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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营山县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和投诉处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15日 | 阅读:225 | 编辑:营山县农业农村局胡阳菊 | 作者: | 文章来源:农业农村局

营山县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和投诉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营山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根据部、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落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必须接受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约束和检查,主管部门应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第三条 应认真受理群众关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咨询、举报和投诉,及时办理上级批转的群众信访事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

  第二章 信息公开

  第四条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农业厅有关规定。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等有关规定,应及时进行分类整理,主动予以公开公示。

第五条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及落实情况在信息公开专栏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并确保能够随时查阅。

  第六条 各乡镇应依法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利用各种信息渠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七条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投诉处理工作应遵守《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有关规定。

  第八条 要安排接受投诉的专门人员、电话和办公场所,受理投诉事项,并建立统一规范的《投诉受理情况登记本》,由投诉受理人员负责登记、报告和处理结果反馈工作。

  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对于农民投诉多、服务不到位、产品质量差的产销企业,以及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产销企业、国家公职人员和农民,一经查实,严厉惩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各级农机主管部门投诉,并提供相应购机手续、发票等凭证或其他有效证明:

  (一)补贴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操作、有失公平正义、履行职责不力的。

  (二)补贴机具经销商不具备经营资质,违法违规经营,或所售补贴机具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出现问题的。

  (三)违规倒卖补贴机具、倒卖补贴名额,违法套取补贴资金的。

  (四)有关人员和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没有明确的诉求和被投诉对象的。

  (二)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部门、地方消费者协会或其他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已经受理或处理的。

  (三)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

  (四)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一条 投诉处理遵循属地分级管理原则,市级受理部门根据情况可转批县级办理,但县级不允许再向下转批。接受交办投诉举报案件的部门应认真负责办理,办理结果应及时报告交办部门,交办部门应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对要求联系反馈的举报,处理后应及时反馈结果,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十二条 投诉处理工作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投诉举报案件可适当延期,但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已经触犯国家法律的案件应及时转交同级司法机关办理。

  第十三条 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和信息报送制度。

  投诉处理机构和办理人员应完整妥善保存投诉处理卷宗,做好投诉人信息保密工作。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投诉处理情况,重大案件应专题汇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蓬安县农牧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