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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10日 | 阅读:61 | 编辑:龚文翔 | 作者: | 文章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川农发〔2025〕7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有关企业: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农发〔2024〕14号)等要求,在我省范围内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机具

为贯彻支持农机科技创新和严把机具资质要求,提升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安全性、可靠性、适用性和先进性,所有参加我省购置与应用补贴的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获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资质采信认证机构颁发的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二)通过省农业机械鉴定站组织开展的投档审核。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补贴对象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每个补贴对象每年享受补贴上限为5台;

(二)拥有一定数量的经产品生产企业或专业机构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并提供培训合格证明;

(三)应建立健全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及作业记录统计制度;

(四)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并在申请补贴的机具上粘贴登记标志;

(五)已投保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提供保险单,保险期不少于一年;

(六)需签订《四川省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对象承诺书》(见附件);

(七)需达到最低作业面积200亩次;

(八)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按农业农村厅发布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四、补贴时限

2024年12月10日(《四川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川农函〔2024〕576号)印发之日)后购置的且符合政策要求的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享受补贴(以发票日期为准)。

五、操作流程

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乡)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产品销售企业须向补贴对象提供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产品合格证书和1套包含产品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的拓印膜,补贴对象所购机具后台激活记录。税控发票上须注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等信息。操作流程如下。

(一)受理补贴申请。补贴申请以录入购补系统时间为准。补贴对象申请补贴时须提供以下材料:(1)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3)银行账号;(4)1套包含产品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的拓印膜,补贴对象所购机具后台激活记录;(5)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明;(6)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凭证;(7)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证明材料;(8)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管理制度体系材料;(9)补贴对象承诺书;(10)作业面积证明(单台机具作业面积不低于200亩次);(11)市县两级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审验公示信息。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三)兑付补贴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县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附件:1.四川省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对象承诺书(组织)

            2.四川省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对象承诺书(个人)

四川省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对象承诺书(组织).docx

四川省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对象承诺书(个人).docx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3月10日