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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农机购置补贴警示教育材料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0日 | 阅读:262 | 编辑:新津区农业农村局 | 作者:新津县农机化促进中心 | 文章来源:新津县农林局

农机购置补贴警示教育材料


现将2011年以来,全国各地查处农机购置补贴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及近期媒体报道的违规操作案例简要梳理如下,请各县(市、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认真学习,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一、重庆市检察院查处案件情况及分析

  重庆市检察院的通报显示,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统一组织了农机补贴领域职务犯罪的专项查处,在全市范围内成功查办了一批农机主管部门与农机生产企业及经销商相互勾结,编造虚假农户购机资料,套取国家农机补贴的职务犯罪案件。

  截止2011年9月,全市共立案查办农机补贴领域职务犯罪案件39件61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 28件46人,渎职侵权案件11件15人,处级以上干部要案11人(含副厅级干部1人),涉案金额达3396余万元。查处的农机补贴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农机部门工作人员42人,占68.9%,其中农机管理部门局长、站长、副局长、副站长、部门负责人有34人,占55.7%,不少案件中,多名班子成员共同犯罪。

  从已经查办的农机补贴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分析,个人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通常隐藏在相关单位收取农机生产商、经销商以各种名目给予的回扣中,二者相互依存、相互掩饰,形成了农机生产商、经销商与农机主管部门共同窃取农机补贴款的非法利益链条。在已经查办的28件贪污贿赂案件中,同时涉及单位犯罪的6件,占21.4%。

  在查办的案件中,涉嫌贿赂犯罪的占81.97%。从贿赂犯罪的表现形式看,行贿人在多个地区向多人行贿,受贿人收受多个行贿人贿赂的现象比较普遍。同时,农机领域犯罪涉及多个环节,农机管理人员为了收受贿赂或完成农机推广任务,滥用职权帮助生产商及经销商谋取利益,贪贿犯罪与渎职犯罪相互交织。在查办的案件中,同时涉及贪贿犯罪与渎职犯罪的14人,占总人数的23%。

  6种手段套取国家农机补贴。统计还显示出,涉案人员主要通过六大手段进行犯罪行为。具体包括工作人员与经销商联手,共同造假;虚增单位支出,共同贪污;以多种名目行贿受贿;在经销商公司入股或收受干股;利用地区补贴差异,骗取补贴款;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国家损失。

  案件还体现出,部分负责农机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对不符合农机申购条件的企业擅自审批通过,或在明知企业出具的申报材料是虚假信息的情况下,不严格履行审核职责,致使大量农机补贴被违法套取,致使国家利益受损。

  农机推广站站长因染指农机补贴款获刑。今年年仅41岁的原重庆市永川区农机推广站站长就因染指农机补贴款而获刑16年。据公诉人指控,该同志在2009年至2010年担任重庆市永川区农机推广站站长期间,滥用职权,造成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74000元;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17.4万元。2011年10月20日,永川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6年。

  二、湖南省及相关市查办案件情况

  长沙市某机械厂生产的2M-1铺膜机进入湖南省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其基本配置要求是具有相关的培土机和动力,每购置一台国家补贴2800元。2010年7月份,靖州某农机商场负责人被告人谢某与长沙市某机械厂负责人钟某联系销售铺膜机事宜,约定由厂方供应只有培土机而无动力配套设备的铺膜机给谢某,并向谢某收取1400元一台的货款,无动力配套设备的铺膜机免费发放给农民,购机补贴资料上报后,所得到的每台2800元的国家补贴资金归谢某所有。之后,被告人谢某将此事告知靖州县农业机械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农机局)农机购置补贴办主任潘某(另案处理)。潘某向时任县农机局局长的俞某(另案处理)汇报。后俞某决定谢某每台给县农机局500元才给上报农机购置补贴资料,谢某同意。2010年8月份,谢某将长沙市某机械厂发来的无动力配套设备的铺膜机无偿发放给农民。然后谢某以售价5200元/台、共销售了285台向县农机局上报农机购置补贴资料。县农机局(另案处理)明知谢某发放的铺膜机不符合湖南省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中关于铺膜机的规定,仍然按谢某上报的资料向上级机关报送农机购置补贴资料。后国家财政以该上报的资料将798000元农机购置补贴转到长沙市某机械厂。被告人谢某与长沙市某机械厂按约定结算后,于2010年12月23日,按约定将142500元付给潘某。其中谢某非法获利20463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在案发后,被告人谢某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予以从轻。综上,判决被告人谢某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谢某非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零四千六百三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1年,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查办的农机补贴系列贪污贿赂案中,有7个县的农机局局长“落马”。全市共立案15起21人,提起公诉15人,已判决9人,涉案金额达470万元,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600余万元。其中涉及农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16人、经销商5人、农机生产企业5家,全市共有7个县的农机局局长被查处。原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农机局局长俞某,因犯单位受贿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三种形式套取农机补贴。2011年3月22日,湖南会同县检察院立案查办会同县农机局单位受贿案,该县农机局局长杨某等3人利用管理全县农机购置补贴申报和审核的权力,从2006年至2010年共收取经销商“赞助费”60.44万元,存放在单位出纳的私人账户中开支使用。其后,会同县人民法院以单位受贿罪判处杨某免除刑事处罚。

  在会同县,有些农机经销商意见很大:“虽说我们的农机产品很受农户欢迎,也在《农机购置补贴目录》中,但如果我们不拿‘农机推广费’、‘赞助费’,农机部门照样以产品不适合本地生产为由,把我们排除在当地市场之外。况且农机70%的货款是先由农机局代收的,我们要不给他们好处,那70%的货款就会被推迟给付,导致我们资金无法周转。”

  湖南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农机补贴领域职务犯罪主要是通过三种形式:制造虚假资料、违规调剂指标、以小套大等。

  2011年12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破坏国家扶农政策、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案,以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 年,并处罚金9万元。同案被告人龚某、刘某也受到相应处罚。2010年5月至9月期间,身为某农机厂厂长的被告人朱某伙同农机定点经销商的被告人龚某、刘某,利用办理农机补贴手续的便利条件,以50-60元不等的价格收集农民身份证复印件一百余份,虚填“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书”,虚报机耕船销售量,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共计26.4万元。

  违规调剂指标是套取农机补贴的另一种手法。政策规定,农机补贴指标不得调剂,但农机部门与经销商、生产商勾结,将未完成单位的指标调剂到已完成单位,再制造虚假异地购机,骗取农机补贴。

  株洲市农机局科技质量科原科长陈某,违反规定允许茶陵县、醴陵市农机局擅自调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指标办理异地购机补贴,套取国家补贴资金62万 余元,个人受贿12万余元。株洲市检察院反贪局于2010年9月对陈某立案侦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

  其他套取农机补贴的情况还包括:将实际销售价格低的机具虚报成同类价格高的;将实际销售的部分机具虚报成整套机具;将没有纳入补贴的大型农机虚报成列入补贴的小型农机,以套取农机补贴。

  2011年,湖南岳阳华容县检察院反渎局立案查处了一起经销商伙同农机系统国家工作人员侵吞国家专项资金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蔡某、唐某在任华容县农机局局长和农机推广站长期间,蔡某收受贿赂11.1万元,唐某收受贿赂11万元,涉嫌受贿犯罪。收受贿赂后,两人竟将空白购机协议发给经销商代销代办,造成经销商签订假购机协议套取国家农机补贴资金63万余元。

  三、辽宁省查办案件情况及分析

  2011年,辽源市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立案查办渎职犯罪案件25件32人,其中特大案4件4人,大案8件8人,要案4件4人;已经侦查终结24件31人,侦查终结率为96.9%;移送审查起诉24件31人,移送起诉率为96.9%;已判决22件29人,当年立案的判决率为90.6%,滚动判决率为109.4%。

  2010年10月,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称东丰县大阳农机站站长高某,用其亲属名义购买并倒卖2台大型农机,同时还用手中的审核权,帮助该镇农民赵某倒卖农机具10余台。这封举报信引起了检察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为了侦办此案,办案人员全面了解掌握了农机惠民政策以及犯罪易发部位环节。辽源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整合了两级院办案力量,办案人员对查办时机进行了认真研究,最终确定在春节后的2月末3月初进行。专案组选准时机和突破口,采用侦查一体化机制查办该系列案件,仅用一个月的时间,就立案查办农机渎职犯罪嫌疑人22人。

  辽源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侦查处处长说,东丰县2010年度享受国家农机补贴额度是3000多万元。由于农机购置补贴执行的是特惠制而不是普惠制,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条件都有一定的限制。这种农民需求与国家补贴产品之间的失衡关系导致了在农机系统内部一些不法分子的铤而走险,经销商通过农机贩子找顶名的农民签署虚假购买农机具协议,进行虚假交易,以套取农机补贴金,应当由农民支付的自筹款部分,都是由经销商的业务员或农机贩子直接将钱打入公司账户的,待层层审批及验收后,国家农机补贴金自动汇入生产厂家账户,经销商再与生产厂家平账。

  四、广西博白县农机局长贪污农机购置补贴案调查

  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三补贴”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作为一名农家子弟,广西玉林市博白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原局长梁某并没有将赋予他的权力造福于民,而是借助农机购置补贴的机会,公权私用,中饱私囊,聚敛起数十万元的不义之财,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博白县检察院提供的一份材料显示了一系列贪腐事实:2010年11月的一天,梁某在南宁市琅东车站旁收受广西某机电有限公司徐某的贿赂款20000元;2009年9月至2011年春节期间,梁某5次收受玉林市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阮某的贿赂款共133000元;2010年8月至2011年春节期间,梁某二次收受陆川县某机械厂张某的贿赂款共48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梁龙在办理销售农机和领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的相关手续上,为上述6个经销商提供了便利和帮助,先后12次非法收受好处费346000元。

  博白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反贪局长谢某说,如果对梁某的上述受贿行为做一个量化分析,会发现两个现象:一是梁某前期的受贿按照次数平均,每笔约3000元左右,而到了最后一笔受贿竟然达到12万元,占其受贿赃款总数的三分之一还多;二是梁某前期受贿多在办公室,即行贿人提钱上门感谢,中后期梁某受贿地点有的在行贿人的单位、县城的公路旁,甚至玉林市财政局门口、南宁市琅东车站等。

  五、重庆涉贪农机局长看守所写反腐论文

  “在看守所的这一个月,真是度日如年。我真的很悔恨没有把握住自己的人生……”丰都县农机局原局长张某走进看守所后,为赎罪,他反思自身经历,写下一篇4060字的反腐“论文”,剖析了农机补贴领域的腐败成因。昨日,丰都县检察院向媒体披露了此事,以期对全市农机领域反腐敲响警钟。据悉,张某因受贿和贪污,数罪并罚,已被判刑12年。

  张某曾是丰都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局长。2005年的一天,农机公司的赵某来到张某办公室,希望在推广其经营的收割机上得到帮助。赵某承诺,此事不会让农机局的同志白帮忙,根据机型的不同,每销售一台就会给该局相关人员3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好处费”。赵某的这一要求,得到了张某和该局副局长速某的同意。事后,赵某在当年年底给张某送去了1万元“好处费”。张某收下后,分了一半给速某,将剩下一半用作了自己的日常生活开支。后来,张某等人收人钱财一事暴露,被检方立案调查。经查实,从2005年至案发前,张某曾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多人所赠财物,共计39.7万余元。目前,张某被丰都县法院以犯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刑12年。速某也因收人财物22.9万元被判刑。

  悔悟:待审写反腐“论文”。“推广农机很辛苦,收取些‘辛苦费’,也未对农民造成损害……”刚被调查时,张某始终认为自己的行为未触犯法律。直到通过学习法律,张某才后悔莫及。在看守所里,张某给检察官写信称,他后悔没能把握住自己的人生。在悔恨之余,他还针对农机领域腐败频发的态势,用自己的教训,写下了一篇反腐“论文”,名为《农机补贴领域腐败问题成因分析与思考》。昨日,记者在丰都县检察院检察官手里,见到了这篇“论文”。张某在文中称,农机购置补贴领域腐败问题严重,一大批农机干部“倒”在金钱诱惑下。他还分析出导致农机补贴领域腐败难治的六大成因。

  如:政策信息不对位;农机补贴产品价格机制不健全,价格虚高;农机补贴资金兑现方式不合理,国家资金企业发放;农机补贴监管体制不健全,基层断档缺位严重;目标考核指标设置不科学,“指挥棒”偏向;农机推广部门法律意识不强,拒腐防变能力差。为解决这些问题,张某在“论文”中一一提出建议。如制订简单化、直接化农机补贴政策;科学建立补贴产品价格和补贴标准的体制机制;改革农机补贴兑现方式等。

  检方提出检察建议。“办完张某案后,检方特地组织检察官,对农机补贴领域的问题进行专题调研。”丰都县检察院介绍,根据调查,检方发现了该县农机局在农机推广服务、申报农机补贴、财务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学习等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于是提出检察建议,以防止贪污受贿行为再次发生。检察官对此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如对农机补贴申报,在受理申请登记、审查、上报等环节,都要各设置二人以上专人负责。同时,还要有其他部门和人员对各环节进行监督,该公开的一律实行公示制,防止暗箱操作等。目前,这些建议得到了丰都县主要领导的批示,正在办理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