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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营山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25日 | 阅读:215 | 编辑:营山县农业农村局胡阳菊 | 作者: | 文章来源:营山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农机购置补贴相关制度的通知.doc

营山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

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局属有关单位: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国家重要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为建立健全政策落实长效机制,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廉洁、高效、安全实施,在总结前几年工作基础上,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了营山县农机购置补贴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和拨付制度、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制度、农机购置补贴风险防控制度、农机购置补贴监督检查制度,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营山县农机购置补贴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2.营山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和兑付制度

3.营山县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

4.营山县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5.营山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制度

6.营山县农机购置补贴风险防控制度

 

营山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9月20日

 

 

 

 

 

 

 

 

 

 

 

附件1

 

营山县农机购置补贴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重大政策事项决策,提高政策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集体决策事项范围

    (一)营山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指导意见或方案。

    (二)营山县农机购置补资金申报计划、调整建议。

(三)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纳入政府或农业农村系统目标考核的事项。

(四)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监督检查、绩效考评、廉政建设事项。

(五)对农机购置补贴违纪违规的惩处事项。

(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二、集体决策工作程序

(一)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并召集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成员召开会议,对拟决策事项作专题讨论,按照议事规则进行集体研究。

(二)农业机械化股在会上详细介绍集体决策事项相关的法规、政策、制度规定及有关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和建议,参会人员发扬民主,认真研究讨论,积极献计献策,经充分讨论后形成集体决策的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三)集体决策形成的意见和建议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三、集体决策纪律要求

(一)承办集体决策事项的部门和个人要严格维护集体决策的严肃性,严格执行决策意见,任何人不得擅自违反、改变决策结果。

(二)参会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工作制度和保密纪律,严禁将集体决策过程和未执行事项泄露给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的单位、企业和个人。

(三)局纪检部门加强监管,对违反工作纪律和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将由局纪检部门牵头调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2

 

营山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和兑付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央、省、市强农惠农政策,认真做好我县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的实施工作,进一步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带动效应,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的通知、省农业农村厅和市农业农村局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有关要求,制定我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和拨付制度。

一、补贴资金使用原则

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当年补贴资金不足时,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申请先后顺序,先到先补、用完为止。当年未能补贴的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二、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我省现代农业发展实际,制定《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必要的调整按年度进行。

根据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制定权限,营山县执行全省统一标准。

三、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具体测算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农业部规定执行。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对技术含量不高、区域拥有量相对饱和的机具品目,应降低补贴标准。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我县执行全省统一定额补贴标准。

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第一时间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封闭,并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我省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产品,并已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的,可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当补贴政策、补贴标准调整时,按照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系统中录入申请信息时的政策和标准执行。

四、补贴资金结算兑付

(一)补贴资金结算。农机购置补贴办理部门应整理好《补贴资金申请表》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等相关资料,及时将相关资料送县级财政部门。

(二)补贴资金兑付。县级及以下财政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材料依据,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收到补贴资金结算统计表和发放清单等资料后及时审,在承诺时限内将符合要求的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兑付给个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必须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

(三)补贴资金在承诺时限兑付。

 

 

 

 

 

 

 

 

 

附件3

营山县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

 

为依法依规、清正廉洁、公平公正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做到全面全程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国家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原则

及时、准确、主动公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增强政策实施的规范、透明、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开主体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是本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的主体。

三、公开内容

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重点公开购机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或方案、购机补贴机具范围和补贴额、购机补贴工作制度或规程(实施流程)、购机补贴资金规模和实施情况、购机补贴工作通告及通报、购机补贴政策咨询电话、购机补贴政策投诉举报电话等。

四、公开渠道

建立信息公开平台,设立农机购置补贴专栏,集中公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充分发挥手机短信、手机报刊、手机微信等新媒体传播速度快、受众范围广的优势,及时向社会公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有关信息。

五、监督考核

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被列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绩效考核评价内容,农业农村局定时或随机对各乡镇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抽查并通报。

 

 

 

 

 

 

 

 

 

 

 

 

 

 

 

 

 

附件4

 

营山县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平、公正、公开实施,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四川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川农业函〔2017〕108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投诉处理工作应遵守《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及省、市、县信访工作有关规定。

  二、安排接受投诉的专门人员、电话和办公场所,受理投诉事项,并建立统一规范的投诉受理情况登记,由投诉受理人员负责登记、报告和处理结果反馈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信件、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投诉,并应提供相应购机手续、发票等凭证或其他有效证明:

  (一)补贴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操作、有失公平正义、履行职责不力的。

  (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违法违规经营,或所售补贴机具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出现问题的。

   (三)违规倒卖补贴机具、倒卖补贴名额,违法套取补贴资金的。

  (四)有关人员和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可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内容不属于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

  ()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部门、地方消费者协会或其他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已经受理或处理的。

  ()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

)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投诉处理遵循分级管理原则,受理部门可以转批下一级部门办理,但县(市、区)不允许再向下转批。接受交办投诉举报案件的部门应认真负责办理,办理结果应及时报告交办部门,交办部门应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对要求联系反馈的举报,处理后应及时反馈结果,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投诉处理工作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批不应超过2个工作日,转批后处理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农忙季节对机具质量的投诉处理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投诉举报案件可适当延期,但一般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已经触犯国家法律的案件应及时转交同级司法机关办理。

五、受理投诉事项的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四川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川农业函〔2017〕1083号)等文件要求开展调查处理。

  六、建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和信息报送制度。投诉处理机构和办理人员,完整妥善保存投诉处理卷宗,做好投诉人信息保密工作。每季度向市级农机部门报告一次投诉处理情况,重大案件应专题汇报。

 

 

 

 

 

 

 

 

 

 

 

 

 

 

附件5

营山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制度

为进一步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强化监管,根据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和要求,制定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制度。

一、核验主体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责任主体是县级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二、核验范围

年度内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农业机械,及上级要求核验的农业机械。

三、核验方式

分为资料审核和机具核查。资料审核是指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购机者提供的补贴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机具核查是指对补贴机具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四、核验内容

根据农业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核查主要内容包括:购机者身份的真实性、补贴机具的真实性、购机行为的真实性等。

、其它规定

1.制定补贴机具核验流程实施细则。

2.对上级机关转办、其他部门转交或实名反映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违规线索涉及的机具应现场核验。

3.补贴机具核验情况应做好书面记录,保留档案备查。

 

 

 

 

 

 

 

 

 

 

 

 

 

 

 

 

 

 

附件6

营山县农机购置补贴风险防控制度

为廉洁高效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将党和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廉政风险防控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防控重点工作

针对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不同岗位职责查找廉政风险点、确定廉政风险等级、制定防控措施。重点防控工作流程、资金分配、绩效考核、违规处理等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防控措施

(一)促进信息全面公开。按职责分工,及时公开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或方案、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额、补贴资金规模和实施情况、购机补贴政策咨询或举报投诉电话等。

(二)加强工作人员廉政教育。每年至少对购机补贴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廉洁从政教育。教育形式可以是听取专题教育报告(含现身说法)、参观警示教育基地、收看警示教育影片等。

(三)强化工作监督和绩效考核。强化日常工作监督和年终绩效考核,开展实施工作评估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三、防控要求

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及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有关农机购置补贴的政策、意见和制度。严格依法依规行政,强化风险防控意识,注重行政程序合规。坚持集体决策制度,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和过错追究,避免廉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