策工作程序

1、由农机科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会议,对需集体决策事项作专题讨论,按照议事规则进行集体研究。

2、集体研究形成的意见和建议报领导批准或党组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三、集体决策纪律要求

1、承办集体决策事项的部门和个人要严格维护集体决策的严肃性,严格执行决策意见,任何人不得擅自违反、改变决策结果。

2、参会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做好保密工作,严禁将集体决策过程和未执行事项泄露给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对违反工作纪律和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将由纪检部门牵头调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2

 

新都区农机购置补贴

工作廉政风险防控制度

一、明确重点、科学防范。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制约权力、严守法纪、规范操作为重点,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为着力点,以加强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监督管理为切入点,着力构建覆盖权力运行全过程的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学习有关农机购置补贴的政策、制度规定,学习建设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要求和方法,从思想上进一步提高职工对推进农机购置补贴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宗旨教育,提高职工廉洁自律意识。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技能,转变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机制。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法纪观念,切实增强廉洁自律、拒腐防变的自觉性,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认真排查,查找风险。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涉及到的岗位、人员职责、工作流程进行认真梳理排查,分析可能发生的廉政风险点。通过自己找、大家评、集体定等多种形式,全面排查,做到查找风险不漏项、参与排查不漏人。

四、接受全方位监督。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监督制度和工作纪律,实行政务公开。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大力推行阳光操作,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信息及时准确地传递给农业生产经营者,切实做到购机补贴政策信息公开、购机补贴操作过程透明。


附件:3

 

新都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

 

一、信息公开原则。坚持全面全程实时信息公开原则,不断完善拓展信息公开的渠道和内容,广泛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进一步增强政策实施的规范、透明、公开、公正,自觉接受农民、企业、政府和社会各界监督。

二、公开内容。新都区农业农村局政策咨询电话、补贴工作受理电话、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等;本级农业农村、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下发的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购机补贴操作流程、补贴受益对象有关信息;每月补贴资金的使用及结算进度;按上级要求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

   三、信息公开渠道。通过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新都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有关信息。

 

附件4

 

新都区农机购置补贴

机械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农机发[2008]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投诉工作的必要性。农机投诉是农机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协调企业与用户的关系,促进生产和经销企业提高机械制造和售后服务水平,推动我农机化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投诉的范围。是指农机购置补贴用户因机具的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引发争议的,均可向农业机械管理和质量投诉机构投诉,同时也可向消费者协会等其他机构投诉。农机管理部门和质量投诉机构受理和调解实行无偿服务。

三、投诉的受理机构。新都区农业农村局农机科

四、投诉机构的主要职责。对受理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质量投诉件或上级有关部门批转的投诉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必要时组织现场调查;定期分析、汇总和上报投诉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协助解决其他投诉机构受理案件的调查;组织做好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工作;向农民提供农机产品的质量信息咨询服务;对下级农机购置补贴投诉机构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五、投诉的受理。投诉者应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从事农业生产的补贴机具购买和使用人。投诉者应提供书面投诉材料,内容包括:投诉者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及被投诉方的名称或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准确信息;所购机具的名称、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维修情况、销售商、维修商,质量问题和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故障状况及与企业协商情况;补贴机具相关手续、发票、“三包”凭证、合格证等复印件;有明确的投诉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没有明确的质量诉求和被投诉方的;在国家规定和生产企业承诺的“三包”服务之外发生质量纠纷的(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伤害的除外);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部门、地方消费者协会或其他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已经受理或处理的;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投诉的处理。农业机械投诉机构或人员接到投诉后,一般情况要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农忙时应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复杂情况需在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实名投诉的,办理结果要及时向投诉人反馈。需要进行现场调查的,应征得双方同意后进行。

七、信息报送。农机投诉机构应当按季度将投诉情况汇总上报市农机主管部门。10 个用户以上的群体投诉或有人身伤亡的重大质量事件,应及时报告。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定期分析农机投诉情况,并公布结果。

八、工作纪律。农机投诉机构和受理人员,应对投诉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投诉材料要详细记载和保存,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泄露和外借。

农机投诉机构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进行处分: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处理投诉的;利用投诉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擅自泄露投诉者个人信息的;对重大质量案件不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影响的。

 

附件:5

 

新都区受理农机购置

补贴违纪违规举报工作规程

        

一、受理举报

1.受理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我区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相关单位、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2.举报方式:举报人可以采取当面的方式,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或其他方式,向区纪委驻单位纪检组举报。

3.区纪委驻局纪检组指定专人负责受理举报。当面举报应由受理工作人员分别单独进行并做好笔录,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电话举报(028-83048040),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受理传真、信函和其他方式的举报,指定专人拆阅、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   

二、调查核实    

(一)工作原则。

1.及时性原则。受理举报后应及时组织调查,认真核实举报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匿名举报事实不清、情况不明、证据不足的材料和信息,仅作为工作调研的重点和参考,原则上不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2.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应严格保密,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及个人。  

3.分级负责。对农业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的举报,原则上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负责调查核实;对生产企业、经销商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按照属地原则,由区农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对跨行政区域或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报请市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

(二)工作程序。

1.区纪委驻单位纪检组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调查小组。   

2.调查小组通过走访、现场查看核实、询问、查阅并复

印相关资料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完善工作底稿,被调查对象的单位负责人应当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3.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小组应按要求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情的起因、调查小组成员的构成、调查核实情况、初步结论、处理建议等。调查报告的附件齐全。   

4.按照《新都区农机购置补贴集体决策制度》要求,征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对调查组提出的处理建议返回后,提交局党组会进行审议,形成最终处理意见。  

5.将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如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事项处理结果的,由受理单位指定人员负责及时将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附件:6

 

新都区农机购置补贴

专项资金管理及拨付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惠农政策,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带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1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新都区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共同组织落实。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补贴对象。在我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

 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额可在《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中查询。当补贴政策、补贴标准调整时,按照在系统中录入申请信息时的政策和标准执行。

 补贴方式。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乡)结算、直补到卡(户)”的补贴方式。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补贴机具种类。以当年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规定的补贴机具种类为准。

第九条 兑付补贴资金。经公示无异议、审核无误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兑付资金,兑付给个人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通过社保“一卡通”发放。

 区农业农村局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包括:牵头制定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指导各镇(街道)开展政策宣传、补贴受理、信息录入和核验收集、整理和保管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时公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政策咨询;对购机真实性进行抽查核实;受理各方举报和投诉,依法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督促经销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做好资金拨付、开展补贴实施情况总结等。

十一 区财政局是补贴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制定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负责补贴资金监管和保障。涉及到资金的处理决定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局共同作出。

十二 镇(街办)职责:①受理购机补贴资金申请,对补贴对象购机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核查;②收集和整理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及时上报本镇(街道)相关补贴资料③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接受社会监督和政策咨询

十三 切实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督与管理,真正把中央惠农资金落到实处。如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贪污补贴资金的现象,一经查实,依照法律法规追究其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附件:7

 

新都区农机购置

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

  

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管理,是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和政策效益充分发挥的关键举措。为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核验行为,防范管理风险,提高办补效率,进一步便民利民,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核验内容

补贴机具核验是指区农业农村局及各镇(街道)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机具进行核查的工作。核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购机者身份信息。个人身份证件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信息;

(二)购买信息。购买补贴机具税控发票等信息;

(三)机具信息。机具实物上的固定铭牌信息、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信息等;

(四)其他信息。购机者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以及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信息。

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产销企业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分别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核验程序及要求

(一)受理申请。对购机者自主提出的补贴申请,区农业村业局及各镇(街道)应按规定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

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受理和核验工作。

    (二)资料核验。一是购机者及其身份、购机税控发票等资料。购机者为个人的,重点核验购机者本人与其身份证件是否相符,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与购机者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是否一致;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重点核验该组织法定代表人本人与其身份证件是否相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二是银行卡(折)等资料。重点核验购机者填写的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与其携带的银行卡(折)所显示的账号、身份证件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三是购机价格真实性承诺。提示购机者确认购机税控发票上的购机金额与其实际全部支付给经销企业的资金是否一致,以及隐瞒不报、提供虚假信息需承担的违规责任,提示购机者对购机价格的真实性签字确认。四是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三)机具核验。一是重点机具核验方式:核验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出厂编号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是否一致,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二是非重点机具核验方式:对补贴额较低、风险可控度高的机具可采取补贴资金兑付后按比例抽查核验方式进行,抽核内容同重点机具。

重点机具是指:中央补贴额5000元以上的插秧机、喷杆喷雾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烘干机等机具(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核查比例不低于80%。

非重点机具是指:中央补贴额5000元以下、风险可控的机具,核验比例不低于40%。

重点对补贴额较大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异常情形进行核验监管。

核验结果由核验人员(需两人以上)与购机者双方签字确认,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机具核验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各镇(街道)联合开展。 

(四)信息公示。对通过复核的补贴申请信息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五)复核登记。区农业农村局在机具核验的基础上,对资料核验、机具核验的程序、方式和签章的规范性进行复核,并在集体审议补贴资金兑付时向局党组报告机具核验情况,通过后登记立册。

(六)补贴资金兑付。经公示无异议、局党组审议通过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兑付资金,兑付给个人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通过社保“一卡通”发放。  

)资料处理。公示无异议的补贴申请,将其核验资料留存备用备查,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

三、监督管理

(一)强核验人员队伍。建立健全分管领导监督机制,选配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作风优良的干部从事核验工作。       

(二)推行购机承诺践诺。加强购机者补贴申请行为的自我约束和信用管理,实行补贴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自主承诺,引导其规范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主动报告所发现的问题,共同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环境。

    (三)全面排查违规线索。对核验中发现的补贴申请违规行为线索,由核机工作人员逐条书面登记,并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对违规嫌疑较大或反复出现的应启动调查程序,对违规嫌疑较小的留存材料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