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农机购置补贴办理程序
县农机购置补贴按照便民利民原则,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执行“先购机、后申请、再补贴”程序,由购机者自主购机后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补贴申请,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组织审核确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打卡直发兑付补贴资金。
(一)购机。购机者根据需要,可在任何一家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处(含农机生产企业直销点)自主选购补贴范围内的农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二)申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购机发票、购机者身份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对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购机者申报补贴时须提供以下材料:1.有效身份证明(本人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2.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3.牌证管理机具登记证书或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4.个人社保(组织对公)账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购机者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告知承诺书、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购机发票复印件,牌证管理机具登记证或行驶证复印件,个人社保(组织对公)账号信息,购机核查信息表(详见附件3)等资料按顺序一人一档,按年度进行统一装订保管,备查,保管期为5年。
对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购机者应先到县行政审批局申领牌证,凭机具登记证或行驶证再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农机购置补贴申请。
(三)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制度》(详见附件4)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县农业农村局对单台补贴额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和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成套设施装备,县农业农村部门、县财政部门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对单台补贴额在3000元以下的机具,由补贴对象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实地核实。农业农村局对补贴金额低于3000元的机具按3%的数量随机通过电话或实地抽查核验,重点对补贴额超过3000元且非牌证管理类机具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异常情形进行核验监管。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鼓励探索多种核验方式,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探索打造农机管理干部、农机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有经验有意愿的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和农机手参加的核验队伍,切实强化核验工作人力资源保障。(四)结算及兑付。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及时汇总并生成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并将线上数据推送到“一卡通”发放监管系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在“一卡通”发放监管系统内通过阳光审批线上数据接收、申报、审核等流程,县农业农村局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乡镇、街道办在“一卡通”发放监管系统中申报数据的审核工作,县财政局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县农业农村局提交的资金材料及兑付申请相关工作,整个流程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
为落实“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办难事,《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中购机者现场签字、受理经办人签字由各乡镇(街道)录入补贴申请信息时签字。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县财政局审核意见共两栏不逐一每份签字、盖章。在每一批次结算时,相关部门和经办人员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上统一签字盖章,即均认可该批次中《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的相关信息真实、有效。
兑付给个人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必须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因资金不足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