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依据上级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投诉处理工作应遵守《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对各级有关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政策规定、不当行政、行政不作为等行为,及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补贴对象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农机补贴产品质量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四条 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正常的投诉举报。
第五条 各级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县农牧局纪检组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县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一)不履行农机购置补贴监督管理职责,行政不作为的;
(二)在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三)不按规定公开补贴政策信息,在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中存在乱收费及“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 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县农牧局纪检组或县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投诉举报。
(一)租用或借用农民身份证件等方式,办理虚假手续,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
(二)虚假宣传补贴政策的;
(三)以虚假购机信息、以小套大、一机多票、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回收补贴机具等方式套取补贴资金的;
(四)擅自变更补贴产品铭牌的;
(五)补贴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的;
(六)补贴产品销售违反“三包”等售后服务规定的;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补贴对象或其他组织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县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投诉举报:
(一)补贴对象或其他组织和个人空套国家补贴资金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查办举报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重调查、重证据。调查组必须由两人以上组成,现场核查,收集材料,共同办理。谈话核实,要制作笔录,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九条 投诉举报处理时限:一般的信访投诉,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反馈等工作;转批件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转出。复杂的投诉举报,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必须经相关领导批准,并记录说明情况。上级部门转来的信访投诉举报,按上级部门指定的期限办结。
第十条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因查处工作需要出具举报材料时,要经有关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投诉举报人身份的内容。严禁对举报、揭发、控告人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盐亭县农业和畜牧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