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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25日 | 阅读:288 | 编辑:新津区农业农村局 | 作者: | 文章来源:省厅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川农业函【2017】1083号

 

各市(州)农(牧)业局(委)、财政局:

为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查处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四川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11日 

 

  

 

附件 

 

四川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

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以下简称“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查处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结合我省实施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查处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以下简称“农机产销企业”)在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以下简称“补贴政策”)实施中所发生的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以及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以下简称“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是指农机产销企业在补贴产品投档、补贴产品信息上传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产品经营、参与补贴申领等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以及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以申领补贴的行为。

第四条 违规行为查处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权责一致、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农业、财政等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下,按职责分工开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

第六条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和公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指导监督其授权经销企业遵守补贴政策各项规定,并对经销企业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农机产销企业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享有政策法规规定的合法权利,并承担以下责任义务。

(一)遵守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经营,对其生产、销售、售后服务等经营行为承担责任。不得有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正确宣传补贴政策,规范真实使用补贴产品标志标识,不误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不参与购机者虚假申领补贴;

(三)按补贴政策要求提供、保存真实完整的纸质和电子资料,对提供的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供应符合规定的农机产品;

(四)发现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应主动报告当地农业部门,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并加强整改;

(五)对购机者符合规定的退(换)货要求,首先确认购机者尚未领取补贴或已将领取的补贴退回财政部门后,再为其办理退(换)货,并主动报告当地农业、财政部门;

(六)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主动退回违规行为涉及的补贴资金,接受主管部门处理;

(七)其他有关责任义务。

农机产销企业应就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向农业、财政部门提供书面承诺。

 

第二章 违规行为类型与处理

 

第七条 违规行为分轻微、较重和严重三类。

(一)轻微违规行为。主要指无主观故意,在补贴产品投档、信息上传、公示宣传、资料归集等方面履行承诺事项不到位,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轻影响的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

(二)较重违规行为。主要指涉嫌主观故意,违背承诺,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大影响的行为,包括使用伪造、变造的补贴产品铭牌、合格证、鉴定证书,误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销售的补贴产品配置与检验报告主参数配置不符,未主动报告所发现的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补贴产品退(换)或未及时报告相关情况等。

(三)严重违规行为。主要指存在明显主观故意,采用未购报补、一机多补、重复报补等非法手段骗套补贴资金而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严重影响的行为,以及有组织煽动购机者闹事、制造群体性事件等。

第八条 农业、财政部门应针对不同性质的违规行为,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不同措施可独立或合并实施。

(一)对轻微违规行为的处理。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可视情况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警告、通报、暂停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暂停相关或全部补贴产品经销资格等措施,并限期整改。

(二)对较重违规行为的处理。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可视情况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暂停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暂停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等措施。对参与较重违规行为的购机者,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同时,要求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限期整改。

(三)对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理。省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的措施,要求限期整改,并将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购机者等相关人员列入补贴产品经营黑名单,禁止再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